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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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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作为市场经济领域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作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广泛地存在于整个社会关系之中。推动诚信社会的建设,是历史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道德要求。 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论文篇1

  浅谈切实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诚信缺失,社会交往就会出现价值迷失和道德失范,从而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会处于混乱状态之中。因此,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正确认识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一)诚信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需要每位公民诚实守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更需要每位公民用诚信共同维护,建立起互相帮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离不开人们对社会诚信价值的认同和自觉的践行。只有人与人之间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好各种人际矛盾,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们的创造活力才能得到激发,创造性才能得到发挥,从而能够真正解决好社会发展的活力与效率问题。

  (二)诚信是促进市场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市场关系,要求双方以信用作为守约条件,逐步构建起彼此相互制约的信用关系链条,维系着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讲质量、重信誉的市场经济,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在诚信和法制的双重作用下,社会运行成本降低,各方面的信誉度提高,社会关系才能和谐。因此,诚信是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重要道德基础。

  (三)诚信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一是体现在对社会管理和服务民众的政策公正性层面;二是体现在政府行为的诚信价值观层面。政策不公和政府行为不当就会导致社会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引发社会利益分配失衡或利益冲突,并为各种不法行为、失信行为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们的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通过制度约束政府诚信为民、依法办事的行为,解决分配公正、司法公正、教育公正和公共文化均等化服务等群众关注的问题。这是诚信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体现。如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没有履行好职责,致使政策缩水这必然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四)诚信是社会协调发展的精神支撑。

  指出:“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政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要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这一深刻阐述,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协调发展当中,贯彻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当中,实现治理效能和社会诚信道德相互促进的目标。这些目标的确定,都离不开诚信道德观的规范、支持。如果一个社会价值观模糊,不能在公民中普遍地培育起诚信的道德素养和精神支撑,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关系就不可能协调,人与人之间就不能做到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社会生活就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可见诚信道德观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建设与协调发展。

  二、正视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增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由于经济转型、市场缺陷、诚信道德教育缺失、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在各领域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诚信缺失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社会上的诚信缺失现象,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秩序,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现诸多问题,而且,一旦这种现象滋长蔓延,必将进一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诚信建设不仅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而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政治生活以及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建设。因此,要切实把社会诚信建设这一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三、切实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一)加大宣传教育。

  要使“三个倡导”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认同。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教育为主要内容,以诚信观建设为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网络等传媒,通过宣传橱窗、墙报、标语、宣讲、典型报告、善行义举榜等社会媒介,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二是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载体,动员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加到建设诚信社会、诚信单位、诚信企业、诚信家庭的活动中来,践行“一诺千金”、“诚信为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三是加强行业文明诚信建设,以文明优质的诚信服务为切入点,提高服务行业、窗口单位文明执法、诚信优质的服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光荣,背约失信可耻”,处处讲诚信,人人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不同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诚信要求,需要社会通过对诚信价值主体的法律约束,形成社会诚信的导向。对个体而言,要把诚信价值观作为修身立世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加以引导;对企业而言,要将诚信价值观作为企业经营的价值取向,成为企业核心的竞争力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依据政策法规强化约束管理;对政府而言,要将诚信价值观作为政府执政的基本理念,取信于民,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发育程度较低,法制约束力还不强,具体运用时难以操作。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完善我国诚信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许、运行机制及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主体的运行与管理。通过法治的保障,使信用好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得到社会信任,大家尊重,事业容易取得成功;使失信者声誉扫地,借贷无门,寸步难行。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将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纳税资源、司法资源等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信用做出整体评价,促进信用资料的交换和共享。二是建立诚信制度和诚信机制。建立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以及相应的咨询机构,加快规范公共信息、诚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

  (四)强化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

  当今社会之所以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监管不到位、惩处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就是要解决诚信监管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的数据库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并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和名誉上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使每个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都充分意识到诚信的实际价值,不敢以身试法,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

  (二)加强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不同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诚信要求,需要社会通过对诚信价值主体的法律约束,形成社会诚信的导向。对个体而言,要把诚信价值观作为修身立世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加以引导;对企业而言,要将诚信价值观作为企业经营的价值取向,成为企业核心的竞争力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依据政策法规强化约束管理;对政府而言,要将诚信价值观作为政府执政的基本理念,取信于民,获得广大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发育程度较低,法制约束力还不强,具体运用时难以操作。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完善我国诚信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许、运行机制及信用监管机制,规范信用主体的运行与管理。通过法治的保障,使信用好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得到社会信任,大家尊重,事业容易取得成功;使失信者声誉扫地,借贷无门,寸步难行。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一是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和社会诚信体系,将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金融资源、纳税资源、司法资源等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信用做出整体评价,促进信用资料的交换和共享。二是建立诚信制度和诚信机制。建立信用等级评定、资信评估以及相应的咨询机构,加快规范公共信息、诚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

  (四)强化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

  当今社会之所以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监管不到位、惩处力度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就是要解决诚信监管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企事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的数据库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并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另一方面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对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行政或司法处罚,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和名誉上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使每个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都充分意识到诚信的实际价值,不敢以身试法,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良性互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

