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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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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工作岗位经常要到外地去出差,那么出差是否算做加班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一)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 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 早于下班时间回程. 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 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 不论长短程, 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 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 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 (8:30-12:30, 13:30-17:30)为前提, 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 当晚住宿于连云港. 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 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 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 (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 . 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 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 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 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 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 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 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 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 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 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 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 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 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 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同理, 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 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 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 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 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 的加班费.

  (四) 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 (三) 项实际已经明确, 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 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五) 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 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 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 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 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 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 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六) 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 此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 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 (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此外, 作为用人单位, 对要求长期或者频繁公出职位下的工作岗位, 应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定时工时制, 可避免这类工作岗位因加班工资的原因出差劳资纠纷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况。

  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事例

  问

  我是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一般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我就要跟进到哪里去工作,所以出差是家常便饭,有时候双休日也得外出工作。

  但每每发工资时,却不见有分毫的加班工资。最近我家里有点事,想补休两天,竟然遭到人事的拒绝。

  他们说双休日出差只能算出差,不能算加班。还说出差期间单位每天已经给了100元的津贴,其中就包含了加班费的成分,所以再要加班工资毫无道理。请问我们单位人事的说法正确吗?

  答

  首先明确,你们单位人事的说法是错误的,你出差加班工作,单位必须同时支付你津贴和加班费,两者不能混淆和互代。

  1关于加班的定义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

  至于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你在双休日到客户那里维修设备,就是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你出差期间在双休日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那该双休日则不能算加班。

  2关于出差津贴至于出差津贴,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标准一般企业自定。

  而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其计算的方式,包括基数的确定,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不是笼统的100块可以包含的。

  所以单位若不能安排你补休,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支付你加班报酬,否则你可以采取投诉或仲裁的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法律提醒为避免因双休日出差而引发的加班费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对那些需要长期或者频繁出差的工作岗位,可依法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殊工时。

  而作为劳动者来说,必须掌握好相关的证据,以防止单位赖账。因为现实用工中,常有单位为了逃避加班工资的支付而混淆概念,职工不得不防。

  休息日培训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第一, “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规定可以分解出 “加班”的两层含义:首先,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次,员工在“加班”时间内从事的是生产和工作。本案中,员工在周六上午进行培训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进行的,培训的内容与生产工作相关,符合 “加班”的这一特征。

  第二, “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要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企业文化等。即使这种客观需求短时间内不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 “加班”。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符合 “加班”的第二个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学习应当算作“加班”。那么,该公司必须要向其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可以得到足够的休息,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制度是员工管理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容易产生劳资矛盾的一个环节。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们来说,要想切实处理好这个问题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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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