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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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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哲学可理解为是对人类行政活动过程本质与规律的认识的反思活动,即行政哲学是对一定的行政理念、行政认识所进行反思的活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哲学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哲学论文篇1

  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法哲学思考

  [摘 要]在价值观上,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以人为本”行政法的价值实质、以维护人权作为政府施政的价值取向以及评价行政法治的价值标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科学发展现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科学发展现要求权力来源、权力目的、权力运行的正义;在方法沦上,科学发展观要求行政法全面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统筹兼顾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全面发展。

  [关键词]科学发展现;行政法;哲学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需要我们不断学习研究解读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哲学内涵和法治精神,正如罗豪才教授在为宋功德《行政法哲学》一书作序所言:“特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行政法哲学理论主张,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一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与行政法制的完善程度。有鉴于此,对行政法作系统的哲学反思与重构,是各国行政法学都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各项工作提供科学的价值观念和方法论,对行政法治建设的贡献也不例外。

  一、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的需要和促进入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思想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行政法人本法律观的内涵。法律观从最初的“以神为本”的法律观再到“以民为本”的法律观到如今的“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历经了漫长的发展变化。行政法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行政法学领域的应用与体现,其价值理念要求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与行政审判要保障和体现人民利益,强调人是法律的目的,法律要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尊重人格、保障人权、展示人性和弘扬人道、关注人性,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也就是不能再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能成为人。具体而言,就是要在行政法的运行中始终要体现尊重人、依靠人、提高人、发展人的思想内涵。所谓“尊重人”就是行政法治过程中尊重人的生命、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尊重人的需要与权利。“依靠人”,就是要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人民服务”的宪政理念,把人看成是行政法运行的主体与目的。“提高人”就是依法行政的同时要把提高人的素质作为一个目的,提高人的共同福利,特别要提高人的思想品德、法律素质;“发展人”就是要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行政法治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这是行政法的最终价值。

  行政法人本法律价值观是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生动体现,它既是深化理论创新的崭新起点,又是推动实践创新的根本指针,更是关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运用。行政法人本思想可以直接用以指导和分析行政法律现象与制度,解决法律创制和实施法律问题,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方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理念,更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体现了行政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表明了我国行政法学创新进入了新的境界。

  (二)行政法人本思想的价值意义

  行政法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行政法学领域的应用与体现,它的提出具有导向性与全局性的理论价值意义。

  1 行政法人本思想是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价值实质。行政法治的实质是指协调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也就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我国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须将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行政法人本思想是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价值实质,它将权利意识放在核心地位,体现了对公民平等、自由和民主的不断追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若脱离了法律的存在,社会将变得无序;如若法律脱离了人性,法律将会变得毫无存在意义。因此,保障人民享有权利,行使权利,以权利为主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的发展趋势。

  2 行政法人本思想是维护人权作为政府施政的价值取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迅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中央在强调经济又好又快的同时,也在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以保障权利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出发点与重心,在政治生活中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在生活中享有广泛的自由。正如“人权保障要致力于拓展公民自由,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努力做到人权保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人权保障成果由人民共享”。行政法人本法律观深刻地揭示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实质,阐明了党执政为民的人本思想,深刻表达了党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原则。

  3 行政法人本思想是评价行政法治的价值标准。行政法人本思想贯穿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全过程,它要求以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人性、人权、人伦、人道精神来塑造行政法律、审视行政法律、评价行政法律和适用行政法律,使得行政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教条,而是以人文关怀作为基本出发点,处理政府和人民、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以人为本是评判良法与恶法的根本方法,是使法律权威走出纯粹外在强制性而内化为内在信服力的最重要途径,是法律内在说服力即内在权威这一法治基本要素的力量源泉。””‘行政法人本思想一切以尊重人、依靠人、提高人,发展人为立论中心,将人的价值视为最高价值,是区分良法与恶法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观,即一方面要肯定“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始终肯定并尊重人的价值和意义;另一方面,要建立一整套制度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发展。回顾过去历史的民主发展进程,我们得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重要结论,得出必须要坚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走科学发展的重要论断。这是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内在规律的新认识和新论断。

  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三统一、四制度”。“三统一”就是要坚持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

  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四制度”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不同层次和不同层面的制度建设,实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这也是我们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基本制度。

  三、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权力正义

  权力正义解决的是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行政法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始终与社会变迁、生产力的发展,与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变革相对应。依法行政要真正实现行政法人本思想,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正义核心思想是解决权与法的关系,权力的来源、权力的目的以及权力的运行机制。

