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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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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分析论文

  税收政策的执行是税收政策过程的重要部分,也是税收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也是将税收政策目标转化为现实的唯一途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收政策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税收政策分析论文篇一

  《 税收政策对环保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

  1现行税收政策对环保企业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税收政策对环保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两点:一是通过限制性税收政策,如征收资源税等可以抑制污染型或资源消耗型企业;二是通过鼓励性税收政策支持节能技术创新、促进环保企业发展。目前我国有关向环保倾斜的税收政策还不是很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现行税收体系不完善,环保税收法律层次较低

  完善的税收体系对促进环保企业发展、降低环境污染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建成系统的税收政策体系,尤其是环保税收体制还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只是分散在其他税种当中,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针对性较强的环保税种建立尚不完善;另一方面表现在与环保有关的税收政策之间的关联性较弱,没有形成共同作用,不利于促进环保企业发展。同时,现行的税法大都是停留在暂行办法、条例层面,法律层次相对比较低,难以树立其威严性和维持稳定性。

  1.2税制内容设计不合理,环保税收缺位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内容设计上还存在不足,缺乏独立的环保税收,使得税收政策实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尤其是现行的几大税种都或多或少存在不合理之处,如资源税要求按资源销售量计税,而不是按实际的生产量计税,这就容易导致滥用资源现象发生,造成资源浪费。再比如企业所得税方面,环保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虽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但是环保项目实际投资规模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赢利能力较弱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间较短,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不大,造成税收优惠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效应并未充分体现。

  1.3征税范围狭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显

  目前我国与环保相关的税种的征税范围有限,如现行的资源税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由于征收范围有限,导致一方面纳税人只根据资源的开采条件进行缴税,从而使非税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使得资源税不能充分发挥促进环境保护的职能,不利于促进环保企业在资源开发技术上的创新。同时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比较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充分结合环保企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实施优惠。如在新型环保技术开发中,国家缺乏对新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本提升进行税收优惠的补偿,影响了新型环保技术的发展。再比如消费税,目前我国并未将污染类消费品纳入征收对象,比如电池、塑料制品、电子产品等,也没有对许多不可再生性资源及重要战略资源起到限制消费作用。

  2加强环保税收政策构建的对策分析

  2.1完善现有税收机制,加快环保税法体系建设

  不断完善现有税收机制,需要结合当前我国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保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两个方面加强税收体系建设,一是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改进税收体制,在资源税方面,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列入征税范围内,合理设置计税依据,引导企业加强对节能技术的创新和改进;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环保型企业实行适当延长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时限,减轻高投入低回报的环保企业税负。目前所得税优惠虽然其减免期限较短影响了实际政策效果,但是在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中仍然起到了支持性作用。二是引进新的税种,如环境污染税,对于粗放型企业通过征收重税等方法,抑制其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快环保税法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通过提升税法层次充分发挥税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可适当地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法设定权限,便于更好地结合当地环保企业发展制定税收制度。

  2.2合理设计税制内容,建立环保税制

  在税制内容设计上要遵循规范化、合理化原则,根据现实需求细化税收制度内容。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不同税收对象实行环保优惠政策,尤其是针对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新兴产业要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方案,鼓励环境污染治理型或资源高效利用型企业发展,通过税收优惠倾斜,倡导环保企业积极引进先进的设备仪器,提高保护环境效率。对于使用环保材料以及低耗能的生产产业可实行退税或税收补助等措施,促进其快速发展。建立独立的环保税收制度,对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对在生产中能够做到保护环境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税收减免或节能补助。在税率的设计上,要根据不同地级的不同发展需求和现状,选择差别化的税率标准,遵循高污染高税率原则,从而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确保节能减排的职能效用。

  2.3扩大征税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扩大征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纳入到资源税征收范围内,通过适度提高征税税率以及扩展税收范围,加强现有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有关税收制度严格执行税收征管工作,确保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一是在环保税征收管理上,由于环境具有地域性,因此应该建立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区域分级征收,再利用制度原则进行资金分配,从而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差距,促进整体生态环境发展。二是在税收征管机关的设立以及其权限设定上,要充分考虑环保税的特殊性,结合环保部门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达到税收与环保协调发展的目的。三是在进行税收征收时要加强运用其他手段配套实施,一方面是与经济手段相协调,另一方面是与监管手段相协调,多种手段灵活运用,确保税收征管发挥实效。

  2.4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企业产业发展

  制定有利于环境发展、经济增长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有效的助推剂,通过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企业产业发展,对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改进,一是在增值税优惠政策制定方面,为了引导企业积极从事能够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平衡的环保产业发展,可以对从事再生资源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等方面的环保企业增值税直接实行免征,比目前按比例即征即退增值税更能体现国家对环保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优惠范围,对于环保项目设计、安装,环保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应用环保设备或节能技术的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适当减免,并且允许环保企业享受税收抵免外,还可以制定配套的环保设备加速折旧制度,为环保企业快速发展提供条件。

  3结论

  加强环保企业经营能力,不但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且可以有效保护环境,通过制定完善的税收制度体系,给予环保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倾斜,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税负,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变有重要意义。税收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强、周期长的复杂工作,需要充分结合环保企业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信未来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的基础上,一定会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促进环保企业又快又稳的发展。

  税收政策分析论文篇二

  《 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 》

  一、前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于精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长期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予以推广,将会对社会各个行业的财务会计过早造成较大影响。本文以施工企业为例,就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结语

  总之,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较大,务必要予以高度重视,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便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的整体会计水平,实现施工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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