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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口政策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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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做为一个包罗万象的社会主体,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其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下、结构的合理与否等都深深的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的持续均衡发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口政策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人口政策的论文范文一:人口政策改革的方向

  “镇坪引产”事件再一次把公众的目光聚焦到计划生育政策,人们不仅关注这一事件所反应出的违反法律和缺乏人性,更引起对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反思

  人口政策历来应时而变

  关于我国生育政策的历史,建国以后到1950年代中期,出现一个婴儿潮时期,当时实施“光荣妈妈”的政策,这个阶段是以鼓励生育为主的时期。

  从1950年代中期以后,马寅初就开始意识到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到了1960年代,国家发展出现了极度的贫穷。这固然有自然灾害和制度因素的原因,也说明当时人口与生产力的矛盾已经出现,而且日益严重。这也说明,从1950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的人口政策在很长一段时期是滞后于人口变动格局和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从而加剧了60年代的社会经济贫困。

  所以我国从1970年代以后开始被迫实施人口控制为导向的人口政策,最初的政策实施采取了比较和缓的方式。1973年12月,中国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计划生育要提倡实行“晚、稀、少”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延长生育间隔;“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

  这段时间也被认为是中国生育率下降的“黄金十年”,人口政策的执行以鼓励、号召为主。从历史上来评价这段时期的人口政策,执行效果是非常良好的。甚至有人认为,“晚、稀、少”的政策比严格行政的计划生育政策可能是更为良好的政策。

  但是历史地看问题,在1970年代中国的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冲突表现得十分严峻,过快的人口增长和较低的生产力水平构成了突出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生育政策逐步转向为计划生育这样一种强硬的生育控制政策,应该说这是历史强迫下的一种选择。由于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确实让人口与生产力的矛盾关系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缓解,也使中国的人口转变和人口格局较快地发生了转变,但政策的实施同时带来了不少副作用,突出表现为干群矛盾加剧,民众福利受损,以及民意反弹的日渐增强。

  从1980年代以来,我们也逐步进行了一些生育政策的调整。这包括两种调整:一是执行方式的调整。在1990年代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生育的执行方式也从此前行政控制为主,过渡到了重视利益导向政策,而且也更加重视宣传教育在其中的作用。当时提出了“三为主”,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力求减少行政性、强制性的手段。在1990年代末期和本世纪初期,也开始讨论将生育政策导向进一步推广,提出“三结合”,将计划生育与生产、生活和保障相结合,提倡社区发展和人口控制的一体化。2000年代后,适应人口流动性增强,推动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等等,这些改革都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方式的改革。

  第二种政策调整是政策规定的调整,例如山西翼城的2胎试点;2001年开始,我国在酒泉进行了取消了生育间隔试点。1990年代以来,我国不同省份都陆续实行了如果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双独两胎”政策。从2005年以后,我国开始对生育政策改革方案进行广泛研究,有单独2胎方案、有晚婚晚育2胎方案、有的讨论从育龄妇女比重开始下降的时候逐步放开生育政策,也有的提出按照高年龄到低年龄逐步放开生育政策,也有的提倡小步快走,一点一点放松政策。

  人口政策改革又出现了滞后

  应该说学界和政府是一直在思考如何来进行生育政策改革,但总体上改革步伐缓慢,现在是又一次出现了人口政策改革滞后于人口变动格局和滞后于社会经济形势的情况。而这样的改革滞后,一方面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同时也加剧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到目前为止,我国人口政策改革还基本原地不动,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革出台,事实上,我们的人口政策改革是相对滞后的。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所有的政策都是一定历史时期、具体人口背景和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政策,不存在什么“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教条。从1980年中共中央公开信以来,已经30多年过去了,国家完成了人口转变,人口格局和人口发展态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意义和作用也需要重新加以评估,不能把提倡生育一个孩子和实行计划生育当做一个一成不变、永久坚持的政策。

  在当前这个时点来看,人口政策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在增加的。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公众对它的关注增加了,而是人口变动和国家发展的关系本身已经发生了变化。

