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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建设主题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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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而且也是当代中国社会所必须的最为基本的行为道德规范,社会诚信建设在社会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影响。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诚信建设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会诚信建设论文篇1

  浅谈通过法律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近年来,“老人摔倒没人扶”、“好人被冤枉”等一系列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同时也刺痛着公众的道德神经。切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加速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时代任务。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应当积极发挥法律对于社会诚信的能动作用,通过立法、司法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使法律成为社会诚信的坚定捍卫者。

  诚实信用: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原则

  当代社会生活中,维系人类交往的社会规范主要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则是人们在无数次的社会交往中逐渐形成的行为共识,通常采用说服、引导、教化等手段使人遵守;法律规范定位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而道德规范则对人们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行为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对区分、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维系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二者缺一不可。尽管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对区分,但二者绝非水火不容。受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势影响,法律与道德的内在一致性使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时常发生,这成为二者互动的基本形态。

  诚实信用作为一种美德,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但由于其在生活交往中发挥着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础性作用,已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早在罗马法时期,诚信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广泛运用于经济活动之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诚信原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在民事、刑事、行政等的立法和司法中都有体现,个人诚信、企业诚信、政府诚信都在一定程度的有了法律保障。但是,诚实信用仅仅作为一条笼统的法律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通过立法和司法使之更具实用性。将法律原则具体化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尽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较高的困难度,但仍然是我国相关立法的努力方向。司法过程遭遇诚信问题之时,也应积极发挥司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作用,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科学立法:以法律制度保障社会诚信

  没有制度的约束,好人也可能变坏。只有在具体制度上对不诚信行为加以遏制,对诚信行为加以鼓励和支持,才有可能构建起社会诚信体系,使社会和谐拥有基本的诚信根基。这是立法发挥作用的适当空间,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

  在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诚信成为我国民商事法律的原则,并作为“帝王条款”在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易中调整着市场主体的行为,但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功能并未得以充分实现,仍不足以有效遏制各类经济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比如,虽然有民法中“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规定,但由于其过于简单不具有操作性,很多时候也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近年来的一些社会现象表明,诚信缺失问题存在从经济生活蔓延到社会生活的现实威胁。

  这一社会现实呼唤通过制定良法使诚信者的利益获得国家的切实保障,使诚信行为真正得到社会的鼓励,使不诚信行为得到必要的惩罚。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上,良法意味着对诚信行为的鼓励,使其收益大于或等于其成本;良法也意味着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使不诚信的成本大于其可能获得的利益。立法还可以直接鼓励善行,制定专门的“好撒玛利亚人”立法。这方面,国内也已有尝试。

  比如,深圳市最近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从免责原则、举证规则、人身损害待遇、救助行为确认、法律援助、鼓励作证、惩戒措施、政府慰问等方面对公民救助行为进行了肯定和鼓励。这一典型的社会诚信立法引起社会各界热烈讨论,绝大多数公众都对这种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持赞许态度。我们相信,作为同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一次尝试,这必将在通过立法弘扬助人为乐美德、引导良好社会风尚方面积累经验,成为后续立法的领路者。

  另外,刑事立法已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不诚信行为定性为犯罪以进行刑事处罚,比如诈骗、制假售假、恶意诽谤等行为。当前,还可以考虑扩大诽谤罪等的定罪范围,将诬陷他人善行等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纳入其中,以儆效尤。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诚信也应纳入立法规制,加速规范政府信用的制度设计。政府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必定导致公众对政府行为缺乏合理的预期,是对社会诚信建设的巨大打击。政府不诚信,也不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这应当得到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相关立法。

  公正司法:以司法公信助推社会诚信

  现代法治社会,诚实信用制度化最终依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指标。正如有人所说:“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当前,“信关系而不信法”、“信访而不信法”,都表征着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威胁着社会诚信的司法底线。因而,当前的社会诚信建设,应将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摆在特殊位置。

  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是促进和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公开,不仅是一项诉讼制度,更是当事人知情权的客观要求。它不仅指法庭审判的公开,还包括庭前、庭后活动在内的整个司法过程的公开。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公众民主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对司法公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实现阳光司法,必然有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实行更理性更有效的监督,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只要我们的司法者光明磊落、心存正义,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仔细谨慎地认定事实,有理有据地适用法律,其裁判结果经过反复权衡,即使这样的判决不完全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要求,社会公众也可能会理解。如果公开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受到公众一边倒地批判与质疑,那么司法公开就更加必要了。因为司法公开可以让法官反思自己的裁判过程,提高审理案件的能力,提升司法裁判的质量,从而为树立司法权威创造可能。只有司法者公开争议案件审理的全部事实和程序,社会公众才有可能接近事实真相而不再对相关案件进行妄自猜测。总之,司法公开是解决争议、消除误会的最好方式,是增强司法公信的最佳途径。

