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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问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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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已迈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大踏步迈进了新的养老产业市场,养老产业已经成为“朝阳产业”。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养老问题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会养老问题的论文篇1

  浅谈社会福利院代养老人流失问题

  我国的机构养老主要兴起于建国后。上世纪八十年代,为解决人口日益老化的问题, 由民政系统牵头,陆续开办了包括养老院等在内的多项社会福利事业。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民办养老机构涌现,成为政府养老机构的补充。近年来,选择进入机构养老的老人逐渐增多,主要原因一是可减轻子女的负担,二是可避免因代沟冲突。三是能减轻老人家务劳动的压力。四是能消除孤独感。五是能受到健康护理等专业化的服务。这些都是家庭养老难以比拟的。然而选择这种养老方式的老年人口比例较低。主要以孤寡老人、空巢老人、被子女遗弃的老人为多。

  如一项调查显示,只有2.3%的老人愿意进养老院养老。原因在于:一是受传统观念影响,使老人和子女认为送老人入养老院 是一种不孝行为。二是对家庭和所熟悉环境的留恋。在家庭中,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能通过家庭成员间的血缘亲情得到充分的满足。同时,熟悉的生活环境使老年人能保持自己的社交生活。因此,多数老年人口不愿意到养老机构中养老,更愿意在家庭中养老。三是机构照顾容易给受照顾的老年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后遗症,如自我照顾能力被削减,对专业人员的依赖性, 与家庭社区接触少,自我形象变得衰弱等。四是由于资金有限,我国当前城市的养老设施,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适应需要、收费较高,服务单一化等问题,难以适应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口的需要。

  青海省XX社会福利院是民政厅直属的公办福利机构,在主要面向社会“三无”人员,福利农场养老人群、孤儿、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面向社会招收自费代养老人。2005年开始招收自费代养老人,至2012年共招收自费代养老人18名,占总服务对象的23.5%(总服务对象为75人)数据显示,自费代养老人已经占据了较大的服务比例。

  代养人数的增加该福利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而且也为该福利院创造了经济效益,在目中程度上缓解了政府财政支付的不足(代养老人的收费标准是480元/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代养老人在不断流失,先后共流失6人,占总代养人数的35%,可知,代养老人流失已经成为XX福利院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自费代养老人严重流失,致使大量床位空闲,造成资金的积压和浪费,使本不充足的老年福利经费捉襟见肘。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XX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

  造成自费代养老人严重流失现象的原因是多个层面的,在每个层面又存在不同方面的因素,这些都严重阻碍了XX福利院自费代养服务的发展,同时也对福利院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更加延缓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现进程。

  1.福利院层面存在的问题

  1.1起居、伙食标准不高

  福利院作为一种非营利性机构,是专为弱势群体提供庇护的场所,从我国当下的经济水平和福利水平来讲,也只能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生活水平相对较低;XX福利院是采用统一化管理的,院内所有服务对象均享受同等待遇水平,起居标准和伙食标准都是统一的(少数民族有所差异),而自费代养老人多是有经济来源的人群,他们对起居和伙食要求较高,于此他们是付费购买服务的,等同于非自费代养人群的生活标准,是达不到他们的生活需求的。

  1.2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

  福利院中的服务体系主要涵盖医疗和护理两大块。医疗方面,一、由于资金限制,缺乏医疗设备;二、院内目前仅有1位医生,其医疗水平不高,只能提供简单的医疗服务,远不能满足代养老人的医疗需求。护理方面,一、护理人员严重不足,目前只有2名,无法与服务对象匹配;二、护理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只能提供基本的日常照顾。

  1.3精神文化生活匮乏

  院内多是从农场来养老的残疾老人,文化水平低,兴趣爱好少,闲暇生活就吸烟、打牌、养花、刺绣,比较在意现实性的东西,精神追求较低,不愿接触新鲜事物,也不愿组织参与休闲娱乐活动,长期下来已经形成了生活惰性,安于现状。而代养老人一般都是有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老人,他们兴趣广泛,对精神文化的追求比较高,院内空乏的生活状态会让他们感觉无事可做,生活失去趣味。终日无所事事对许多老年人来说,不是享福,而是受罪。长期下去可能影响老人的老年观、生活观,并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和情绪问题,从而影响老人的健康。

  1.4统一规范,抑制了老人个性

  每个老人都有不同的个性和生活方式,而福利机构统一的规范,不仅抑制了老人的个性发展,更加影响了老人的正常生活,使代养老人无法舒心愉快的生活。

  2.自费代养老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2.1环境的适应性问题

  老年人随着年老适应能力也会减弱,到一个新的环境会出现很多适应性问题,如睡不着觉,吃不下饭,不愿跟人交流、想子女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老人的不良情绪和心理问题

  老年人随着年老、生活自理能力、生理和心理机能的下降,以及老年疾病的困扰,社会角色的转变等诸多因素,尤其是入住福利机构后,在生活和心理上得不到子女更多的爱和关心,从而产生失落和消极心理,由此就会引发一些不良情绪和心态,如,失落感、孤独感、抑郁、悲观失望、猜疑排斥心理、怀旧心理等。

