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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发生事故时如何领取保险金额

时间: 宇华1118 分享

电站发生事故时如何领取保险金额

  安装一套家庭光伏电站,已成为一种节能、环保用电的新方式。然而,电站使用寿命、电站回收成本、电站遭遇天灾等问题却困扰着用户。用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那么万一发生了意外收益如何保障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希望对大家有用。

  

  电站出事了保险怎么赔

  理赔限额: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

  免赔额: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额度。

  一般情况投保以下两种保险

  财产一切险

  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损失。包括:雷电、暴雨、洪水、风龙卷、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地震、海啸、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等。

  一、台风

  理赔限额:沿海区域,1级及以上台风造成的损失,累计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40%。

  免赔额:沿海区域,1级及以上台风造成的损失适用于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5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二、地震

  理赔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为准。

  三、其他自然灾害

  包括:雷电、暴雨、洪水、风龙卷、冰雹、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海啸等。

  理赔限额:保险金额。

  免赔额:因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 10%,两者以高为准。

  四、其他事故

  包括: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盗窃/抢劫等非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理赔限额:保险金额。

  免赔额:人民币1000元。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因发生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理赔限额:保险金额为10万及以下:限额为10万;保险金额为10万至40万(含):限额为0万;保险金额大于40万:限额为10万。

  免赔额:其他事故免赔:人民币1000元;因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0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一般情况,事故理赔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出险备案

  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投保公司电话,如发生人伤事故拨打10急救电话。

  报案时,根据语音提示告知出险时间、出险地点、是否有人身伤亡情况、初步损失情况等,等待理赔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定损。

  第二步:现场查勘

  查勘人员会尽快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并询问出险情况并指导报案人处理事故,报案人配合理赔人员做好查勘工作并相关资料收集工作,确认此次事故的理赔内容、范围、金额等。

  第三步:提交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的事故证明、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收集索赔资料;将相关资料寄送给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专员。

  第四步:保险赔付

  保险公司对索赔单证进行审核,并根据查勘情况及保单条款对损失进行理算。

保险相关知识

  1. 个人责任保险

  承保自然人或家庭成员因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 信用保险

  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4. 农业保险

  农业生产者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

  5. 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6. 定期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7. 终身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8. 两全保险

  以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生存至保险期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9. 年金保险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10. 定额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期领取的年金数额相同的年金。

  11. 变额年金

  年金的给付值随着分立账户投资业绩的变化而变化,保险公司不保证年金领取人的定期给付金额的一种年金形式。

  12. 延期年金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开始领取年金的日期与保单生效日期相隔超过一年的年金保险。又称递延年金。

  13. 终身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时期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的年金保险。

  14. 意外伤害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5. 意外死亡保险

  以意外伤害而致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6. 伤残保险

  出现由于事故导致的身体不同部分伤残的情况时进行保险给付。保单中的保险利益表列示了身体每一部分缺失的保险给付。

  17. 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按合同规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

  18. 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依据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财产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

  19. 短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包含一年)健康保险。

  20. 长期健康保险

  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健康保险。

  21. 强制健康保险

  法律规定的强制健康保险,缴费通常与收入相关。可能是雇主代表雇员缴费的义务。强制险通常由公共或准公共实体进行管理,但也可由私人保险业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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