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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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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增值税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之一,在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税务论文,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税务论文篇一

  《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 》

  0引言

  2011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提出,在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紧接着2012年1月1日上海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截止到2013年7月底“,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北京地区在内已有8个省市进行了试点;2013年国家颁布的《在全国幵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进一步将“营改增”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2013年8月1日,国务院正式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对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推行“营改增”。截至2014年6月1日,共对两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及七项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改增”的改革。

  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也将在2015年底推出,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就意味着,伴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持续深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由原来的上交营业税变为上交增值税。这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的变革,它既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机遇,企业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1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流转税计算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是根据营业收入按3%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的,无论是营业税的计算还是在账务处理上都比较简单。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如果被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就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被评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就必须按11%的增值税税率用增值税的销项与进项抵扣计算缴纳增值税。无论是从应交税额的计算还是在会计的账务处理上都较营业税要复杂的多,这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巨大的挑战,它要求企业会计核算要更为细化、具体,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也将发生重大变化。以某一般纳税人的一项工程为例,分析“营改增”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税负的比较。

  根据以上资料可以计算出,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0×3%=300(万元)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1%=990.99(万元)进项税额计算:①材料费中的钢筋、型钢和水泥,一般向一般纳税人购入,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钢筋、型钢和水泥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490.53(万元)②砂石、砖和其他材料有部分是向一般纳税人购入的,有部分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

  如果是向一般纳税人购入,那么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与钢筋、水泥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如果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那么税改后可以要求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时只能按3%抵扣税款。假设该工程砂石、砖和其他材料中有50%向一般纳税人购入,50%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7%+×3%=160.12(万元)③企业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入木材,则可以按13%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木材,则可要求供应商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假设该企业的木材均向一般纳税人购入,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2.53(万元)④机械费,按80%租赁,20%自有设备计算,假设租赁设备是向一般纳税人租赁的,则可以按照17%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自有设备产生的机械费则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所以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7%=87.25(万元)⑤临时设施费一般由沙石、水泥、砌体、人工费组成,假设人工费占20%,其他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抵扣,则临时设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1.40(万元)⑥人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这三项成本是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根据以上分析计算,该工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41.83万元,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990.99-741.83=249.16(万元)从以上的分析和计算过程中不难发现,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在于发生的成本能否可以取得足够的增值税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①如果工程成本中人工成本、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所占比例较高,由于这三项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其比例越高,则会导致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少。

  ②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这三项成本中有一部分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一部分是无法取得的,即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一部分因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只能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部分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见,本例中该工程的税负是下降的,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种种原因,无法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则企业的税负就会上升。企业想要在营改增后保持税负不上升,甚至于是想要税负优势下降,则必须取得足够多的进项。那么如何才能取得足够多的进项呢?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足够多的进项,可以帮助企业为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2营改增下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不仅是挑战,也是机遇,只要企业积极把握机会,推动自身管理模式的优化和更新,从容应对营改增产生的作用影响,便能实现更大的发展。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①转变管理模式,严格控制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开支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改变管理模式,由原来的粗放式管理,稳步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企业应加大机械化作业,缩减劳务用工,尽可能降低劳务成本。合理缩减企业成本,严格控制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人工成本、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等成本费用的开支项目。

  ②对于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人工成本、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等成本费用的开支项目,尽量采用劳务外包的方式。一来,企业在管理上可以简单轻松些;二来,建筑施工企业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解决不能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

  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引入全面预算,优选供应商。尽可能得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理地控制投标报价,尽可能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得做好工程施工成本得投入管控,以缩减税负压力。

  ④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在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纳税发生在建筑业的全部经济环节,因此会计核算相关工作的强度及难度也就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专用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重要环节制定管理方案,严格管控同增值税发票密切相关的法律风险。

  ⑤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专职办税的工作人员,应强化培训教育,定期同区域税收监督管理单位保持实时联络沟通,便于更为全面细致地把握税收管理规定,提升其业务水平。

  3结束语

  营改增也成为我国税收管理政策的必然发展趋势,更多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必然会由原来的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面对这一现状,建筑施工企业应全面认识到营改增对其产生的众多影响,在此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保证实际税负的可靠稳定,推动企业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增值税税务论文篇二

  《 我国土地增值税税负水平探析 》

  一、引言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带动房地产业成为我国经济的主导产业。城市化的发展同时推动了房价上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其中土地增值税作为抑制房地产过热及房价上涨过快的重要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从买地开发到销售产品,这一过程中产品的增值及利润空间巨大,但房地产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并没有跟上产品增值的步伐。2013年12月央视曾经报道“房企欠税门”,称自2005~2012年8年间,45家房地产企业欠缴土地增值税达3.8万亿元,其中万科、招商等名企赫然在列,此报道一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随后北京市地税局公布的欠税名单中,房地产企业占60%,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这些欠税丑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低的现象。土地增值税从1993年底颁布实施以来就受到各种的舆论,这一切都源于该税种从其税制设置,房地产企业消极税收行为,到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过程中都存在着各种问题。