  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论文篇2

  浅论诚信道德缺失与诚信社会构建

  摘要:诚信道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和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社会诚信道德缺失现象严重,诚信道德缺失的表现多种多样,对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危害很大,原因也比较复杂。但是,只要全社会都动员起来,齐心协力,一定能够完成构建社会主义诚信社会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诚信道德;缺失;诚信社会;构建

  一、诚信道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诚信道德则是中华民族传统的美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诚实守信对于推进改革开放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诚信对于党和政府而言,是立国之本,举政之基,是提升政府公信力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党和政府依靠什么得民心?依靠科学决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心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各级政府的诚信,关系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决定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的诚信。主要体现在二个层面:一是体现在制度的公正性层面。制度公正是政府公信度的基础,制度不公必然会导致社会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从而引发社会利益分配失衡和利益冲突,并成为各种失信行为甚至不法行为滋生的土壤;二是体现在政府行为诚信层面。符合社会公正的制度,终究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去维护和具体实施,其实施的状况以及由此形成的政风,直接决定和影响政府的公信度和形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必然会损害政府形象,削弱政府的公信力,甚至诱发党群对立、千群对立。

  诚信,对于社会单位(如企业)、社会事业(如行业、职业)而言,是立业之本。现代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具有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属性,如果对企业经济活动缺乏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企业就可能以失信行为来谋取不义之财。从理论上讲,可以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制来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使其循规蹈矩。但实际上是根本无法做到的,或者说很多行为是法律奈何不了的,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展的市场关系逐步构建了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信用链条并维系着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所以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换言之,诚实守信是现代企业的生命线。有诺不守、有约不履,不仅破坏经济秩序,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会加大企业交易成本,影响企业信誉,从而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

  诚信,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是立身之本。古人云“人无信,不知其可也”、“民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基本道德准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人们之间应当是互帮互助、平等友爱、诚实守信的新型关系,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人们之间只有坦诚相待,才能化解各种矛盾,使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反之,若背信弃义,言而无信,尔虞我诈,弄虚作假,必然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与不信任。因此,以诚信为重点,正确处理义与利、竞争与协作的关系,培育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任务。

  二、诚信道德缺失的表现及其危害

  诚信本是社会经济活动和人际交往中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持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但是另一方面,伴随着这些伟大的成就,是我国道德滑坡,尤其是诚信道德严重缺失,这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调查反映,在我国,有超过九成被调查者经历过不诚信事件,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及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各个地区和社会成员。

  第一,社会成员诚信缺失,影响和谐人际关系。激化社会矛盾。从我国目前家庭关系来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关系主要表现为夫妻关系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妻之间的关系本来应该是相互忠诚、亲密无间、相亲相爱、相儒以沫的,这既是法定的义务,又是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要求。但是,在当前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夫妻一方不忠于另外一方现象,据统计,我国目前离婚案件中,80%以上是由夫妻一方或双方感情出轨诱发的。从已披露处理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90%以上存在“养小三”、婚外情等不忠诚行为。这种现象大量出现,一方面激化夫妻矛盾,造成家庭不和谐和家庭破裂,另一方面,会极大伤害孩子的心灵,给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孩子因为家庭破裂和家庭关系变化(重组)而产生厌学逃学,过早混迹于社会,甚至诱发仇恨他人、仇恨社会的心理,这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既有法律的明确规范,也有道德规范和要求。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是为人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当今社会出现了“啃老族”,有些中青年因怕苦怕累而不愿意承担责任,不肯自立,通过各种欺骗方式骗取父母钱财供自己挥霍;有的编造各种借口,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等。这些不诚信行为,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

  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应该是一种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为了互补互益、志同道合,使个人能获得更好的发展。但是,当今一些人交往是为了实用的目的,能利用的则交往,不能利用的则不交往,带有明显功利主义色彩,这使得人们对友情不信任和防范心理特别严重。更有甚者,通过欺骗他人获取利益,甚至不义之财,如非法集资、骗贷、诈骗、恶意赊欠等等,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一些人在公共生活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如“碰瓷”、“假乞讨”、“假僧尼”等,或者缺乏担当,推卸责任,如“逃逸”等,以致人与人之间缺乏最起码的信任,有困不敢帮,有难不敢救,屡屡上演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这样的人间悲剧。

  第二,企业诚信缺失,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削弱企业竞争力,损害国家形象。

  当今,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现象是比较普遍的,突出表现在:合同违约和合同欺诈、恶意拖欠和恶意骗贷从而形成“三角债”、“多角债”。据统计,我国合同交易占整个经济活动交易量的30%左右,合同履行率不足50%,导致一些企业为规避风险,从现代信用交易向以货易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等传统交易方式倒退;侵犯知识产权、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如“毒奶粉”、“地沟油”、“化妆肉”、“沟兑醋”以及假药、假种子、假化肥等等。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不仅侵害了我国企业尤其是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利益,极大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影响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损害了国家声誉。正如前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穆尔所指出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从长远来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

  第三,政府诚信缺失,影响政府公信力,削弱了政府调控、管理和监督职能。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更是诚信社会建设的核心。然而,一些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损害着政府的信用,侵害着政府的权威。