  (一)权力来源的正义。行政法权力来源的正义就是要确立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贯彻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行政法是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的产物,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公民权利是本源,国家权力是派生,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是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和工具。“国家的权力是从人民的权力转化而来的,政府不过是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这种公共管理权力的权力实体而已。”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人民,属于人民。此外,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予,对于行政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则禁止。一切行政机关都不得自我设权。国家机构是国家权力的物质承担者,是国家权力的载体与体现。

  (二)权力目的正义。行政法权力目的正义就是要确立公民权利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人权。江必新教授曾说:“人民群众是改革、发展、稳定的真正动力,是国家的主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即使贯彻群众路线的基本要求,也是国体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行政的基本宗旨”。行政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权力的行使只能围绕公众的权益来进行,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机关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尊重人民权利,保障人民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为设置权力的出发点,才能保障权力运作更加科学,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律目的的正义可以引导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不偏离正当性的基本要求,从而实现行政权力实施效果的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

  (三)权力运行的正义。行政法权力运行的正义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建构法治运行机制。实现权力运行公平正义,也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既不能超越权力行使范围,又不能违反程序规定。具体而言就是不得事务越权、不得级别越权、不得地域越权;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自己不作为自己的法官,在作出影响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同时,行政主体还应该鼓励公民参与,发展公民监督机制,最终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科学发展观的行政法方法论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在行政法哲学研究层面上,即要求行政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发展。这一基本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为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提供了方法论的导向。

  (一)全面协调可持续方法论。在如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如何配置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问题上,我国行政法学者存在不同的主张、观点和理论。其中主要的、较有影响的有三大流派:即“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管理论”主张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从而实现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其理论的落脚点与核心在于“管理”,认为只有通过管理才能提高效率,实现公平正义。“控权论”认为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重点和关键在于要控制行政主体的权力,因为权力的被滥用会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控制限制,才能建立和维护自由、民主和人权保障的法律秩序,这样的理论又被称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而“平衡论”与以权力为本位的“管理论”和以权利为本位的“控权论”不同,认为行政法应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平衡。其理论主张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应当要保持一种平衡状态,通过运用制约、激励与协商机制,充分调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能动性,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从而达到维护法律制度,实现社会价值的结构均衡,达到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它有助于防止和纠正只把行政机关堪称权利主体,而把公民看成义务主体的观念,也有助于我们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中注重对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公正对待。”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转型期,出现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例如征地拆迁中的政府权力的滥用现象、弱势群体保障缺失等问题,这无不与权力失衡有关。而全面协调,消除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不平衡是科学发展观的实质以及哲学方法论,因此主要对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平衡的平衡论,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行政法领域的价值适用。

  (二)统筹兼顾方法论。行政法的健康良好的发展既要坚持保障行政立法的顺利进行,也要防止行政权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被滥用或者违法行使。尤其在我国现今转型期的阶段,权利与权利失衡严重,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现象严重。而科学发展观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解题思路,应该要统筹行政主体的权力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保持两者的总体平衡。因此,应该要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1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一种法律行为,其价值诉求应该与社会需求相一致。从当今许多国家的行政法发展的情况来看,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立法权是现代行政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根本上补充了我国立法的不足,实现了我国行政执法的有法可依。但是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反映在不同级别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同级别的人民政府之间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等等。因此,强调行政立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在利益格局多元化的今天,实现各利益主体价值需求的均衡化,才能避免相互冲突的法规出台,保证行政立法质量。同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民主立法,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完善公民行政立法听证制 度。公民参与行政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现代民主立法制度,已成为民主法治行政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扩大了公民参政议政的途径,并从外部形成了约束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权的制度力量。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可以获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的理解、支持,从而为行政法的适用提供了良好的民意基础,减少行政执法的阻力,这也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集中体现。

  2 行政执法,“执法难,难执法”,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执法体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尤其是在行政执法的拆迁、征地、城管等执法中,由于长期使用过多的强制性行政手段,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变得针锋相对,再加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过大、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以及行政执法上的腐败等问题,进一步加深了政府与群众的对立。根据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持续的方法,应着力建立如下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分工合作机制。在各个行政主体之间及各人员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真正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以利于各行政主体之间及人员之间及时发现、及时协调、及时解决冲突。其次,对行政机关各个部门机构以及人员要进行明确的权限与职责划分,防止和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后,还应当建立或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各行政主体及人员之间实现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执法的顺畅与持续。