  二、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收发展现状

  (一)我国土地增值税含义及发展。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是影响房地开发产企业利润最大的税种之一。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演变过程。1992年及1993年上半年,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房地产市场“持续高温”的景象,并伴随着严重的泡沫经济,国家为了扭转这一局面,于1994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在于抑制炒买炒卖地皮、房产等牟取暴利行为,防止国家土地增值收益流失,从此房地产业开启了土地增值税时代。1994年之后,房地产行业陷入低迷时期,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直采用预征方式,大部分地区是按应征额的1%~2%的比例来预征,至此房地产业一直处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时期。直到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并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将预征制改为清算制,从此房地产业迎来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代,然而这一改变直接触动了房地产企业的高额利润空间,对房地产企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2002年以来我国土地增值税整体税收情况。

  2002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土地增值税立法逐步完善,我国土地增值税税额快速增长。在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是一直处于预征状态,从2002年的20.51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31.47亿元,期间税额增长了10倍,每年的环比增长都在64.97%(最低,2006年)以上,这段时期正是我国自1993年调控房地产市场从低迷状态走向发展的萌芽时期。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全面清算,税收飞速增长,但随着2008年房地产市场面临强大的金融危机,环比增幅有所下降但也在33.32%以上。金融危机过后,土地增值税伴随着房价新一轮上涨而水涨船高。2010年国家为了抑制房价上涨过快出台了“国十条”、“国五条”,随后48个大中型城市相继推出“限购令”以及2012年的房产税改革,这些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步伐,尽管如此土地增值税的环比增幅还在18.85%(最低,2014年)以上。纵观2006年到2014年土地增值税的财政收入,从231.47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3,914.68亿元,税额增长了16倍。从土地增值税环比曲线可以大致看出中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跌宕起伏,所以将土地增值税作为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收,其占地方税收比重在逐年增加,从2002年的0.28%增长到2014年的6.62%,从这方面上说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意义重大,同时土地增值税的增长速度也引起了地方税收部门的重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担忧。

  三、我国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分析

  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四个等级。从税率上来讲,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名义税率最高的税种。但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来看: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由于计税基数是增值额,而不是销售收入,所以无法直接看出土地增值税名义税负率的高低。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土地增值税税额/销售收入,由此我们可以通过数学模型推导出土地增值税与销售收入的关系模型。本文假设销售收入为R,扣除项目金额为K,土地增值税税额为T,则土地增值税名义税负率TR=T/R。由表1推导可知,我国土地增值税名义税负率确实较高,其中只有当适用税率小于50%的时候,土地增值税税负最大值为销售收入的10%,当适用税率大于200%时,土地增值税税负最大值为销售收入的60%。而我国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一般都在50%~200%,特别是近几年的房价飙升,更使适用税率虚高,但较少开发商产品的适用税率小于50%或者超过200%,所以我国土地增值税名义税负率在10%~28.33%较为合理。但从各年统计年鉴中搜集的数据计算显示,从13年的数据计算来看,我国土地增值税实际税负率明显缩水。2002年实际税负率仅为0.34%,虽然随着国家自1994年以来不断对土地增值税出台新的政策,来加强对其的征收管理,实际税负率从2002年的0.34%不断增高到2014年的5.13%,但这13年的平均实际税负率仅为2.15%,与较高的名义税负率相比确实大相径庭。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仍然摆脱不了“财富的巨人,纳税的侏儒”这一称号。

  四、我国土地增值税税负水平原因分析

  从行业的角度看,我国房地产业对税收的贡献度大,一方面因为房地产业是我国的经济支柱,城市化步伐快,发展速度快;另一方面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繁多,多达20种税费,其中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个税费之和超过了房地产业税收总额的80%。房地产业的三大主体税种中,以土地增值税的增长速度最快,增幅明显高于其他两个主体税种,且税率浮动范围较大,这些因素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水平的不确定性。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过于复杂。

  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30%~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税率由增值额和扣除项目来确定,而扣除项目由几十种费用的累加所得。所以土地增值税没有固定的计税基数和税率,都要通过繁琐的计算才能确定,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难度和准确性;另一方面从2007年开始国家对土地增值税实行清算制,其清算条件设置较为复杂,如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等,这些条件的设置为清算项目的识别增加了困难。

  (二)政府部门征收管理不善。

  首先,由于计税方式的复杂性,造成税务部门征收成本过高,通常基层税务部门缺乏人才储备,清算该税最难在于成本及费用等扣除项目的界定,需要税务人员既懂评估更懂财务,而且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税收不遵从行为,所以税务部门对清算存在畏难情绪;其次,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吸引大型开发商留驻本地带动经济发展,对开发商许诺少征甚至减免土地增值税作为优惠条件吸引开发商入驻;最后,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增值税上存在弹性,各地税务部门每年都有征收任务,为了长期保持一种匀速的税收增长,在税收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并不会急于清算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的税收行为。

  专家称土地增值税是避税最集中的税种,房地产企业为了利润不受土地增值税高税负的打压,企业高管使尽浑身解数来规避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降低销售价格、增加扣除额或者拖延清算时间等方式来降低税额。例如企业在销售的时候可以虚让价格,差额部分以装修的形式体现;再如深圳房价涨得快,为了避免土地增值税超额,开发商可以将深圳项目的扣除额做大,将其他地区的成本做小,这样来降低税率和税额。这些种种原因共同导致了我国目前畸形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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