学习啦 > 论文大全 > 学科论文 > 毛概论文 > 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大学毛概论文(2)

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大学毛概论文(2)

时间: 坚烘964 分享

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大学毛概论文

  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大学毛概论文篇二

  《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分析》

  [摘要]社会排斥是权力集团为实现本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剥夺弱势群体的基本公民权利。农民工随迁子女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一直遭受着各种社会排斥。其入学问题是制度性社会排斥、经济性社会排斥等多种社会排斥交织在一起产生的结果。而户籍制度作为制度性社会排斥的突出表现,是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城市公办学校的主要障碍。随着“两为主”政策的实施,这一问题虽然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但是仍有部分农民工随迁子女被拒绝在城市公立学校之外,影响教育公平的实现。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公办学校;“两为主”政策;社会排斥;流动儿童

  [中图分类号]G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3)16-0001-04

  一、研究背景

  (一)农民工出现的背景

  20世纪50年代,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为严格限制农民流入城市,二元划分的户籍制度在中国逐渐形成,全国人口被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不同类型的户口决定了人们享有不同的权利和社会福利,非农业户口中的城市居民在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占有优势。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地区推行,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使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开始凸显。与此同时,户籍限制逐渐放宽,允许农民自由出入城市。东南沿海地区的城市经济迅速发展,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迁往城市,形成了我国特有的社会群体――“农民工”。

  (二)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出现

  20世纪90年代,农民工群体出现了携妻带子的“家庭化”倾向,由原来分散的、单个的外出向“家庭型”外出转变。越来越多的外出务工人员考虑到子女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情感交流以及接受教育等方面的因素,选择克服各种困难将孩子带在身边照顾。所以,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数量急剧增加。2000年,我国14周岁以下的流动儿童为1410万人[1]。2005年,我国14周岁以下的流动儿童的数量达到1834万人,其中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76.5%[2],即农民工随迁子女有1403万人。而到2011年,14周岁以下的流动儿童的数量已达到3000万。十年间流动儿童的数量增长了113%。根据以往的调查,流动儿童中属于农业户口的占四分之三,也就是说,在流动儿童这个群体中,农民工随迁子女占了绝大多数。随着农民工随迁子女数量的迅速增长,他们受教育的问题日益凸出,尤其是其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

  (一)是否有学上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问题涉及两个方面:是否有学上和能否进入城市公办学校。众多学者的前期调查表明,包括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段成荣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推算,2000年全国适龄流动儿童中未按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4.8%,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3.3%[1]。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儿童中心所做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一直未能够上学者占6.85%,失学者占2.45%,合计流动儿童的失学率高达9.3%,受教育状况未达到到全国儿童的平均水平。[3]导致流动儿童失学的原因有很多,父母工作流动性大,家庭经济状况的限制,教育资源不足等都会导致其失学。

  (二)能否进入城市公办学校

  由于流动儿童的户口不在流入地,当地政府不愿为他们提供义务教育服务。以北京为例,2007年有超过40万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北京读书,25万在公立学校读书,其余15万都在打工子弟学校就读。[4]尽管打工子弟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的要求,但是打工子弟学校的教育质量普遍不如当地的公办学校。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来说,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就读成为一个难题。

  2007年,中央教科所对北京等12个容纳农民工随迁子女数量不等的城市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只有石家庄和沈阳两个城市的公办学校做到了100%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而广州只有28%的农民工随迁子女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另外,调查的12个城市中,只有北京、无锡、杭州、成都、乌鲁木齐、沈阳6个城市明确提出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5]。将这个比例推广到全国范围,至少有50%的城市仍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数据从侧面反映了多数城市在农民工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上学的问题上设置了门槛。以广东东莞市为例,该市农民工随迁子女若要想与本地儿童缴纳同等入学费用,学生家庭背景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在东莞市同一招生学区所在地有固定住址,且连续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经营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符合这些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非常少,大多数的流动儿童家庭都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6]。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多数农民工来说,如果想让子女在城市接受教育,只有两条选择,要么缴纳高额的借读费在公立学校“借读”,要么去各方面条件都相对较差的打工子弟学校。对那些工作在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来说,公立学校收取的借读费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他们只能将孩子送到打工子弟学校。因此,让农民工随迁子女像本地儿童一样顺利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就读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

  (一)“两为主”政策

  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不仅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政府在政策上也迅速做了应对。2001年《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首次提出:“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即是著名的“两为主”政策,截至目前它是我国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为之后相关政策的出台探明了方向。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各个部门在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上的具体工作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政策正式确立。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

  (二)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教育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教育的各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并作出新的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为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异地入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两为主”政策以及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保障了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效缓解了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但是从中央教科所对北京等12个城市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各城市义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两为主”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同,“两为主”政策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社会排斥理论