  3 行政司法。目前,我国在行政纠纷解决中存在起诉难、诉讼成本高等问题,破解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依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方法”进行行政司法改革。行政诉讼作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其与行政复议有着密切的联系,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更方便、快捷、低成本地解决行政纠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压力。因此这需要我们以全局性的视野,协调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实现行政法和谐、理性运行。首先要处理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相衔接制度。科学设定行政复议前置,大力推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自由选择型行政复议,逐步取消终局型行政复议。其次,要更新行政复议观念,以“机构独立化”和“程序司法化”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内容,以“专业化”和“专门化”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关键。实现行政司法的以人为本,还应该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的核心部分,行政赔偿法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落实责任行政过程中还应该确立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在处理多个共同侵权赔偿情况下,协调好各赔偿机关之间的利益,协调好赔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扩大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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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胡建森,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杜,2003,(2),

  [8]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奉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8,

  行政哲学论文篇2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哲学之维

  【内容提要】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是公共行政领域中一种具有批判和建构意义的先锋派理论。维特根斯坦的日常语言哲学、哈贝马斯的日常语言和交往行为理论为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奠定了语言哲学基础;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学家借鉴当代西方哲学成果,吸收了胡塞尔和梅洛-庞蒂现象学的思想内容,为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找到了本体论和认识论合一的哲学基础,从而完成了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哲学基础的建构,实现了对传统西方行政理论的全面解构和超越。

  【关 键 词】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日常语言 哲学交往行为理论 现象学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作为公共行政领域一种具有批判和建构意义的先锋派理论,正如美国行政学家罗伯特邓哈特所言“它不仅包括对现代主义的批评,还包括了至少是对社会思考的未来暗示。”[1]192。这种理论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出现政治、经济、社会危机,传统官僚制式微,政府改革声浪高涨,传统行政理论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出现的。他宣称“作为一种可以接受的治理模式,传统的治理模式已经死亡。”“尽管学术界不停地为其举行送葬仪式,但其灵魂仍徘徊于公共行政研究的上空,并在所有的理论方面以及在几乎每一个世纪的公共机构中都能看到他的影子。”“公共行政的学术研究正好处于埋葬传统理论和提供他的替代品之间。”这种理论创新的需求,“关注更多的是政策而不是合法性,写作的背景是这样的问题:我们下一步该做什么?”[2]4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代表作是福克斯(C.J.Fox)和米勒(H.T.Miller)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这部具有震憾力的著作,正如查尔斯·T·古德塞尔所言:“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研究中,就目前来看,它代表了最高水平。”“这种理论具有建设性,并且在提高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和公共政策质量方面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2]5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哲学家法默尔(David John Farmer)及其《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对此的理论贡献也是非常突出的。麦克斯怀特认为“这两本书将会成为迅速增长的后现代公共行政文献的奠基石。”他还断言说,这些书有助于消除一直困扰着公共行政的意见分歧,通过讨论和对话的方式,“用共同的理由来包容分歧,将肯定和怀疑融入到有益的对话中。”[3]尽管如此,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同后现代主义思潮一样包罗万象,是庞杂、矛盾、含混、多元的复合体,是一个颇具争议、容易产生混淆的概念。福克斯、米勒意识到这一点,他们试图通过打通政治学和哲学、社会学的话语壁垒,建构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体系,使后现代公共行政具有稳定的理论基础。而法默尔则是从语言学的定位和语言哲学基础对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建构的。这里我们尝试着解读分析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哲学基础,求教于学界的同仁,以期对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一、语言学定位:“公共行政理论就是一种语言”,是一种话语