  人口政策改革的必要性的第一个原因在于,这样一个政策最初执行是在人口与生产力的关系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所执行的。这主要表现在60年代后期出现的极端贫穷,人口增长的速度远远快于经济生产的增长速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一种紧急刹车的办法,来进行硬着陆,这是适应了当时的人口与生产力关系的格局。但是过了30年之后,我国生产力水平得到了非常大的进步,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世界第二,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按照购买力评价法达到9000美元。因此,作为解决人口和生产力水平严重不平衡时期的一个过渡性政策,已经基本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第二个原因是,我国的人口格局在未来将发生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和1970年代以来的人口变动格局在很多方面是恰恰相反的。例如,从1970年以来我国的劳动适龄人口比重是持续增加的,从50%增加到现在的70%多;社会抚养水平则逐年下降,从60%下降到现在40%左右的最低点。当前我国的人口变动正处于一个转折点,我们看到劳动适龄人口比重已经开始下降。社会抚养水平也马上开始上升,到了2030年将会上升到60%左右。人口内在的自然增长率已经是负增长,我国人口总量从2030年以后将快速下降。人口老龄化程度将快速上升,在最近的15-20年内,会从现在的13.26%上升到30%。从中长期人口变动看,继续坚持低生育率导向的计划生育政策将进一步加剧人口结构的变动,将进一步加剧人口总量的长期萎缩。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的人口格局变动为中国经济增长带来了人口红利,那么中长期人口变动的态势将转而对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影响。人口政策调整未必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办法,但至少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正的方向性,可以使人口结构和总量变动对国家发展的不利影响表现得不那么剧烈。

  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迫切需要改革的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必须看到生育权利是属于家庭和个人,那么由政府剥夺、或者不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的计划生育政策,其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受到质疑。不同个人和家庭根据自身福利和需求,有的希望多生育几个子女,有的保持单身或者不生育,这都是公民自主选择和自我权利。目前民意对于计划生育的强烈反对,并不是人们比以前更希望生育了,因为实际上社会群体的生育意愿是下降了,其更主要的原因是公民对生育权利意识的增长。随着社会公共理性的成长,人们更加重视法治,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及时推动计划生育政策改革,使生育政策回归公共政策的基本定位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区域渐进,大步改革

  关于当前进行人口政策改革合理的路径,我认为还是应该采取逐步地、渐进式的改革。渐进改革是我们国家改革成功的重要经验。但是我并不特别赞成从双独两胎到单独两胎,再到全面放开两胎的渐进改革,或者按照年龄从大到小慢慢放开的政策改革实施,这样的改革策略似乎过于渐进、过于碎片化了。改革步子过小可能会带来流程设置的复杂性,带来改革推动的执行成本过高。特别是如果我们看到,当前的人口政策已经表现出滞后于人口变动态势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们已经没有太多的时间来慢慢改革,对于人口政策改革的步子需要更大一些。

  基本上看,在经济水平发达、人类发展指数水平更高的地区率先进行生育政策的调整改革,应该是更加妥当的,因为这些地方的实际生育水平和意愿生育水平都已经降低到了很低的水平,这些地区也能够构成人口政策改革的先行先试的试点地区。所以我觉得人口政策改革,可以在一些东部发达城市和发达地区先试点,步子可以更大一些,例如可以直接实施“允许两胎化”的改革试点。当然推进生育政策改革也需要综合政策的配套,用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政策来引导和调节人口的生育行为,慢慢地将人口政策从计划生育直接控制生育,过渡到利用综合的社会经济机制来间接引导生育的状态。

  我认为通过这种试点推开的方式实现区域渐进,从现在开始“允许二胎”的改革,用10-1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普遍实现两胎化;然后在2025-2030年左右我国人口变动在总量到顶并开始出现负增长时,就可以逐步废止计划生育政策,转为家庭计划服务,实现在社会经济政策间接引导下的人民群众自主生育。

  之所以可以采取这样的区域渐进的方式,是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发达的城市,例如上海,城市的实际生育水平已经远远低于意愿生育水平,而意愿生育水平还低于政策生育水平,这意味着即便放松政策,人口的生育意愿也决定了生育水平不会较大反弹。在操作中,我们也可以设计一些门槛性指标,例如人均GDP、人均受教育程度等、女性就业率等,达到这些标准以后的省份,就能够开始进入放开两胎的试点,而这些社会经济指标,能够较好地保证生育政策松动以后不会带来人口数量和结构产生剧烈波动和对人口动态不可控制的结果。