  社会排斥(socialexclusion)概念是欧洲福利国家制定社会政策、探讨社会问题深层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最早对社会排斥进行研究的是西欧。从二战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西欧度过了经济快速发展的“辉煌的30年”。从70年代开始,受全球化、经济自由化的影响,西欧经济发生了大规模的结构性变迁。西欧福利国家再次出现了人们以前认为已经消灭了的问题――“贫困”。西欧学者在对这种非个人因素而是由大规模经济变迁引起的“新贫困”的研究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社会排斥理论[7]。

  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eLenoir)。社会排斥最开始用来描述那些没有受到社会保障的保护、同时被贴上“社会问题”标签的人,主要包括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老年患者、受虐儿童以及其他社会不适应者。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社会排斥这一概念的内涵已经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扩展。但因社会排斥成因复杂、表现多样,所以缺乏一个涵盖全部内容的概念能对其明确界定。本文将其简单地界定为:权力集团为保证本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剥夺弱势群体的基本公民权利。

  社会排斥理论被广泛用于解释贫困、弱势群体的边缘化等社会问题。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其父母作为城市里的“乡下人”,处于城市的边缘,遭遇各种排斥,其入学难也是制度排斥、经济排斥等多种社会排斥交织在一起产生的结果。

  五、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排斥原因分析

  从社会排斥的成因角度来看,可以将社会排斥分为功能性的社会排斥和结构性的社会排斥。所谓功能性的社会排斥是指被排斥的个体或群体由于自身的身心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年龄等缺陷而导致的一种被排斥状态;结构性的社会排斥则是指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合理造成的社会排斥。而制度性社会排斥是结构性社会排斥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权力部门在制定制度和政策过程中造成的,有些是由政策本身的导向所形成的,还有一些是无意识的政策失误或不正当的政策导向所引起的,而且这种排斥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社会习俗的认可,例如户籍制度。[7]

  可以说,户籍制度是农民工随迁子女等流动儿童入学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它将城市儿童与农村儿童区分开来,导致城乡儿童在不同的制度构架中获得的教育资源不均等。[8]在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上,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农民工随迁子女因其户口不在居住地,无法拥有与户籍紧密联系的各种福利待遇及资源,无法像本地儿童一样进入当地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学生教育经费的投入也是根据户籍拨付的。这也就是说,即使儿童流动到其他地区上学,该生应有的义务教育经费还是归属于户籍地政府。虽然有“两为主”和《义务教育法》等政策、法律支持流动儿童到公办学校上学,但是流入地的政府和公办学校都不愿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其一,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规定的就学办法是按照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各个政府只需保障本地户籍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但是按照“两为主”的规定,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就变成了流入地政府及其公办学校。他们要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及其他流动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并保证其人身安全,却不能获得相应的教育经费支持。有人认为,这是“由中央政府出面把流出地政府对其户籍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转移到流入地政府身上了,而把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给了流出地政府”[9]。其二,相关政策缺乏责任主体及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出现了有章不依现象。自2003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颁发以来,未见过一例追究地方政府及领导人责任的报道。政策上的漏洞和相互排斥造成了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困难。

  大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的涌入,对流入地政府来说有利有弊。农民工的到来对城市的发展无疑做出了巨大贡献,其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无疑给城市政府增加了负担。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是,流入地在教育资源供给方面接纳随迁子女的能力有限,如果随迁子女的数量超过了其教育供给能力,就意味着有一部分农民工随迁子女无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那么牺牲哪一部分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权利是政府部门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毫无疑问,学校更愿意接收那些能给其带来利益的学生,所以各种名目的借读费也就出现了。那些不能明目张胆地收取借读费的学校,只好设置别的“门槛”来限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进入。而那些既没有钱交借读费又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只能被排斥到公办学校的大门之外,其结局无外乎两个――要么去打工子弟学校上学,要么辍学在家。如果当地政府默许这样的情况继续存在,对于教育公平的实现无疑是不利的。

  参考文献:

  [1]段成荣,梁宏.我国流动儿童状况[J].人口研究,2004(1).

  [2]段成荣,杨舸.我国流动儿童最新状况――基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J].人口学刊,2008(6).

  [3]韩俊.公平对待农民工的十个问题[J].新闻周刊,2004(22).

  [4]姚薇薇.北京城市打工子弟学校的现状和问题[J].北京社会科学,2010(3).

  [5]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状况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2008(4).

  [6]巫斌,安振武.“两个为主政策”难以推行的原因分析[J].当代教育论坛,2007(5).

  [7]景晓芬.“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综述[J].甘肃理论学刊,2004(2).

  [8]范先佐.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教育公平与制度保障[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

  [9]马青,邬志辉.再论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官僚经济学的视角[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12).

  [10]刘德林.留守儿童怨恨的滋生、危害及其干预策略[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

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大学毛概论文相关文章:

1.有关大学生毛概论文范文

2.大学毛概论文

3.大学生毛概论文

4.大学毛概论文

5.农村留守儿童有关的毛概论文

6.有关城乡教育事业发展的毛概论文

24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