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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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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劳动者,当您的合法权益被单位侵犯时,您可以向其索要经济补偿金。在这时,劳动者往往会头疼一件事,那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希望能帮到你。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哪些不能列入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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