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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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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正式被废止。《规定》将从今年的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最高院出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纠纷

  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时,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民间借贷超过36%才算是“高利贷”

  《规定》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将原来最高的受司法保护的“四倍”的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且该24%包含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规定》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之后,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已付利息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即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P2P平台是否担责“两分法”

  此次新的《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还包括对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解释。长期以来,P2P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投资到问题平台。根据新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意味着,今后P2P行业生态中,既有纯信息中介的存在,也会有担保模式平台的共存。

  五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认定为无效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民间借贷4种情况借款人可不支付利息

  1、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不支付利息。

  2、约定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不支付利息。

  3、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掉的,以扣除后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若约定借款本金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作为利息,那么借款的本金就是90元。

  4、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利息,提前偿还利息的,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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