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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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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论文

  税收是一国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兴起,跨国的商业活动产生了跨国税收。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税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税收论文篇1

  浅谈国际税收

  摘要:国际税收所涉及的一个最基本的范畴就是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因此,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问题是研究国际税收的出发点。本文试从这里出发,简要谈谈国际税收中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并简要说明了国际税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关键词:国际税收;税收管辖权;分配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它表现为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所行使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力。由于税收管辖权来源于国家主权,因而它也具有类似于国家主权的固有属性:独立性和排他性。这意味着一国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独立自主,在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所有主权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均有根据其政治经济政策和本国税法进行征税的权力,即有权自行决定对哪些人课税,对什么课税和课多少税。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际公约对各个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施加任何限制。因此,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权力。当然,所谓“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并不是绝对的。

  因为在确定纳税人方面,任何国家都无权对那些同本国毫无关系的人征税,在确定征税对象或征税范围方面,一个国家也不可能漫无边际地巧立名目,毫无根据地任意设置税种;同时,在税率的高低方面,一个国家也不能毫无原则,不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的真正含义在于:任何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都是独立自主的,纳税人、税种和税率都由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并参照国际惯例自行规定,任何外力都不得干涉和控制。

  正是由于世界各国都拥有不受任何外来权力干涉和控制的税收管辖权,各国都可以按照本国需要制订本国税法。因此,各国有关涉外税收的部分就难免会发生冲突,并引起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矛盾,这也就是人们研究税收管辖权的原因。由于国际税收是不同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交叉重叠征税所形成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所以,国际税收中的税收管辖权也就是指主权国家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力。

  二、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属地原则,一国政府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必须受这个国家的领土疆界内的全部空间范围(包括领陆、领空、领海)的制约。一国政府只能对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所得和应税行为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个主权国家以人员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的指导原则。按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必须受人的概念范围制约,即只能对该国的居民或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获取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论这些居民或公民的经济活动是否发生在该国领土疆域以内。

  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三、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

  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与实施,既影响到某个国家的财权利益,又涉及与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各国选择并实施何种税收管辖权,已成为人们密切关注的问题。税收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状况、税收制度的特点选择税收管辖权的类型。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按属地原则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都在收入来源基础上“从源征税”。

  因此,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认识比较一致,要求跨国纳税人对“经济税收事项的发生地”所在国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但多数国家又都是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同时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一方面作为收入来源国要求从境内获得各种所得或在境内拥有财产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纳税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居住国要求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就其从世界范围获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承担纳税义务。总之,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征税地位,就是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其来源国可以先行征税,然后,该纳税人的居住国才能行使其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征税。目前,这一原则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准则。

  四、国际税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中重复征税,会加重跨国纳税人税负,阻碍国与国之间资金、技术和各种劳务活动,不利于整个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为此世界各国采取各种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主要方法则是:

  一是扣除法,指一国政府从本国纳税人来源龄国外收入中,扣除该收入所负担外国所得税款,就其余额征税的方法。

  二是低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龄国外所得,单位制定较低税率的征税方法。

  三是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力。

  四是抵免法,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国外收入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国应交纳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税款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总额。由于抵免法承认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又保护了居住国居民管理权或公民管辖权。

  目前这种方法在世界上广泛采用,我国正是采用抵免法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五是税收饶让,严格来讲,其不是消除国际税收中重复征税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税收优惠。但也起到推动作用,其主要含义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保证减免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部分被减免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纳的税收。

  参考文献:

  [1]吕鹏:国际税收概念的三个不足[J],涉外税务,1995,(05).

  [2]冯兆林,李君:关于国际税收范畴问题的探讨[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02).

  [3]匡双兴,徐瑞英:浅谈国际税收[J],当代审计,1999,(06).

  国际税收论文篇2

  浅谈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

  摘要: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认为, 各国政府是理性的经济人, 政府的政策行事目标旨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基于此, 在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 各国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并不是对所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反对恶性税收竞争的计划都投赞成票。

  关键词: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定;均衡

  一、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它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

  国际税收协调的必要性包括以下两点:1.有利于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双重征税导源于课税客体的跨国流动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间人员流动, 尤其是高技能的专家、学者、运动员和明星跨国活动频繁; 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国际直接投资规模扩大。然而, 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存在属人与属地原则的区别, 两国或两国以上的税务当局对某个纳税人都有征税权的情况经常出现, 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基于国际双重征税的种种危害, 减少、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就成为各国政府与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人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2. 有利于国际经济交流和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各国经济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正在扩大, 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 双方都认识到互相依赖的必然性, 这样进行国际交流就成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领域同样也不例外。