  当前积极推动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已经具有相对良好的条件,因为我国已经从通过计划生育政策控制生育水平下降的时期,逐步过渡到通过社会经济发展控制生育水平的时期。城市化的发展、生活成本和土地价格的提高、教育水平的提高等等因此,已经成为控制生育率的更主要的因素。中国的人口转变是快速的人口转变和超前的人口转变,这种超前性的原因,初期在于通过政策强制降低了生育率。但是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有很大提高,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了50%并继续快速城市化,社会经济因素已经成为影响生育水平下降的更主要的因素。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因素在宏观上对生育水平的约束作用逐步减弱和失效,反而在微观上上成为部分希望生育的夫妇和家庭的制度性束缚,这也进一步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已经逐步功能失效,可以逐步地加以废止。

  必须看到,分地域渐进推动生育政策改革可能像教育、医疗改革一样造成新的社会公平问题,但是我们必须去衡量哪一种的风险更大。逐步改革带来的社会不同群体间的不平衡与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不可控制的风险相比,从理性的判断来说,还是逐步到位的改革的风险较小,而且渐进式改革也是我们之前很多项改革的经验。而区域渐进改革所带来不同地区进度不平衡和利益不平衡的风险,和不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民意风险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增强的风险相比,从理性的判断看,大力推进改革才是根本的出路。

  针对改革会带来新的问题和矛盾,我们可以使政策的推进更灵活,用一些动态的评估手段去考察各地区的发展水平,逐步放开,重视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同时,只有在不断改革中才能应对和解决改革中将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因为担忧出现新问题新挑战和不敢改革,是一种固步自封的做法。

  让人口政策回归本源

  如果我们回顾人口政策和国家发展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中总结一些基本的经验和启示。

  首先,人口政策必须及时调整并且有一定前瞻性地去匹配当时和未来的人口格局变动,我们的人口政策调整需要有动态性,它能不完全静止不动,否则就变成了刻舟求剑的政策。因为人口本身是在动态发展的。而且,如果人口政策过分滞后于人口格局变动和社会经济发展,将会给国家发展带来不利的困难和压力。

  第二,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要达成一种平衡,出现显著不平衡的时候,一方面要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也需要通过人口政策来努力实现人口和发展的平衡和和谐。无论是所说的适度人口、全面适度人口,或者人口均衡,都是表达了这个意思,即人口与发展要实现外部均衡,人口内部也需要实现结构均衡。人口和发展的均衡关系在于,我们需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能就人口看人口,我们也不能只看人口的数量,要兼顾数量、结构、质量等之间的平衡,兼顾人口和发展的整体协调。人口政策的实施要有利于促进人口和发展的平衡关系。

  第三,人口政策是国家整体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我们不能将人口政策作为应对国家发展的唯一政策工具,甚至不能作为最核心的政策工具。是经济改革开放而非人口控制,推动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经济增长,而与此同时,计划生育政策是为国家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同样,希望通过人口政策改革来推动国家发展也并非是一个根本性的出路单纯依靠人口政策不能解决老龄化问题,不能解决劳动适龄人口下降问题等,人口政策只是解决国家发展所面临问题的一种政策工具。我们现在可能给人口政策赋予了太多的责任和压力,但将很多问题归根于人口问题是病急乱投医,也可能不一定能够对症下药。未来国家发展的许多挑战和问题,不一定是人口政策可以解决的,但显然人口政策改革是国家未来综合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也仍然适应人口格局的变化。

  我们为什么要在当前时期积极改革人口政策,其根本原因在于要让人口政策回归到其作为公共政策的本来含义。我们当时制定行政主导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为了渡过人口和生产力严重不平衡的发展之坎,等过了这一道坎之后,我们就应该考虑使人口政策回归到公共政策的基本属性。

  第一,人口政策需要努力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生育需求。不同人群不同的生育需求,有的人愿意生1个,有的人愿意生2个,有的人愿意生3个。也有的人不愿意生,我们的政策的根本职责,是能够尽量满足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多种需求。不同个人、不同群体对于生育意愿有着多样化的需求,生育政策应该能够支持人们多样化的生育需求和生育选择,并以促进人民群众的家庭发展和幸福为目标。实施人口政策的根本目的是要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福利,使人口政策真正成为一种促进公共福利的公共政策。一旦人口政策脱离了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人口政策也就不能够得到人民的拥护。

  第二,作为公共政策的人口政策,其制定和修改应尊重人民群众自身的自主选择和公共决策。我们的政策制订需要以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为基础,需要更多的公共参与,使不同的人群能够对政策有多样化的表达,避免单纯行政性地制定政策。

