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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不办案的干部要强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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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不办案的干部要强制退出

  今年司改工作的总体考虑,是全面推开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的基础性改革。今年上半年,最高法和地方各级法院将全部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并严格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实行新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高法副院长:不办案的干部要强制退出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最高法副院长:不办案的干部要强制退出

  谈法官履职

  不办案的领导干部要强制退出员额

  您也提到了“法官员额退出机制”,对于入额后不办案的法官会有哪些措施?

  李少平:我们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对入额法官遴选标准、院庭长办案比例、员额退出机制提出要求。已完成首批员额法官选任的省份,要健全完善省级统筹、科学调配和动态退出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打折扣、搞变通的苗头性问题,为完善员额制改革后续配套措施奠定基础。

  对只拿待遇不愿尽责、担当不够不敢尽责、能力不足不能负责、违纪违规惩戒问责的法官,要及时退出员额。还将设定院庭长办案的数量底线,切实让院庭长真办案、多办案、办大案,对于不办案、伪办案或办案达不到要求的领导干部,要强制其退出员额。

  在过去的一年发生了不少法官遇害的案件,今年将如何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

  李少平: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和社会暴徒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行为的干预和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伤害,是对法治的阻挠和对法律的蔑视,必须依法严惩。2016年7月21日,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涵盖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规范责任追究和考核考评、加强履职安全保护等多个层面。2017年2月7日,最高法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实施办法》,是对规定的细化和落实。要实现对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有效保护,必须严格落实《规定》和《办法》的内容。

  谈人案矛盾

  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

  司法改革以后,部分法院人案矛盾依旧突出,如何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李少平:人案矛盾已成为制约法院整体工作发展的短板。补齐这一短板,不能简单寄希望于增加编制、人员,也不能一味靠加班加点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最高法将重点通过下述举措破解人案矛盾。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取消院庭长审批环节。继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重点解决送达、保全等制约审判效率的主要问题。在确保审判辅助人员增补到位的同时,探索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和部分辅助事务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

  同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继续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等。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安:

  “人员分类管理需进一步落实”

  谈司法改革

  “人员分类管理需进一步落实”

  司法体制改革目前进展如何?哪些方面需要继续深化?

  徐安:法院、检察院内部的人员分类管理问题还需进一步落实。现在基层法院、检察院比较薄弱,要进一步夯实基层法院、检察院,检力、法官力量下沉,把基层的工作做好。在分类管理方面,解决员额制法官、员额制检察官并非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套的检察辅助人员,以及书记员的队伍建设问题,司法行政人员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司法改革以后机构的设置、办案组织如何完善,怎么样去考核法官、检察官工作成效,司法责任制如何全面建立,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好。

  最高法报告中说,2016年法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刑事案件质量。您对此如何看待?

  徐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是只涉及法院一家,改革还需进一步完善证据标准、诉讼程序等问题,强化这方面的监督。公、检、法三家相互制约相互配合。过去在有罪推定、惩治犯罪放在第一位的情况下,实行“以侦查为中心”,但现在国家法律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现在是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坚持疑罪从无,必须要有证据,这就需要“以审判为中心”,按照审判的证据标准进行,如果侦查阶段证据程序不完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就不能成立。

  谈监察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应研究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2017年将全面落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您如何看待监察体制改革?

  徐安:通过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全方位覆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过去纪委主要是进行党内监督,监察是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监督,那企事业单位、高校人员谁管?好多都是管不到的,现在把这一块完善了起来,凡是属于公职人员的监督全面覆盖到位。

  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是否会削弱检察院的权威?

  徐安:检察院从宪法和国家的定位上看,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将来反贪、反渎转隶以后,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并没有改变。

  对未来监察委员会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在将来也有权进行监督。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还是要履行好审查起诉的职能,只是职务犯罪的侦查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还需要强化。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对民事商事的法律监督这一块是比较薄弱的,转隶以后检察机关应该好好研究,如何加强全方位的法律监督工作。

  谈法官权益

  “江苏一名法官每年办案近300起”

  您怎么看待当下发生的一些伤害法官、医生的现象?

  徐安:法官是公民正义的维护者,法官职业应该受到尊重和敬仰,如果连法官的人身权益都得不到保障,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就要打折扣。现在出现伤害法官、医生等问题,原因很多,这和整个国家历史发展阶段无法分开,由于发展速度快,造成了一些社会层面的问题需要消化和解决,社会矛盾集中在司法战线、医疗战线。

  在江苏,一个法官每年平均办案将近300起,工作量很大。有些不是光凭法官之力就能完全化解,需要社会关注、共同解决,法官在前方需要承受很大的风险。这些问题需要放在社会大环境中看待,需要社会治理创新,只给法官配警察不是治本之策,还需要多渠道分流矛盾,在全社会树立法官的权威,维护法院的正确裁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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