  三、诚信道德缺失的原因

  我国目前诚信道德缺失可以说是长期的、多方面的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造成的。主要有:

  第一,历史沿革的惯性影响。

  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以及与之相伴小农经济“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长期普遍存在,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远未外化成为全社会都遵循的游戏规则。诚信虽然也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美德倍受推崇,但更多的是从个体修身、自省角度出发的。而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意识和信用精神则比较淡薄。上个世纪的“大跃进”、“共产风”和““””更是将浮夸之风、虚假之风和猜疑之风推向极致,对社会诚信理念造成巨大冲击和破坏。这种影响至今依然存在,正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

  第二,认识上的偏差。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人们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把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和弊端,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因此,为利是图、尔虞我诈、投机取巧等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行为,不可以避免。当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市场经济理论认识不断提高,虽然不再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但市场经济是“谋利经济”、“为利经济”的认识依然根深蒂固。这种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加之市场不规范,直接导致市场主体(企业、个人)行为上失信,在“破窗效应”下,失信行为漫延,“世人皆醉我也醉”。

  第三,法制的不完善。

  没有完善的法制就不可能有正常运行的信用经济。在美国,有关诚信方面的法律有十多部,规定明确具体,对失信行为惩罚措施严厉,一旦失信,则寸步难行,甚至倾家荡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法制在信用经济的运行等方面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信用法律。另一方面,我国现有法律中,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规定仍然不够完善和具体,处罚力度不够,对失信者不足以伤筋动骨,处罚的代价远远低于造假、欺骗所得利益,加上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足以对失信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从而导致“守信成本高收益低,失信成本低收益高”、“老实人吃亏,失信者受益”,加剧了诚信道德缺失。

  第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弱化软化,道德教育虚化。

  目前,在我国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注重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E以GDP论成败,甚至不惜弄虚作假,弱化软化甚至忽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我国传统道德教育特别是儒家思想把诚信看得非常重要,但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主要局限于强调个人自觉和自省上,对实践层面和社会约束方面要求不够,从而导致社会诚信教育苍白无力。当今,我国社会的道德教育尤其是诚信道德教育,多数还是局限于泛泛而谈,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缺乏针对性,缺乏典型性,缺乏科学性,缺少有力和有效的措施。特别是道德教育的要求和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以致出现小学强调爱党爱国,大学强调讲究卫生、遵守交通规则,致使被教育者不以为然,大大削弱了道德教育的效果。客观讲,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一问题远远没有解决。

  第五,政府行为不规范。

  政府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必须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行为存在着越位、缺位和乱位现象。越位,就是政府行为超越法律规定,一方面,对具体经济行为、对企业干预过多,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更加无序。另一方面,直接插手社会经济活动,充当“运动员”,并凭借权力优势与企争利,与民争利,破坏社会公平。缺位,就是政府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监管不力。“重审批,轻监管”、“重收费,轻服务”,遇事拖拉、推诿,放任失信行为滋生和漫延。乱位,就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甚至是腐败,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吹偏哨”、“吹黑哨”,成为失信行为的保护伞。

  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我国现阶段诚信道德缺失。

  四、全民动员,齐心协力,努力构建诚信社会

  构建诚信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们要着手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实施诚信道德教育,加强诚信道德建设。

  社会及其成员的诚信,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础。当务之急,是提高国民素质。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统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道德水平提高。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广泛、持久地开展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使全社会都真正认识到诚信是高尚的人格魅力,是宝贵的无形资产,是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是良好的国家形象,是道德精神,也是经济资源,从而形成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的思想意识和良好氛围。要树立典型,发挥榜样的作用,形成“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探索诚信道德教育新模式,切实提高诚信道德教育的实效。

  第二,加强诚信法制化、制度化建设,构筑诚信的“万里长城”。

  法制化、制度化是构建诚信社会的核心。要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有关诚信的专门法律,完善现有法律,对各种违反诚信的行为,法律上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做到有法可依。要坚持严格执法,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把信用经济和诚信理念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失信、造假、欺骗等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做到违法必究。一旦司法机关作出了判决或裁定,就要充分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做到执法必严,维护法律的权威。要加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利益导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把企业、个人的诚信表现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真正达到“守信者得天下,失信者失天下”之目的。如,建立信用“户口”,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开列信用“红名单”或者“黑名单”,将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信息公之于社会,接受社会监督,并且与奖励或者惩罚挂钩。加强媒体监督等等。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树立诚信权威。

  政府行为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关键。政府的公信力对全社会影响极大,提高政府公信力,关键在于取信于民。要明确界定政府管理的权限,依法行政,即政府要归位,防止出现越位、缺位和乱位现象。因此,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要做到:决策的科学性,即政府的决策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实际,防止头脑发热,“拍脑袋决策”;政策的连续性即政策一经公布实施,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出现困难、以及领导的变动而朝令夕改;政务的公开性。即政府的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和事件,要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和瞒报、漏报、误报,提高政府的信任度: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自律性,即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法律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端正政风,防止履职过程出现庸、懒、散现象,杜绝以权谋私,做诚信的表率和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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