  话语“在日常用语中,指的是口头上的沟通、谈话与对话。在各类学科中,话语是分析概念,或是理论方法。”[4]对于后现代主义而言,语言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交流的工具,是分析概念,是理论方法,还是目的。研究语言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我们身处的后现代社会。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定位公共行政,法默尔认为,所谓公共行政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语言。人们通过它可以理解公共官僚制及其可能性以及局限性。“作为一种语言,公共行政理论体现为一系列的假设、直觉、观念、方法、担忧和希望,正是这些东西形成了公共行政的认识,指导着公共行政的作为。”[5]2在法默尔看来,公共行政理论必定是对真实信息的采集物,然而它又不仅仅是对这种真实信息的采集,因为这种反映某些人关于公共行政实践之思想和言说的真实信息是经过整理和安排了的,而公共行政信息被整理和安排的方式就是公共行政的语言。这种对公共行政信息的整理和安排部分的是用我们的日常语言表达的。[6]这种对公共行政信息的整理和安排表现为公共行政思想和理论、公共行政方式,且为行政成员的共同体所共有。这种对公共行政信息的整理和安排充当着公共行政思想的词汇表、句法和语法。他认为,“语言不只是思维、认知和思想交流的工具,他还是构成世界的观念、方法、直觉、假定和强烈欲望的加工厂”,“他能反映和建构我们的世界观。”[5]1因而法默尔提出后现代公共行政建构的任务是“更多地致力于通过(语言)解释而不是通过实证主义的发展理解。反思性语言范式是这一努力有用的启发性的工具。”[5]39很显然,后现代主义看待公共行政的基本视角和基本语言范式不同于现代主义。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观察者是能动的形象创造者。构建观察者涉外思维方式(或语言)决定了他的想象,因为除非通过一种语言,我们是不可能观察的。”[5]39正像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一个语词的意义仅仅是它的所有可能用法的总和,而不是什么独立存在的非语言性质的东西。即在语言和世界之间不存在一种特殊的对应关系。因为现实本身既不是具体的,也不是客观的,而是被人架构的。正如罗伯特·B·登哈特所说,“后现代主义者一般认为语言构筑世界而非反映世界,顺理成章的便是以语言为基础的知识总是被那些产生他的历史条件和特定环境所束缚。”[1]192

  公共行政是一种话语。不同于法默尔,福克斯和米勒则采用后现代解构主义方法对现有公共行政模式即官僚制以及其替代模式进行了全面的解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立在真实、真诚对话基础上的话语理论。他认为社会对话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中,没有任何一种目标或意图具有绝对的权威和优势。在话语中,参与对话的双方是一种结构性的关系,他们之间既是平等的,同时又是对抗的、相互辩驳的,要保证话语的正当性必须遵守规则。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提出了三种政策对话形式:少数人的对话、多数人的对话和一些人的对话。只有一些人的对话才为民主话语提供了极强的可能性。因为,一些人的对话中的参与不是一时的讨论,而是持续了一段时间。“话语理论设想了一个所有人的民主,但是只有那些投身于公共事务的人会参与它。所有人,包括公共行政人员,只要接受了授权给他们的真实参与和代表的责任,就可以用他们的参与来加强民主”。[2]13公共行政人员的作用就是去帮助建立和维护这种可靠的话语。

  “公共行政理论就是一种语言”,也是一种话语。这种语言学的定位与现代语言分析哲学的兴起即“语言学转向”是一致的。如哈贝马斯所说:“语言学转向是人文科学迄今为止发生的最深刻最激烈的范式转换。”“20世纪人文科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就是所谓的语言学转向。这一转向的实质是传统的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过渡。”[7]他同时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哲学对语言学的转向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引起哲学观念和方法论变革。胡塞尔是第一个把意义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来探讨的。而提出意义就必然涉及语言问题。意义的本质是语言性,只有在语言中才能呈现。因此哲学的根本问题即主客体或意识与世界的关系被语言与世界的关系代替。世界的意义产生于语言言说,世界是语言言说的效果和产物。语言问题成为研究的中心问题,且把语言作为思考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强调重视语言,通过分析语言的本质和功能来解释存在与人与世界的关系,来解释历史和社会现象。“语言转向”要面向日常话语,在结构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建构的。语言哲学对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定意义上成为建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理论背景和理论基础。

  二、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语言哲学基础

  一种新的理论的建立首先要以新的哲学范式的建立为基础,后现代公共行政要探寻其理论基础,就要“利用我们认为具有锋芒的哲学和社会理论来推出一套词语和概念集,以使话语理论有稳定的基础。”[2]75