  增加司法公信力,还应当切实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前提。我同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刚体和个人干涉。这一点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落实。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要正确认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媒体关注司法,对司法活动提出批评与质疑,是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也是助力社会诚信的适当方式。诚然,少数媒体对案件的不实报道,对部分情节的过分渲染,误导社会公众产生一边倒的舆论效果,这确实给司法活动带来很大压力,但这并非是媒体监督的“原罪”。

  事实上,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院与法官不受任何监督。那种认为司法独立,就是法官的判决不受“民意监督”的观点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在这些司法个案中,如果法院和法官能够公开其判决书,并且判决书也有理有据、说理充分,那么,媒体监督不仅不会影响司法独立,反而可能有助于树立法院、法官、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

  当然,司法裁判也应该积极发挥审判的导向作用,指引公众遵从诚实信用这一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在审判活动中,注意把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有机结合,通过肯定或否定某种社会行为,向社会传递道德价值判断信息,发挥公正裁判的惩恶扬善作用,切实捍卫社会诚信。

  社会诚信建设论文篇2

  试论和谐社会中的会计诚信体系建设

  [摘 要] 会计诚信体系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会计领域中出现的不和谐 因素,分析了会计诚信不和谐的原因,从而把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提高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层次上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和谐社会;会计诚信体系;信用体系;信用工程

  所谓会计诚信,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的态度诚实;二是行为人在提供会计信息时遵守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会计诚信是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会计舞弊欺诈案件使会计业的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隐患。如何重建会计行业诚信就成为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艰巨任务。

  一、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意义

  1.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战略举措,其中的本质要求就有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信用体系,达到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会计业作为诚信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便不断致力于会计诚信建设,但是,会计诚信问题始终没有根本解决。会计诚信就是所有会计人员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应该说,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行业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是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但是,伴随“银广厦”事件、“蓝田股份”事件的出现,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却愈演愈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如果会计诚信问题得不到解决,其“不和谐”因素必然会阻碍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3.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的思想体现。和谐社会的六个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而会计的和谐包括会计制度的和谐,即秩序和法制的统一;会计目标的和谐,即理想和多元的统一;人与人之间、人与世界的和谐,即公平和诚信的统一,合作和宽容的统一,可持续发展的统一。因此,会计诚信的体系是和谐社会思想的体现,它只有融入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才能得到发展。

  二、会计诚信体系不和谐因素的原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是产生前提。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经济的活动主体具有不相同的信息。如果会计信息是对称的,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程度相同,虚假的会计信息就很容易被识破,那么就谈不上会计失信问题。但是,现实的经济市场并非是一个有效市场,信息不对称始终存在。因此,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制造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前提,从而也成为会计诚信不和谐的前提。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

  (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200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当前各类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占非流通股的比例来看,国家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比重超过了2/3,其中A股市场上的国家股也占有较大比重,占A股总数的比例为43.4%。这样的股权结构使得中小投资者很难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决策中去,从很大程度上讲,股东大会已经形同虚设。

  (2)上市公司尤其是关联交易被大股东操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控股母公司“一股独大”,因此可任意左右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2005年来自《证券日报》的统计,抽调48家公司披露的年报数据,共发生关联交易笔数361笔,关联交易总金额325.88亿元,涉及关联方395个,第一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61.43%,股权集中度相当高,“一股独大”成为操纵关联方交易从而造成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原因。

  (3)监管力度不强。首先,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往往既负责信息提供,又充当内部审计,缺乏监督。2004年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公告可谓触目惊心:科研系统2个部门和45个科研单位转移、挤占、挪用科研经费6.69亿元,另外还有13个单位把3.27亿元的科研经费违规出借、对外投资甚至投入股市,内控形同虚设;其次,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无法担当起独立监督的职责;第三,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来说,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尺度不一,使得监管不足。对注册会计师来说,违规审计虽然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得挺而走险的注册会计师仍然不断增多。2001年,有关部门共抽查了16家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审计调查,检查发现有14家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严重失真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账达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