  2.3老人缺乏社交支持系统

  许多入住老人可能由于自身的性格、社交圈的转变、身体状况、学识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会出现社交障碍,不能很好的融入其他老人之中,建立不起良好的社交支持系统。代养老人被代养后脱离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原有的社交系统被打破,无法维持均衡,这种社交系统失衡对他们现有的生活造成影响。

  2.4亲子关系弱化

  老人进入养老机构后,离开了家庭环境,由于时间和空间的迁移,老人与子女间的互动频率减少,亲子间的沟通也会缩减,导致亲子关系弱化,许多老人无法承受与子女的感情隔离,会产生很多不良影响。

  2.5老人自身的认知错误

  许多老人被代养后,没有理性的思考问题,片面的以为被子女抛弃了,“儿女不愿养我们了,老了没用了儿女嫌弃了”,这种不良的认知影响着他们的心情以及生活,从而产生抗拒行为,不愿在机构养老。   3.其他层面的问题

  3.1来自社会的“标签化”压力

  福利机构中的服务对象一般为是“三无人员”、孤寡老人,对于自费代养老人而言,他们在心里上无法接受被社会贴上孤寡老人的标签,从而抗拒和反对在福利机构养老。

  3.2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

  从福利院的现状来看,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通过转岗来从事养老服务的,他们没有受过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训练,在针对老人的工作中一般都是凭惯有经验行事,无法很好的了解老人的真正需求,更不能选择专业的手法开展服务。从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来看,在40-50岁左右,他们思想上比较保守,工作热情和创新性缺乏,只重视对老年人物质生活的改变和提高,而忽视了老年人的心理生活,无法了解老年人的心理变化,也不能给老年人心理上的关怀和支持。二对老年人来讲,尤其是对刚入院的代养老人他们更需要心理上的支持和关怀,而这恰恰是工作人员缺乏的工作素质。在养护关系中,一方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又不能了解对方的真正需求,这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3.3老人与其他院民之间的矛盾

  每个老人的想法、习惯、意见都不同,在交流和共同生活中总会有一些差异,意见不合,从而出现一些矛盾也是避免不了的。

  综上所述,光靠单一的福利养老模式是不能满足养老社会多种福利需求的。多元化势在必行。首先,应将60岁以上的老人分类,分别辅以不同模式的养老服务。一级:老人身体健康,生活完全能自理。二级:老人身体基本健康,生活基本能自理。三级:老人身体健康欠佳,生活能力部分丧失,需护工协助照顾。四级:老人身体健康状态较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护工全面精心照顾。对于一级老人,现代医疗技术的发达,大部分仍不服老,应该给予发挥余热的机会,除了医疗养老,或部分特殊需求,还不存在亟待解决的养老问题。为了弥补他们下岗后的精神空虚,继续实现自身的价值,委以适合老年人的工作,甚至为他们创造岗位。比如社区巡逻,社区卫生打扫等等。至于二级、三级和四级老人,可以根据家庭情况,或到专业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或社区养老不定。

  其次,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应产生不同的养老服务。对于经济水平低下的边远农村地区,提供的养老服务大体上应以老人的生理需求为主,即提供老人吃、穿、住的服务,经费来源于政府补贴、家庭缴费以及社会资助。对于吃穿不成问题的地区的老人,则可提供更高层次的服务,让老人感受到被关爱、被尊重,以及家的感觉。对于家庭经济水平或地区经济水平较发达的老人,则可提供能够满足老人自我实现需要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英]苏姗・特斯特著.老年人社区照顾的跨国比较[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2]刘晶.上海城市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生活照料状况及意愿研究[J].西北人口,2009,(2)

  [3]李宗华、李伟峰、陈庆滨.欧美社区照顾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东岳论丛 ,2005 , (7)

  [4]蒋志学、赵艳霞、刘丽.城市老年人生活质量分析[J].西北人口 ,2010

  [5]田北海.《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困境与出路》,学习与实践,2008(6)

  [6]邬沧萍、王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求是杂志,2009.7

  社会养老问题的论文篇2

  浅析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由于长期以来“二元 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城乡壁垒,农村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大部分农民还被拒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特别是农村1亿多老年人口由于没有固定的养老收人和医疗保障,其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比城市老年人更大、更严重。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 科学 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农民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主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有分享社会发展、文明和进步成果的权利。尤其当他们处于年老、疾病、残疾等不利地位时,国家应为他们提供物质帮助,建立起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济这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进入9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的收人增长幅度与城镇居民逐步拉大,尤其是近年来农民收人增长缓慢,城乡差距逐步扩大,不仅不同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同一地区从事不同行业的农村居民,收人水平的差距也很明显。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农村地区收人分配的差距,从制度上消除极端贫困现象,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必然要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0年 中国一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6.96%,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测算,中国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到2005年底,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6222万人,占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61.94%。而农村老人中约有90%享受不到社会保障。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世代以土地为中心。在 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中,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的省份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0.8亩的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求。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家庭养老保障不断弱化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小型化家庭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并逐渐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年轻夫妇的养老负担也可能会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大量青壮年跨地区打工或转移城镇,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他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歧祝,应有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此能够送给家乡老人的养老生活费也是有限的。