  1.维特根斯坦的日常语言哲学

  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学家面向日常语言来建构其理论。维特根斯坦等现代语言分析哲学家们认为,哲学就是描述日常语言的用法。哲学应当建立起一种逻辑上的理想语言或完善的语言。语言和活动交织在一起所构成的整体就是“语言游戏”,语言游戏有规则。每一个(言语)行为在整个游戏中都占有一席之地。理解语词的意义也就是掌握它在不同语境中的具体用法。哲学的任务是要使人们认识到他们是如何实际地运用语词的,认识到语词的意义。[8]人类的语言活动或者说语言游戏主要应从人类的实践活动方面去理解。有多少种生活实践,就有多少种语言。这样语言哲学可以与文化哲学和实践哲学联系在一起。[9]202-203法默尔指出:“语言不仅是一种私人事务,本质上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每个人都要参与语言游戏。”[5]2公共行政活动和人类的交往活动一样,都是一种话语的游戏,不同人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的解读,并不存在确定无疑的一成不变的原则和规律,只存在合情景性。这为后现代公共行政学家解构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和“元话语”,建构其话语理论,并在其“公共能量场”进行协商、对话和参与,实现民主行政找到了语言哲学的理论支撑。

  福克斯和米勒指出,“维特根斯坦告诉我们,严格来说,指称符号不是交流的基础。出现在语言游戏中的指称符号指谓的是一种相互合作的行为。指称符号在他们被说出的时候已经蕴含着意义,这些意义依据他们被使用的语境而定。”[2]47后现代公共行政在这样的理论前提下,揭示出作为表达和交流工具的语言和符号异变的严重性,“就符号层面而言,所谓的现实不过是社会的、历史的符号结构的产物,在后现代的状况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脱节导致了超现实的出现,”指代对象让位于自我指涉的符号,这种超现实、副现象不可避免,“由于交流失去了对对话提供的真实性的检查,公共对话衰落了。”[2]7

  现代语言分析哲学注意到除了科学话语以外,其他不同形式的人类话语。正如人类的所有生活方式不可能归结为单一的“科学的”生活方式一样。哲学家的工作就是努力地揭示各种话语是如何有意义的,而不是以科学的原则去衡量所有的话语,然后对其他非科学的话语采取一种拒斥的态度。与逻辑实证主义不同,现代语言分析哲学对所有话语都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10]同时维特根斯坦认为如果语言只存在于一个语言共同体中,他只能在生活现实中,作为群体活动的一部分起作用,语法规则是公共的。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9]203内心活动只有与其发生的行为与环境联系在一起,才能得到理解。

  还要受到体现在日常语言中的公共性的制约。离开了公共性,就失去了任何表达。[9]206因此后现代行政学家在解构科学语言在人类话语中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解构官僚制下传统公共行政话语霸权、缺乏沟通“独白式的对话”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政策找到了语言哲学的根据。同时也动摇了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逻辑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及其证实和证伪的方法论基础。因为“在现代主义的视角中,那些建构之所以可能,乃是基于人与组织的理性化和主体的中心化,是于笛卡尔主义的心灵模式。”[5]3

  2.哈贝马斯的日常语言和交往行为理论

  哈贝马斯认为,解释必须使用日常语言(自然语言)。日常语言有足够的方法阐明任何符号复合体的意义,解释者可以借助手势和实物把新含义引入日常语言并让别人理解和接受。日常语言使用的规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的语法规则和语言表达有机的结合在一起,随着具体的语言环境而变化。人在日常语言中活动,是这种语言的参与者。在对话中,一个人(我)的观点可以改变,因而相对另一个人(你)而言,自己绝对是非同一的,但同时,两个人都把对方看成是异者的对说者,是不可取代的别人,从而认识到自己的同一性。在这个过程中,两个人把共同的东西(我们)联系在一起,成了一个主题,这就是对话的主体间性。人作为个体,对于对象认识的自主性,即主体间的同一性,也是由语言来维系和保证的。主体间性能够随时延伸,在交往中遵守普遍接受的规则。[8]304-305因此你(他)就是我。哈氏的这个思想在福克斯和米勒的话语理论中隐约可见,“我们越接近话语的理想,交锋就越真实,政府就越少是他们而越多的是我们。”[2]124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揭示了现代社会中主体间交往的负面效应,进而引入生活世界及系统的概念,提出通过交往行为的“合理化”来构建合理社会的方案。认为随着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加,权力与金钱等“非语言的驾驭机制”贯穿于社会系统之中,人们的语义交往往往会被扭曲而达不到真实,形成“伪语义交往”。日常生活的语言交往受到侵犯和干扰,导致日常世界再生产的危机。为此,哈氏主张重建日常生活世界,重建“公众场所”,通过交往活动把社会整合起来。以主体间的相互交往和社会一致性,以及语言的潜能为基础,致力于达成相互理解,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他认为,作为这种共识所具有的“普遍性”,是通过交流和沟通,通过人们之间的协商、商谈以及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而达到的。因此这样的普遍性本身包含着个体,它能使人们真正在思想上有着共识相一致,在行动上形成友好与合作。[11]通过讨论和对话来形成对社会问题的共识,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社会政策。