  2.会计自身特点及缺陷是基本条件

  (1)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提供者很容易借此来操纵利润。

  (2)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宽泛的选择范围。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多种方法选用标准的具体规定,企业可在允许范围内对同一经济事项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工作需要凭会计人员主观判断来进行。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如果会计人员出于特定目的,不能排除利益干扰而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就违背了客观性原则。

  (4)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契机。这就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

  (5)会计人员没有独立地位。他们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控制之下,独立地位缺失,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会计造假不在少数。

  3.利益驱使是巨大动力。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等经济利益;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个人及小集团的利益做假账;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以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4.处罚不力是重要障碍。《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下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慑力不足。这种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从而易导致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三、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对策

  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到位。使所有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位,真正使所有者能够有效地行使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为此,需要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股权行使机构。同时,要逐步减持竞争领域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

  (2)强化董事会功能。为避免大股东任命的董事长在履行职责时忽视甚至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应引进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还可允许管理公司、咨询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向上市公司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减少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3)落实监事会监督权。目前,公司中设立的监事会往往只有对经营者的监督之责,而缺乏监督之权,无法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2.加强会计监督机制。内部监督机制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为了督促企业内部监督到位。财政部门要认真完成新《会计法》赋予其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其他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应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更新观念,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强化监督。

  3.健全会计法规。会计行为的严肃性靠会计法规来保证。新的《会计法》就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当然,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对于利用职权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惩治。

  4.规范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变动因素,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空间,要求适当增加会计的附注说明,完善和规范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5.加大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力度。会计信息失信屡禁不止,主要是由于对其处罚力度不够,,与失信带来的巨大利益相比处罚成本过低。因此,我们必须从立法、执法上对造假者追究其经济责任、刑事责任,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对企业领导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串通舞弊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要按规定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另外,还要加强对敢于坚持秉公办事,勇于揭发检举的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2006年7月31日,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造假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40多万元,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被法院判决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处罚力度的加大无疑是对注册会计师造假处罚的一个开始,也必将是维护法律尊严、净化会计信息市场的一个良好开端。

  6.实施诚信工程

  (1)加强诚信教育

  诚信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一项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强化会计诚信教育,首先要在会计业树立诚信的“至上原则”,借助一年一度的会计继续教育,配合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及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教育的学习、培训,树立正确道德观、价值观。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就曾多次强调,我们应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因此,我们要把会计诚信教育作为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

  (2)加大诚信宣传力度。

  通过宣传,净化社会从业环境,让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强化诚信光荣、不诚信可耻的观念。既要从正面教育会计从业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形成整个社会“求真务实”的诚信环境,又要从反面加以宣传报道会计诚信缺失的单位和个人,以表警示和教育。

  (3)打造信用政府。

  政府诚信成为社会诚信的重要力量和楷模,能够增强社会公众的社会信任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政府失信会导致社会公众信心不足、信仰迷茫、信任丧失,从而成为社会普遍失信的重要诱因。所以,社会的诚信首先是政府的诚信,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方向盘。有了诚信政府,才有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和诚信社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管理职能,积极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大力抓好自身信用建设,起到示范作用。要以政府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控制会计信息失真为突破口,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提高会计诚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4)建立会计信用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其公信证明的可信程度。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的出现就暴露出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未尽职守、串通舞弊的现象,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是我们会计行业内部的不和谐因素。在我国,诚信档案建设还刚刚起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推进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强化行业诚信监督和管理。而且从实践来看,早在2002年起,上海、深圳、浙江等城市的上百家会计师事务所就已开始建立起会计信用档案。会计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和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档案主要是:事务所基本情况;

  主要合伙人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的事实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业处罚;在年检、注册申报、文档等方面提供的虚假材料;民事诉讼败诉;年检未通过;纳税情况;协会认为其他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的情形。注册会计师的信用档案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个人基本情况;商业信用记录;个人收入和个人财产申报情况;社会工作及社会捐助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的事实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业处罚;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的虚假材料;官司败诉;挂名兼职等不诚实行为;年检未通过;协会认为其他对注册会计师信用有影响的情形。

  应该说,建立会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将为深化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会计行业管理水平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对于促进整个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也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梅红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加快构建和谐社会[C].“和谐社会和文明山东”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

  [2]张连起.构建和谐会计[J].理财世界,2005,(3).

  [3]陈晓明.会计人的冲突与和谐[J].财务与会计,2001,(2).

  [4]许海峰.中外财务欺诈大案[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3.

  [5]张英明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治理对策[J].四川会计,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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