  第三,生育政策的管理执行也应该从行政管控机制过渡到一个为人民利益服务的机制,使这样的一个政府机构能够为整个社会提供生育与健康的服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不应该是决定是否允许个人是否生育、何时生、生多少的部门,更多的是要为人口群体提供健康服务、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减少社会的出生缺陷率、为不能生育的人群提供帮助、提供人口和家庭的各种社会服务,等等。同时,作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政策的执行手段和方式,也应避免国家直接的行政控制,而更应通过引导现代生育文化的建立,通过完善的社会配套体制的支持和利益引导机制,引导个人和家庭生育的行为,并更好地适应国家的长远发展。

  关于人口政策的论文范文二:人口红利的变化与人口政策研究

  摘 要:本文利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我国历年人口数据来分析阐述我国现阶段的人口结构状况,来推算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总抚养比,同时测算出2011-2035年我国人口总量、每年出生人口数和社会总抚养等人口状况指标,通过测算出的2011-2035年我国的人口状况指标预测出:我国人口红利即将消失。基于我国人口红利即将消失和现行计生政策给我国带来的诸多社会经济问题,本文提出人口生育政策必须调整且迫在眉捷。

  关键词:人口结构状况 人口红利 人口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6-0116-04

  一、引言

  30多年的人口生育政策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人口红利”,“人口红利”制造了中国奇迹,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最近30年来,我国依靠全球首屈一指的廉价劳动力大军,创造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劳动力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26.8%。随着不断降低的生育率,不断加速的老龄化,我国人口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人口中的老少人口关系已经发生了彻底的逆转,坐享人口红利的时代在不久的将来将一去不复返,我国传统的经济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和文化习俗等都将伴随人口结构转变发生剧烈冲击,将会面临巨大的社会经济问题。在我们享受“人口红利”丰厚回报的时候,千万不要忘记今后可能面对的人口“负债”,我国必须及时调整人口生育政策,通过提高生育率来缓解我国人口结构变化。

  二、人口红利的内涵

  人口红利的概念是由国外经济学家在研究东亚经济奇迹时首先提出的。1998年,联合国人口基金在《世界人口现状(1998)》中正式使用人口红利一词,使人口红利这一概念逐渐为学界认同和使用。美国学者大卫·布鲁姆(David E. Bloom)和杰弗里·威廉姆森(Jeffrey G.Williamson)等在研究人口转变对东亚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时首次提出“demographic gift”,即人口礼物或红利。此后,David E Bloom等明确提出人口转变将产生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人口红利,即“demographic dividend”,指出生育率、死亡率的降低和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给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机会窗口 。

  国内学者如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在研究中指出了“人口红利”期人口年龄结构的一般特征,即“中间大,两头小”,少儿抚养比与老年抚养比都比较低,有利于形成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社会负担相对较轻的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即“人口红利”或“人口机会窗口”。同时,陈友华等学者指出,“人口红利”与“人口负债”是交替出现的,“人口红利”只是一个相对短暂的历史机遇期 。

  “人口红利”是在人口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机会窗口”,其实质意义落脚于人口的负担系数,也称抚养系数、抚养比,即人口总体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它表明,从整个社会来看,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多少非劳动年龄人口。一般研究中,将50%的人口负担系数作为“人口红利”与“人口负债”的分界线。 。即人口负担系数小于或等于50%称为人口机会窗口期,也可称为人口红利期。人口负担系数即是社会总抚养比,计算公式如下:

  少儿人口指0-14岁的人口,老年人口和劳动人口有两种算法:

  一是按我国现在执行的退休制度, 15-59岁为劳动年龄,则劳动人口为15-59岁的人口,老年人口为60岁及以上人口;二是若退休延至65岁的话,15-64岁为劳动年龄,则劳动人口为15-64岁的人口,老年人口为65岁及以上人口。按劳动年龄的两种算法可以算出两种抚养比,即社会总抚养比(一)和社会总抚养比(二)。

  三、建国后我国的人口状况和人口红利分析

  1.建国后我国的人口状况

  建国后我国的人口状况变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高速增长期,1949~1970年;快速放缓期,1971~1978年;平稳波动期,1979~1990年;稳步放缓期,1991~2010年。