  福克斯和米勒认为人类要摆脱不必要的主导就必须以交往本身的基本结构作为基础。不同于马克思主义以无产阶级革命战胜资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福克斯和米勒认为,“当这些失去希望的时候,哈贝马斯的革新就是要构筑这个批评并且提供一个新的解放力量。那驱使我们走向一个更加解放的平等社会的不是无产阶级,第三世界……或者其他任何革命性转变的代理力量,而是交往本身。”[2]113正如后现代主义者马修斯·福克斯所概括的,从现代精神向后现代精神的转向的内容之一是从对世界的征战到对社会和个人交往的信任。

  福克斯和米勒进而引入了哈贝马斯的理想交谈和交流能力理论,对话语意义的真实性或者说真实话语的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定,“理想交往的竞技场中,歪曲是必须避免的。”要想超越“主导的结构系统导致了歪曲性的交流”,要允许话语对有效诉求的修正的自由游戏。“所有的参加者都必须具有:

  (1)均等的机会来选择并实行言说行为;

  (2)承担对话角色的有效均等机会去提出话语并使之永恒化,去提出问题,制造问题,给出对陈述、说明、解释和判断赞成或反对的理由;

  (3)相同的机会去表达态度、感受、目的等,以及去命令,去反对,允许或禁止等等。”[2]114“他要求对话的参与者本质上是平等的”,“彼此间自由的对话是必需的”[2]113,以确保把那些违背基本的真实话语规则的人限制在对话之外。

  因而得出结论,“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一个功能平稳的语言游戏室建立在多数人的共识的基础上,这种共识是由四种不同种类的有效诉求的相互确认而形成的……这些有效诉求就存在于言语的交互活动中,比如说这样的诉求:言语是可理解的,他的内容是真实的,言说者在言说的时候是真诚的,还有对言说者而言加入言说行为时正确的和恰当的。”[2]114在日常生活世界中,社会行为的主体具有诸如规范、规则、价值观、心照不宣的理解等知识以及为人际沟通所必需的适当的社会背景。

  三、梅洛-庞蒂的现象学是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理论的哲学基础

  美国行政学家沃尔多指出,“就哲学基础而言,传统行政学注重手段反映了其实用主义哲学基础”,“反对无形的标准,并试图用测量来代替形而上学体现其实证主义哲学基础”[12],并通过批判揭示了传统行政学的理性主义特征。福克斯和米勒要建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在解构传统公共行政学实证主义哲学基础的同时,把梅洛-庞蒂现象学作为建构自身理论的哲学基础,来观察意识对象如何在意识活动中显现并构造自身,解决观念的成因和现实事物的成因。

  梅洛-庞蒂现象学是胡塞尔现象学的发展。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意向性,福克斯和米勒认为意向性为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理论提供了必要的观念工具。胡塞尔认为意向性“是生成现象的意识的综合行为。他提出任何观念都是通过陈述来表达,而任何陈述既有语言、文字等物质外壳,又有其内含的意义。任何陈述只有在物质外壳中获得意义以后,才能被人所理解。意义并非源于现实的对象,而是来源于意识活动。意识活动通过授予意义,建构出观念来。意识总是指向某个对象,一个能在的目标”[2]256-257。在福克斯和米勒看来,“胡塞尔的真知灼见也表现在意向性上,他向我们揭示了一个被其对象所充满的意识。但这些意识的源头仍是一片模糊。”“而梅洛-庞蒂的哲学却为意识及其对象找到了源头。为构筑话语理论提供本体论和认识论统一和融合的哲学基础,即:在广义的主体性即身体中给‘行动的意识’找到了一个立足点。”[2]79

