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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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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财政政策

  党的报告指出:“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兴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广大农民群众越来越需要有新的农村经济组织为他们提供信息,开拓市场,带动产业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情况,近年来我市财政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为突破口,按照公共财政基本要求,不断优化支农结构,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通化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底,我市已成立专业合作社1965个。在这些专业合作组织中:种植业1113个、养殖业404个、其他448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有社(会)员33827户,占全市农村总户数的9.89%。社员人均纯收入15400元,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增加6300元。

  通化市本级已发展各类农民专业社77个。其中:种植业54个、养殖业17个、其他6个。注册成员931户,占全市农村总户数的0.27%。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近年来,农民的分散生产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市场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矛盾,出现了“农业增产不增收,高产不高效,生产难流通”的问题。在解决上述“三难”问题上,农村民间各种技术信息组织有着其他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技术服务,聚集人才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职能在于为农民发展经济提供各项服务。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的高产出主要依赖于农业的高科技,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村经济服务组织发挥其自身独有的技术服务作用,通过其特有信息传递网络,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科技信息。例如辉南县团林镇农民技术研究会从2000年3月份成立以来,每年都由该技术研究会会员共同集资聘请农作物育种、种植、果树栽培、家禽和牲畜饲养、防疫等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能人为农民授课,并到田间地头和农户家中进行技术指导。一共举办三届农民技术节,参会农民达9万余人次,引进全国各地高科技项目168项,已经落实项目48项。

  (二)规范生产,拓宽市场的作用。由于广大农户长期处于家庭分散的生产经营方式,形成了当前农村产业多而不精的局面,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和生存力。农民协会通过自身的组织作用,将从事相同产业的农户组织在一起,形成多户联合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发展模式,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了产品竞争力,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如辉南县抚民镇森林资源丰富,木制品加工业成为抚民镇乡镇企业的主导产业。全镇有86户从事木制品加工,从业人员2100人,加工生产8大系列26个产品。该镇木制品行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规模、加工能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生了一系列政府部门和业主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如群体大规模、个体小规模,不利于扩大再生产;产品档次低,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低,产品利润低;业主整体意识差,互相拆台,竞相压价;市场狭窄,回款不畅,流动资金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99年抚民镇成立了木制品行业协会。对木制品行业进行规范、协调、服务。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木制品行业的技术、生产、销售及消费动向和发展趋势,制定了行业发展规划。首先,采取了“三统一”、“两提高”的措施,即统一用工价格、原材料价格、产品销售价格,提高产品质量、产品档次,扭转了业主间相互拆台、竞相压价的局面。其次,解决了木制品行业经营过程中三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原木购人发展)名称不一致,不能办理运输检疫手续的问题,为业主提供了方便。另外,协会还及时为业主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抚民镇木制品加工业每年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占全镇工农业总产值的67%,每年向国家交纳税金78万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通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对提高我市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适应农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新时期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总体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规模不够。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多数还只限于本乡(村)范围,没有形成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专业服务实体,制约了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和种植、养殖规模的扩大,无法形成主导产业,提高农业整体效益。二是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合作社等经济基础薄弱。目前我市的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合作社,大部分处于起步阶段,积累水平低,缺少资金,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缺少现代化的办公设备,无法建立起高效快捷的信息网络系统,致使信息滞后,失真现象时有发生。另外,日常业务洽谈、广告宣传 、外出考察、信息收集都需要一定的费用,而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仅靠服务获取报酬来满足日常经费支出。由于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水平很低,不可能拿出较多的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在这种情况下,各层次的服务难以正常运行,服务功能弱,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转,制约了农民增收致富。