  1.1高速增长期。建国初期,在“人多力量大”、“伟大母亲”和“多生多光荣”等鼓励多生多育口号的号召下,我国人口出现高速增长,从1949年的54167万人增至1970年的82992万人,年均增加人口数2620万人,年均增长20.526‰。虽然这个阶段死亡率由于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的不断提高而迅速下降,但由于超高的出生率带动了我国人口的高自然增长率。

  1.2快速放缓期。70年代初,我国人口专家马寅初预测:未来我国人口将暴增,我国将承受巨大的人口压力。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提倡“只生一个好”,我国人口出生率开始快速下降,从1970年的33.43‰迅速下降至1978年的18.25‰,年均回落1.898个千分点;虽然死亡率这个阶段趋于平稳,但随着出生率的快速下降,我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也随之迅速下降,从1970年的25.83‰迅速下降至1978年的12.00‰,年均回落1.7288个千分点。

  1.3平稳波动期。1978年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后,我国更加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率迅速下降,死亡率趋于稳定,但由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前我国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已经进入生育年龄,所以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呈现平稳波动状态。

  1.4稳步放缓期。从1991年起,我国出生率开始呈稳步下降态势;人口死亡率在1991~2003年间继续维持稳定,但从2004年开始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比重不断提高而逐步回升;人口自然增长率随着出生率的稳步回落和死亡率的回升呈逐年稳步下降。

  2.建国后我国的人口红利状况

  随着实行计划生育前我国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1949~1978年间)逐渐进入劳动年龄,我国劳动人口数不断增加,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随着我国计生政策的不断深化,我国的育龄妇女生育率和人口出生率迅速下降,我国的少儿人口数也随之迅速减少,少儿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呈迅速下降;随着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也不断提高,老年人口数随之不断增加,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呈稳步提高。在劳动人口数不断增加和少儿人口数迅速减少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的少儿抚养比迅速下降,虽然我国老年抚养比也随着老年人口比重的稳步提高而不断提高,但抵不过我国少儿抚养比的迅速下降,故我国社会总抚养比还是随着少儿抚养比的迅速下降也呈迅速下降趋势。   2.1若退休年龄延至65岁来算(即国际惯用算法,也是我国六普以前的算法)。从表2可以看出:在1953年,我国社会总抚养比高达68.61%,其中少儿抚养比高达61.17%;到1964年,随着少儿抚养比的迅速提高,我国社会总抚养比也随之迅速提高,高达79.37%;到1982年,我国实施计划生育后少儿抚养比的迅速回落,我国社会总抚养比也随之迅速回落,为62.60%;之后随着少儿抚养比的稳步回落,我国社会总抚养比也随之稳步回落,到1990年已经降为49.83%,刚好低于50%的临界值;到2010年六普时,我国社会总抚养已降为34.28%,远远低于50%的临界值。以上分析说明:若按退休年龄延至65岁来算,1990年我国已经处于人口红利期,到2010年我国已经处于人口红利的高峰期。

  2.2若以我国现有的退休制度来算(2010年六普起新的算法)。劳动年龄按15~59岁来算,从表3可以看出:2000年五普时,我国少儿抚养比为34.36%,老年抚养比为15.70%,社会总抚养比为50.05%,比值刚好等于50%。2010年,我国少儿抚养比为23.70%,比五普时下降10.66个百分点;老年抚养比为19.02%,比五普时提高了3.32个百分点;社会总抚养比为42.72%,比五普时下降7.33个百分点,社会总抚养比为42.72%,比50%的临界值低7.28个百分点。以上分析说明:若按我国现有的退休制度来算,则2000年我国刚进入人口红利期,随着少儿抚养比的迅速下降,社会总抚养比也随之下降,到2010年我国已经处于人口红利的高峰期。

  四、未来我国人口红利的预测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让我国现阶段获得巨大的“人口红利”,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红利”的对立面是“负债”,不断加速的老龄化和不断降低的出生率催生了我国“人口红利”的耗尽,以下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我国建国后历年1%人口抽样数据对我国未来的“人口红利”进行预测。

  1.2011~2035年我国人口状况的预测

  1.1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的测算。从图1可以看出近十年我国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呈有序波动,波动较为平稳,在2000~2010年10年间,我国人口的出生率从2000年的14.03‰逐年下降至2010年的11.90‰,年均下降0.21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从2000年的7.58‰逐年下降至2010年的4.79‰,年均下降0.279个千分点。根据2000~2010年我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的波动情况,我们可以推测2011~2035年我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也将延续2000~2010年的波动规律,从而可以推算出2011~2035年我国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从推算出的2011~2035年我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情况表(表1)可以看出:到2028年,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将降为负数,即我国人口总量开始停止增长(见表1)。