  身心问题是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问题,笛卡尔给出的是二元论的解决。梅洛-庞蒂哲学为克服和消除笛卡尔的二元论,需要找到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他创立的身体-主体这样一个概念。他所有的哲学活动都是期望超越传统的身体和心灵、精神和物质、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二元对立。而身体在他看来正是能够提供这种超越的切入点。身体-主体不仅把心灵的根源放在身体之中,放在世界之中。既是物理的,也是精神的。“这种身体不是生理学意义上的物质存在,也不能还原为心灵、意识的存在,而是一种介于其间的第三种存在,是一种身体-主体的存在。给予世界意义的正是这种身体的活动,而非传统哲学所说的纯粹意识。”[13]身体-主体“以多种方式显现自身,从身体到意识,从知觉到世界,从自我到他人,从思想到语言,从理想到现实,到处都处在可逆的关系中。这些对子之间的关系式彼此迷糊的。”[14]各个角度都是可逆的,彼此交换角色,因而没有永恒的价值观和世界意义,真理和价值是多元的。我和他人的可逆性使得政治上的对话和更广泛的社会交往成为可能。身体-主体是人的观念,把身体加入认识论的研究,被赋予更广泛的本体论意义。梅洛-庞蒂哲学是现代哲学克服二元论哲学传统的一个成果。

  知觉世界是身体一主体向身体以外空间的扩展,“将先前只集中于心灵的主体性扩展到了身体,将肉体性赋予了主体性,因此,主体性应该是具有意识、反省、积淀的习惯行为以及所有的感官和力量结合在一起的身体本身,只有这个整体才是适合的思考对象。”“身体使我们与环境结合在一起,使我们具有了对外部世界的意识。”[2]79身体既是显现的主体,又是被显现的对象,身体向自身显现,身体的感觉是触摸与被触摸,混沌不可分,内在与外在彼此交融的状态。在智力得以运用之前,人和世界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确定的原始的接触,这种接触加入直觉的形成过程,帮助组织知觉领域,界定我们定位自身的情景。“每一种情景就会给积淀的意义贡献一些东西以结构下一个时刻。同意向性一样,情境对话语理论是直接有用的观念。”[2]79-80

  意向性产生于在世界中的身体—主体,是为了能动性,为了行动。我们带着意向性到情境中,同时,情境负载着着实现目的和不能实现目的的可能性。意向性为我们理解公共政策话语做好了准备。在那里,参与者不仅要理解情境,而且还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当我们解决一个问题时,我们是在特定的语境下的特定情境中解决一个特殊问题。抵制后现代“超现实”,情境能再次地把我们的符号和大地联系在一起。梅洛-庞蒂的哲学的所完成的革新就是打破了直觉和行动之间的区别。

  所以现象学认为,“组织的现实性,即公共行政管理人员对日常生活的体验是社会地建构的”[2]77,并且靠话语得以维系。这就为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理论找到了本体论和认识论合一的哲学基础。因而这种模糊了物质与意识二元区分的一元论的梅洛-庞蒂现象学,克服了笛卡尔理性的绝对权威地位,及其对感性的排斥;破除了笛卡尔的心灵与物质的绝对对立的二元论思维和主客体的分离的基本认知模式。

  四、在崭新的哲学基础上建构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

  在完成了对传统行政学逻辑实证主义的全面解构,探寻出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崭新的哲学基础之上,后现代公共学家全面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对于日常生活的社会世界来说,构成主义的观点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统一和融合。且认识社会现实的人类就是社会现实的承载者。”[2]83在构成主义思维中,决策被看做是一种从特定语境出发又不囿于既定模式的政治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和协调的对话过程,决策一方面维护着其政策和制度的合理性、稳定性,另一方面又始终不失其政策和制度的开放性、灵活性。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体系是一个庞杂多维的系统,我们试图从福克斯和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窥见一斑。

  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认为公共行政是结构化的重复的社会实践,公共能量场是其核心概念,话语在这里展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民主行政在这里找到了其实施的通道。

  福克斯和米勒运用吉登斯的结构化概念,并加以重新解释来创造性建构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认为,社会科学的基本领域,既不是社会行为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根据时间和空间排列的社会实践。“结构化理论的关键在于对重复的理解。”“语言,其本身就是一种重复实践。”“可以把制度和机构归于结构化理论所阐述的制度化的广义理解之下。”

  “官僚制是可重复的实践的结构化,是一套按规则规定的方式运行的社会习俗和社会实践形式。”“组织是社会结构而不是社会具体存在物。”“在制度和机构中,给这些理论结构寻找创新评估。将吉登斯的机构原则作为约翰·罗尔的政体规范—对自由、平等以及所有制的偏爱——理论上的对应物。”“在重复性的实践中有自己的场所,即由社会化的个体来实施。”话语“在可对其施加影响的重复性实践的至少边缘的调整中成为更加前涉的干预主义。”[2]89

