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热点资讯 > 2023公务考试时间(下半年)

2023公务考试时间(下半年)

时间: 宋佳4544 分享

最新2023公务考试时间(下半年)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对此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最新2023公务考试时间(下半年),欢迎参阅。

2023公务考试时间(下半年)

2023公务考试时间(下半年)

2023年下半年国考预计10月份报名,11月底或者12月初进行笔试。

绝大部分省份的公务员考试会选择在同一天进行,但是也有几个例外,会单独招录。下半年这些省份一般还会招公务员: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广东以及深圳单独招录,基本都在11月、12月陆续进行,具体时间以官网通知为准。

公务员考试选调生的时间更加自由,每个省份各不相同,且一般会分为定向选调和普通选调两个考试,从11月份起就陆续发布公告并进行考试。

公务员考试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人员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考试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公务员考试条件要求

公务员考试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公务员职业

(1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检委的专职领导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各级_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_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八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近期这五大政策变化必须知晓

多个省份试行公务员聘任制

按照我国现行干部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目前,全国有多个省份先后试行了公务员聘任制。

11月8日,山西省人社厅公布,经国家公务员局批准,该省决定面向全国,为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大数据产业办公室,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2名,年薪30到40万元。这是山西省首次试水聘任制公务员。

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不过,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这些地区和部门公务活动已全面禁酒

近日,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禁酒控酒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公务活动全面禁酒。

日前,佛山市出台的《佛山市党风廉政建设暨廉洁佛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中实施“四个严禁”,即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严禁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用酒水。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部委和部门也下了“禁酒令”。9月22日,交通运输部就交通运输部系统国内公务接待禁止饮酒有关事宜印发通知;9月6日,保监会印发通知,明确在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有关事宜。

多地探索建设公务员诚信档案  诚信将与干部考核、奖惩挂钩

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省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诚信档案,研究制定全省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今年以来,多地出台文件探索建立针对公务员系统的诚信档案。

根据各地发布的政务诚信建设相关文件,公务员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档案填写登记情况、个人事项报告查核情况、廉政记录情况、遵守规定和承诺践诺情况等,诚信将与干部考核、使用、奖惩挂钩。

如湖北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中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多地探索公务员容错机制 干部“出错”或可免责

日前,江苏省委出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可以容错的5种条件和8种情形,鼓励干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各地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具体而言,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且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不过,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例如,杭州的规定中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4部门划“红线”  公务员辞职从业不得太“任性”

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做了如下规定: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207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