  1.2人口总量及每年出生人口的推算。从表1中2011-2035年的自然增长率和出生率及2010年六普时我国人口总量可以推算出2011-2035年我国的人口总量和每年出生人口数(见表2)。

  2. 2011~2035年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推算

  2.1 0~64岁人口死亡率的预测

  从表1可以看出:从1978~2005年27年间,我国死亡率波动较为平稳,基本保持在6.50‰左右波动,但从2005年开始呈逐年上升态势,主要是由于不断加速的老龄化引起的,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1953年的4.41%缓慢提升到1990年的5.57%,而后迅速提升至2000年的7.10%,到2010年已经高达8.92%,按照联合国的定义, 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即进入老龄化社会。

  所以可以推断2005~2010年我国人口死亡率逐年上升是由于老年人口的死亡率不断提高引起的,而0~64岁人口的死亡率仍然较为稳定,从而可以假设2011~2035年我国0~64岁人口的死亡率将保持2010年六普的水平。

  2.2 0~64岁人口数的推算

  2.2.1第一步根据2010年六普时我国0-64岁分年龄的人口死亡率可以推算出0-64岁分年龄的人口存活率,推算公式为:

  2.2.2第二步根据表5中的每年出生人口数、2010年六普时我国0~64岁分年龄的人口数和第一步推算出的0~64岁分年龄的人口存活率来推算2011~2035年我国0~64岁分年龄的人口数。

  如2011年推算公式为:

  3. 2011~2035年我国人口红利的推算及预测

  根据以上推算出的2011-2035年的人口总量、0~64岁分年龄的人口数、60岁及以上人口数和65岁及以上人口数来推算出2011-2035年我国人口年龄构成和抚养比(一)和人口年龄构成和抚养比(二),按我国现有的退休制度,我国社会总抚养比从2011年开始逐年上升,到2017年将达到50.16%,社会总抚养比即人口负担系数开始大于50%,这将预示着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口红利即将在2017年消失。随后逐年继续提升,到2035年,社会总抚养比将高达79.01%,其中老年抚养比将高达57.52%,到时我国将肩负着沉重的老年抚养负担。

  若我国把退休年龄延至65岁的话,则我国社会总抚养比从2011年开始逐年上升,到2032年将达到50.82%,社会总抚养比即人口负担系数开始大于50%,这将预示着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口红利也将在2032年消退。随后每年以2个以上百分点的速度提升,到2035年,社会总抚养比也将高达57.24%,老年抚养比将高达38.36%,我国的人口红利也将很快耗尽。

  五、计生政策调整迫在眉捷   30多年来我国坚定不移地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严峻的人口暴增形势,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人口红利”。但随着人口红利的即将消失、超低的生育率和不断加速的老龄化,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从拥有大家庭和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年轻型人口类型逐渐转向老龄化结构,再加上现有的计生政策给我国带来了男女比例失调、贫富差距加大和独生子女家庭面临诸多社会问题等,我国的计生政策已经到了必须及时调整的时候,必须通过提高生育率来缓解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

  1.我国现行的计生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1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1.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4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1.5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1.6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2.计生政策调整必要性和紧迫性

  2.1人口总量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据2011~2035年我国人口总量测算:2011~2035年,我国人口总量基本上能控制在14亿内,并将在2028年停止增长,随后将逐年下降。

  2.2超低的生育率。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育龄妇女生育率为1.18,远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人口学上的人口更替水平生育率为2.1,意味着下一代人口相对于上一代不增加也不减少。)。

  2.3不断加速的老龄化。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3.32%,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92%。随后将逐年提高,根据推算:到2035年,我国60岁及以上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高达32.13%,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将高达24.40%。按照联合国的定义,60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即进入老龄化社会。

  2.4人口红利即将消退。以我国现行的劳动制度,即以15~59岁为劳动年龄来算,我国人口红利将在2017年消失;若把退休年龄延至到65岁的话,则我国人口红利也将在2032年消失。而我国的大部分行业还是处于劳动密集型,距现代化还有一段很长的路。依靠人口结构变化所带来的人口红利消退经验在东亚国家特别是日本的身上也得到了验证。据有关数据显示:在1960年代后期,日本总抚养比稳定在45%左右,这种均势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初期,这段时间是日本的辉煌时期。但从1990年代开始,随着年轻劳动人口比重的不断下降和老年人口比重的不断提高,老年抚养比开始不断攀升,成为日本经济步入长期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