  福克斯和米勒认为无疑公共行政是结构化的重复的社会实践。物化的制度和机关是可以超越的;政策网络、功能交叉的社会团体,公民代表的特别工作组等也是可以超越的。这些新生的话语形式也会发展成为有足够稳定性的重复性社会实践,并具有制度化例证的特征(可以预计,我们寻求的知识话语实践的制度化)。“把机构理解为结构化在对官僚制作内在的批判后,我们将对常常看做是能量场内的官僚制的实践形式重新定位。”[2]90后现代公共行政以结构化理论对构成主义的观点进行改良。

  公共能量场是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本体论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官僚制不在是主导论题。我们寻找一种考察公共行政的新方法。这种新方法的前提是一系列不确定的现象学要素的集合,我们称之为公共能量场。”[2]9

  物理学中的场论思想认为宇宙空间除了粒子以外有力线。充满了磁力线的空间应叫磁场。力以场为中介,像波一般传递。场是作用于情景的力的复合。能量指的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公共能量场中“公共”一词挪用和混合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他和私人领域相对立。”[15]2“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普遍的有效性。于是,国家消解成为社会自我组织的媒介,公共领域获得了政治功能。”[15]11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实际描述公共治理的理想状态,但他也认为,“由一个蓄意被告知的公共舆论所构成的公共领域可能被学者、既得利益者、受话者、参与者重新获得并被那些现在从事公共部门组织的人大大加强了。”

  “为了满足民主舆论和意见形成意义上的这些功能,(公共组织的)内部结构必须首先依据公众性的原则来建立。”[2]72公共领域的自我治理需要能量。公共事务是这样一种有着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的能量场。能量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前苏格拉底时代希腊的原子论者留基波河、德谟克利特和布莱尼茨激进的单子多元论。福克斯与米勒认为这一概念是现代物理学的场理论和现象学的方法相互修正的结果。“把场的概念与能量概念合为一体意味着一种时空的广延性,能量在其中潜在地能动地表现着。”[2]103

  公共能量场不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它包含着情景、语境及临时性。“能量场描述一个由人的意向性控制的现象学的在场或目前。所谓现象学的在场目前,并非指钟表或日历上的某个特殊时刻或时段。目前作为一种扩展的在场是在此情景中谋划未来的积淀性行为的集合。能量场是由人在不断变化的当下谋划时的意图、情感、目的和动机构成的。”[2]103“这个公共能量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每个目标和意图就犹如一个太阳黑子,它可以从任何的和所有的点上燃烧起来,燃烧产生的能量以波的形式向外传导。进而作为一个整体影响到整个领域,也影响到其他潜在的火焰点,社会对话和公共政策的形成就是在不同目标和意图的相互影响、激变与碰撞中形成的。”“能量场的概念把人们的注意力直接引向语境,即真实、生动的事件,把人们引向建构理解过程的社会互动。”[2]104

  公共行政的核心问题是公共政策。在后现代公共行政学者看来,制定和修订公共政策的场所就是一个公共能量场。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福克斯和米勒的话语理论强调能量场在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作用。在这个政策形成过程中,公共行政主体表现的意向性,也越来越变成切合情境的意向性,回到事物本身那个“具体”场合,回到需求本身。保证话语是针对特定事件、特定语境下的行为,强调普遍的参与以及实质性的贡献。没有任何一种目标或意图具有绝对的权威和优势。“组织本身对能量场没有专利权,”“没有自上而下的官僚命令以及对政策实施的控制可能的解释通道。”

  [2]105既然将社会结构扎根于变化着的绵延性与坚固性的重复实践中,将为已经富有成果的解释图式的进一步发展开辟新的天地。公共能量场的概念,不仅在理论上为这种解释图式提供了栖息地,而且在实践上也为公共话语的实现提供了一个真实而恰当的时空维度,即具有制度化特征的重复性实践的竞技场。“把能量场作为一个场所,在那里民主的、多元论的话语形态在回答‘下一步我们该做什么’的问题时可以收集然后增加或减少其他的流通动向。”[2]106在这里民主行政找到可以实施的具体通道。

  总之,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作为公共行政领域一种具有批判和建构意义的先锋派理论,通过借鉴当代西方哲学成果,为自身理论找到了崭新的哲学基础,完成了自身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哲学理论基础的建构,实现了对传统西方行政理论及其哲学基础的全面解构和超越,最终搭建起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大厦,为破除官僚制下独白式的对话,为实现民主行政在理论上开辟了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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