  (一)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负责人素质偏低,经验不足,内部管理不规范。由于大部分农民合作组织处于松散经营状态,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健全,因而往往是合作组织的能人驾驭其经营运作,成员的参与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极易损害农户(成员)的利益,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良好初衷相背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创新,几乎没有经验可借鉴,管理者或成员往往缺乏足够的认识,难以统一思想,最主要的是缺乏法律意识,整体功能无法很好发挥。例如,农户交货时,以次充好、掺假掺杂等现象时有发生,成员与成员、成员与合作组织之间也容易产生摩擦。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益相关者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都不强,合作组织往往缺少能够驾驭其运作而又诚心诚意为农户利益着想的能人。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力不强,投入相当有限,服务功能较弱,效益作用不够显著。一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合作组织成员的原始资本积累非常有限,以他们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经济实力先天不强。大部分合作组织的注册资本都在1—5万元之间,有限的资本难以置办所需的经营服务设施和取得技术资源。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经营农业产品,风险大、利润少,分配上向成员个人倾斜,因而合作组织的自我积累能力弱。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其他资本的进入。合作组织强调的是按产品分配,保障成员的权益,社会资本则追求资本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吸引社会资本的可能性很小。总之,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存在内功薄弱、后劲不足的现象。

  (三)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极不平衡,差异性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合作组织的性质和成员的利益,也决定了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从总体上看,通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不平衡,大部分“先天不足”。第一种是由农业企业变形而来的合作社。一般都有一定的经营设施和生产经营技术资源。这部分合作社家数不多,其中有的实质上还是“公司+农户”的模式,与生产者的平等合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确立,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密切。第二种是由产业较好,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并有一定资本积累的生产、经营大户组织起来的专业协会或合作社,在经营服务设施上有了一些投资,也有一定的生产经营技术资源,有简单的经营场地和办公设施,但仅停留在产品挑选分级、一般化的经营上,为会员(社员)提供服务不显著。这是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体。第三种是由一些经营散户组成,几乎没有经营设施和固定资产,组织较松散,抗风险能力很弱,随时可能被市场淘汰。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制定了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并且章程、制度较规范,有董事会和监理会,但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只是流于形式,根本没有具体执行。还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很不完善,仅有几条简单的规定,且疏于管理,执行不到位,社员的利益难以保障。

  总之,通化市的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仍处于低、散、小的经营状态,组织不够健全,抗市场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总体覆盖面也较小。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处于“成长缺钙期”,亟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以引导和扶持。

  四、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建议

  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优化其运行环境,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财政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重点,重视效益。要注重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起步阶段和功能升级阶段的扶持,既能“锦上添花”,更要“雪中送炭”。财政支持重点应放在两个方面:一是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搞好基本建设。财政可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对农田基本建设、水电设施配备、厂房修建及产品深加工设备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二是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建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开展相关技术培训。财政部门应加快自身职能转变,积极改革支农方式,建立新型、有效的支农新模式。积极优化农村经济运行环境,逐步形成通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间接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的新格局。

  (一)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投入力度,优化投入结构,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要从预算内、预算外筹集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如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办法,完善财政资金配套投入机制,形成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投入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开办费、信息设备购置费用、优良品种引进费用等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使农民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络环节上加大投入力度。信息就是效益,没有信息就没有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安上“千里眼,顺风耳”,帮助农民掌握国际、国内的市场信息,使他们心明眼亮,市场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知道怎么种,怎么经营,加快产业化、规模化生产,加快致富步伐。具体地说,各级财政要支持农民合作组织配备电脑,组织农民参加各类培训班,引导他们从网上获得经济信息,学习网上交易,在网上寻求商机,从而把经济搞活,农产品生意做大、做强。

  (二) 加强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素质,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一是财政要增加对农业科技人才培养的投入,有计划、有重点、系统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社员开展以提升管理能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科技知识更新为主的技术培训,提高社员的素质和技能。通过技术讲座、专业培训、电视大学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力争使80%以上社员接受科技培训,努力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队伍,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二是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全过程中的广泛应用。

  (三)大力支持农业科技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着眼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目标,扶持发展科技含量高的名优产品,支持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市场前景好的富民项目,重点支持品种改良、深度加工、科技服务等,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

  (四)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建立一个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民办是前提,树立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坚持民管是基础,可以有效避免盲目决策,管理混乱、损失浪费等行为。二是组织与会员之间要结成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三是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机制,主要是自我服务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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