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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外国语大学录取分数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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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班牙语

  上海只有一家学校有教西语,西语专业人才很少,只要好好学毕业以后很抢手的,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应语言工作

  阿拉伯语

  上外的阿语在南方是一流的,全国排名也是名列前茅的,培养具有扎实的相应语语言基础比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应语言高级专门人才。

  意大利语

  相对来说有较好的就业前景,但是因为近几年小语种的发展很快,就业基本指向同传,笔译,外企,导游,教学,学术研究。

  朝鲜语

  有较好的就业前景,但是因为近几年小语种的发展很快,就业基本指向同传,笔译,外企,导游,教学,学术研究,初次就业率非常,也可出国深造

  越南语

  有较好的就业前景,但是因为近几年小语种的发展很快,就业基本指向同传,笔译,外企,导游,教学,学术研究,初次就业率非常,也可出国深造

  法语

  师资力量雄厚,文化底蕴深,毕业生可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

  日语

  上外的日语专业是全国排名第一的,就业率超高,主要培养了解日本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文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能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从事管理及接待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英语

  英语专业是上外的王牌专业,国家很多英语类考试题都是该专业出的,其水平可想而知,培养具有扎实的英语语言基础和比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科研、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工作的英语高级专门人才。

  俄语

  俄语系算是实力最强的了,在全国范围内是龙头级别,培养具有扎实的俄语语言基础知识和语言基本技能,较熟练的俄语语言运用能力,能够在高等和中等学校进行俄语教学和教学研究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能在外事、经贸、文化、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从事翻译、科研、管理工作的高级俄语专门人才。

  德语

  师资力量雄厚,全国排名靠前,培养从事翻译、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较好的素质和较强的能力的高级德语专门人才。

  新闻学

  毕业生就业趋向为各大新闻媒体,如新华社、中国日报、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并有机会成为派驻西欧、美国等地的驻外记者。

  2017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校,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1620。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纪委监察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等组成,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定、报批和公布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并根据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章程制定专项招生简章;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上海外国语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含不分文理的综合改革)。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区市)和本科第一批(合并后的本科批、或不分批次的分段录取,下同),考生可同时填报。

  第十一条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浙江省平行录取的调档比例为100%,在本科第一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符合我校招生条件、选考科目相匹配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

  第十三条上海、浙江考生应严格对照我校在该省(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填报与自己选考科目相匹配的专业;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含)以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在专业录取时认可已计入考生投档成绩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对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志愿。若投档成绩相同,且外语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对上海完全同分考生还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若上述情况完全相同,学校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条件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选考科目不匹配或不符合招生条件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我校普通类型招生中,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以报考所有专业;俄语考生可报考俄语、乌克兰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专业;德语考生可报考德语、德语(经济学)、希伯来语专业;法语考生可报考法语、阿拉伯语、希伯来语、越南语专业;西班牙语考生可报考西班牙语、西班牙语(企业管理)专业;日语考生可报考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

  第十七条考生报考上海外国语大学的所有专业都必须参加各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省级招办未组织口试的省、区、市除外),在提前批、本科第一批、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时,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十八条上海外国语大学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每人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德语(经济学)、西班牙语(企业管理),每人15000元/学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住宿费:每人1200元/学年(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

  第二十二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网站:http://admissions.shisu.edu.cn,电子邮箱:ao@shisu.edu.cn,咨询热线:021-55386006、55383668,微信、微博:上外招生。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监察电话:021-65422784,电子邮箱:jiwei@shisu.edu.cn。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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