  2.5现有的计生政策已经渐渐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男女比例日渐失调:现有的计生政策让我国传统的观念承受巨大考验,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催生了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流产,让我国新生儿的性别比例日渐失调(见表3),将给今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二是贫富差距加大:现有的计生政策让独生子女拥有较大的财产继承,而农村的二胎特别是越穷越生的子女长大后面临与独生子女较大的经济差距,产生尖锐的社会矛盾。三是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着一些社会问题:部分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溺爱,以至于长大后对挫折的承受能力较差,又将肩负沉重的养老负担;随着新一代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男婚女嫁、传宗接代和姓氏传承等中国传统观念严重困惑着独生子女家庭,也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失独家庭在经历了“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已失去了再生育能力,只能独自承担养老压力和精神空虚,带来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有些机构已做了样本统计:目前中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有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年死亡率为万分之四,因此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按此统计,目前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

  2.6生育需要一个周期。人口结构的变化有其规律,从出生人口变成劳动人口至少需要15年,不能等人口红利已经消退了再来调整计生政策。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指出:“生孩子是一个周期,并不像中国缺少粮食就可以从国外进口一样,劳动力短缺的问题并不是通过国际劳工就能解决的。”我国人口生育政策是时候进行必要的调整了,必须及时通过提高生育率来缓解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

  六、计生政策调整的几点建议

  1.首先建议马上放开单独家庭的二胎政策

  婚姻不象买卖商品那么简单,无法也不能提前设定条件,所以双独家庭比重相当低,其实更多的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婚姻家庭。虽然我国已经放开了双独家庭的二胎政策,杜绝了“四二一”家庭的出现,但我们不能忽视了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婚姻家庭,他们面临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小视:独生子女方家庭父母的养老问题、中国人传统的姓氏传承和回谁家过年过节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单独婚姻家庭。建议马上放开一方为独生子女婚姻家庭的二胎政策,尽可能缓解现有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

  2.其次建议有条件地放开其他家庭的二胎政策

  到2017年,放开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婚姻家庭的二胎政策,但要适当加大生育间隔期,以缓解由此带来的人口增长。选择在我国人口红利开始发生转折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又适当地加大生育间隔期,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我国即将到来的人口结构变化,也不会带来人口总量的剧增。因为全面的二胎政策基本上接近人口世代更替水平,对人口总量不会太大影响。

  3.再次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计生政策

  对现有的计生政策进行微调,采取不分地域、不分户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计生政策,既能更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也有利于提高人口总体素质和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因为从1978年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来,其实真正全面实行严格一胎化政策的只有城市户籍人口,而我国城市户籍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很小,2010年六普时仅为29.14%,而占总人口比重高达70.86%的大部分人口实行二胎化甚至更多胎,甚至越穷越生,最后影响孩子的户籍上报和教育,很多失学儿童特别是失学女童大都出于多胎生育家庭。而且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除户籍以外其他几乎与城市没什么区别,实施城乡无差别的人口计生政策更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4.最后建议严格执行和落实婚育政策

  相关部门应制定严密的措施,确保婚育政策落实到位,不但能有效地把我国的人口总量控制在预期范围内,还能够彰显公平。当前的婚育政策很多基层落实不到位,还存在较严重的早婚早育和多胎生育。据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15-64岁的育龄妇女中:存活子女数达3个及以上的占了13.39%,其中存活子女数为3个的占了9.43%,存活子女数为4个的占了2.91%,存活子女数达5个及以上的占了1.05%;在2009.11.1–2010.10.31间一年内有生育的育龄妇女中:按生育孩次算,其中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的占了6.55%,按育龄妇女年龄分,其中15-19岁的育龄妇女占了2.35%。

  参考文献

  [1]王颖,佟健,蒋正华.人口红利、经济增长与人口政策[J].人口研究,2010,34(5):28-34.

  [2]范凯.人口红利、作为经济增长的关健变量-以中国的人口红利及其兑现为例[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5).

  [3]范凯.人口红利、作为经济增长的关健变量-以中国的人口红利及其兑现为例[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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