  二、国际税收竞争概述

  国际税收竞争指的是各国政府竞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以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是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按税收竞争的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广义的税收竞争和狭义的税收竞争。广义的税收竞争主要是指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诸如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狭义的税收竞争主要是指针对资本而进行的竞争。

  在各国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的税收竞争政策取向下,国际税收竞争可能愈演愈烈,恶性税收竞争不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则会损害国家的税收主权,导致竞争国税收优惠收益下降,削弱国家的财政收入,危害公共物品供给,梗塞资源再优化的可能。因此,国际恶性税收竞争成为了经济全球化下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三、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 美国与加拿大就开展了大规模减税运动, 此后不久发达国家便掀起了一股减税浪潮,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 这种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 从而采取对这种资本或经营活动实施减税措施或优惠政策的活动, 已成为一种典型的国际税收竞争手段。

  1、国际税收协调是缓解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重要措施

  经济全球化下, 国际税收竞争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如不加以约束和限制, 就有向有害方面发展的可能性。因此, 从辨证的观点来看, 国际税收竞争始终存在着无害论和有害论两种观点,即适度的、合理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无害的, 而过度的、恶性国际税收竞争是有害的。恶性税收竞争可能会产生诸如侵蚀各国税基、扭曲国际间资源流向、不利于税负的均衡分配和贯彻税收中性等负面影响, 因此对国际间的税收竞争不能采取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否则, 国际税收竞争将如多米诺骨牌一样永远不会停息, 最终付出的代价将是各国税收利益的损失和税收主权的丧失。

  2、国际税收协定会产生新一轮国际税收竞争

  以公式分配法为例来说明这一观点。公式分配法是国际税收协调的一种新方式, 公式分配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公司集团的收入汇总, 然后根据公式按照一定要素比例分摊到相关国家, 各国按本国税率就其分得部分征税。目前, 美国、加拿大两国在州公司所得税的协调上就是采用这种方法, 德国、瑞士等国也曾在一些领域实行过, 但这种方法从未在国家之间使用过。近年来随着欧盟税收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 有关公式分配法的讨论逐渐提上日程。欧盟报告指出, 公式分配法有望成为欧盟公司所得税协调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中长期目标。但如果没有共同税基, 公式分配只是一种形式, 难免会沦为成员国税收竞争的工具, 从而由于国际税收协调方式不当而产生新的国际税收竞争。竞争的目的不仅仅是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收入, 而是即使公司在本国亏损, 只要该公司集团是赢利的, 本国就可以取得税收收入。这表明公式分配法会增强公司决策对税率变化的敏感性, 从而强化国际税收竞争。

  3、各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的立场决定对良性和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界定

  良性国际税收竞争主要是指以特定产业特定交易形式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措施;恶性国际税收竟争则是指将税收优惠发展到极致可能导致显著侵蚀税基的避税地行为。

  从辩证观的角度来看, 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国际税收协调又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 走进税收协调之路是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的趋势。在理论研究方面, 也有众多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阐明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 国际税收协调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具体到国际税收竞争问题, 国家间进行税收协调以及在某些经济区域实现税收一体化是可能的, 也是可行的。

  四、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对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启示

  我国主要周边国家和地区大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为了更多地吸引外资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基本上都实行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尤以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低而突出。就东南亚国家来说, 泰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5%, 实际税率只有18. 3%; 马来西亚公司税的名义税率为32%,实际税率也只有18. 3% 。而我国的情况似乎更糟,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之前,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率为33% , 而实际税率仅为12%。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包括我国在内的东南亚国家或地区通过过度的税收优惠吸引外资, 而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及其他经济活动究竟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一份实证研究表明: 来自日本、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对欧洲各国的公司税税率并不敏感, 欧洲各国公司税的差别性规定与外国直接投资呈负相关关系。这一研究对欲以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使他们认清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资的万全之策, 它是一把双刃剑。

  我国的实践也已证明,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存在很多缺陷,不仅起不到吸引外资的作用, 反而会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税收经济调控职能的削弱。因此, 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与尊重国际惯例的过程中, 吸取OECD国家和欧盟国家关于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的教训, 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 一方面, 全面评估与调整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 制定更为有效的税收竞争战略; 另一方面, 加强国际间、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税收协调, 广泛开展国际间税收合作, 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税收环境, 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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