  二、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根据2006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数据显示,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多万人民币,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到养老金。但从目前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覆盖情况看,至少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发展不平衡,覆盖范围小。就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而言,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高,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农村居民中应保未保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有些人甚至连温饱问题还未解决,既无力投保,又无人给予补贴、补助,是真正面临养老难题的人。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分别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66%和55%,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22%。虽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开始了新型农保试点,但尚未在全国推开。

  二是管理体制不顺,基金管理不规范。从管理体制看,农村社保基金存在着“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问题。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多数省区直辖市将农保管理的职能划人劳动保障部门,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在农保基金交接问题上,多数地县和乡镇存在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情况。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从基金管理看,还存在着基金增值无保证的问题。全国清理整顿农保后,农保机构和人员的办公经费、工资多数没有纳人财政预算,使得挪用农保基金发工资的事情相当普遍。

  三是老年受益保障不能兑现,保障水平低。银行利率高低是农保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农保制度建立之初,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是银行高利率运营的高收益,基金基本能够实现保值增值。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形势的变化,银行存款利率已大大低于基金所需补充的增值的利率,基金失去增值之源。再加上通货膨胀使养老金实际购买力降低,导致农民参保积极性受挫,许多农民要求退出农保基金。

  此外,若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照1992年12.8%的利率 计算,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每月4.7元的养老金,15年后每月才能领取9.9元。银行存款利率下调至2.25后,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只能领取1.5元,15年后每月才可以领取3.3元,保障水平很低,致使很多参加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0岁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不能按以前规定的承诺兑现。一些地方的村民反映,当地发放养老金的数额只有当初承诺数额的60%-70%。

  四是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二元“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人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而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人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其目的就在于使每一个劳动者在失业、退休、生病及丧失劳动力后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其目标是建立和实现以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意味着国家或政府是实施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要使全体公民都能充分享受社会保障的好处,需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养老保障方式,并对现有养老保障体系加以完善。

  (一)建立普惠制养老金制度的设想

  普惠制养老金制度的一般定义是:只要是该国农民从事农业劳动达到一定年限,一旦退休就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障金。普惠制养老金制度在国际上尤其是 发展 中国家取得了较好效果。目前,国际上采用普惠制养老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非洲和南美。2000年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博茨瓦纳等国基本实现了100%覆盖率,南非的保障面达到88%。同时,普惠制养老金制度对于降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人国家的贫困率也发挥了良好作用。实施普惠制养老金制度后,阿根廷、巴西、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的赤贫率分别降低了67.1%,95.5%,21.4%和69%,贫困率分别降低了30.8% , 29.2% , 24.3%和18.7%。分析可见,这些国家 经济不发达,居民收人水平较低,通过采取普惠制养老金制度使得绝大多数国民共享到制度的保障。

  我国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思考。在分析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 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普惠制养老金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新尝试。对于我国农村实行普惠制养老金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 理学院院长董克用教授认为,凡是65岁以上的农村户籍人口,无论其就业 历史和收人状况,均可获得以国家财政为基础的、按月领取的有保障的养老金。对于养老金标准,董克用认为,考虑到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存在的较大区域差别,如果按每人每年东部地区1500元、中部地区900元、西部地区70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按照东部60%、中部75%、西部90%补贴,中央财政需为此支出约480亿元。2007年全国财政收人已达5.1万亿元人民币,我国财政是有能力推行这一制度的。

  (二)完善现行保障体系

  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6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障人数为5374万人,仅有355万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这说明,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仍存在着制度性缺陷,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是以立法形式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举步维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滞后。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同时,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可以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

  二是加速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无论是家庭保障还是社会保障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作为基础,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还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农村居民的参保率。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生产的 现代化和乡镇 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

  三是强化养老基金监管,提高保值增值能力。一方面,要加大养老基金的监管力度,严防乱用、挪用、贪污等现象发生。对此,可设立由缴纳人、受益人以及社会公益组织三方共同组成的监督机构,形成政府、社会、事业经办单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确保养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要不断拓宽养老基金的运营渠道,提高保值增值能力。要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国债发行中明确一定的农村养老基金的优惠量。在确保养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可实行投资代理制,由专业投资公司负责运营,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

  四是国家应增加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投入。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离不开政府雄厚的财力支持。国家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最后承担者,应给予农村养老保险以充分的保护和政策优惠,并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保障投保者的利益。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s%左右的速度发展,到2020年,我国将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到2050年,我国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人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事关国家的社会安定,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蓝图的实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支持的力度,加快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使亿万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从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注人最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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