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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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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解读

  “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这新16字方针并不是过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简单变化,而是体现了从强调静态的“制度建设”转向强调动态的“过程建设”。因此,在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进程中,重点不是“有”的问题,而是“做”的问题。

  党的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抓好的七大重要任务之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具体法律行动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中的一个具体政治行动。从逻辑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主张的提出与行动的采取,都应当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之上,要建立在好的论证基础之上,也就是要给出提出主张和采取行动的充足理由。

  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明智选择

  我国有悠久的依法治国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间,诸子百家就有以荀子、商鞅为代表的法家。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他推崇的首先就是法家思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相对比较缓慢。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江的讲话,一方面表明了我们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显露出当时我国以“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还比较严重。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众所周知,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政治体制改革似乎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在新形势下,2012年党的报告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七大重要任务之一,这无疑是明智的战略选择。

  党的报告还提出贯彻这一战略的具体要求,即“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这一方针正是围绕法治建设中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这四个环节而展开的。这新16字方针并不是过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简单变化,而是体现了从过去强调静态的“制度建设”转向强调动态的“过程建设”。因此,在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进程中,重点不是“有”的问题,而是“做”的问题。

  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作为一种法律行动和政治行动,立法必须是科学的,其科学性首先表现为法律体系的合乎逻辑性。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所体现的正是这个“有机联系”。从逻辑学角度来讲,法律体系要求满足公理系统的一致性、有效性、完全性和可靠性四个根本性质。在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相当于逻辑公理系统中的公理,其本身的可接受性是不容怀疑的。如美国总统奥巴马1月21日在继任总统宣誓中所说的那样,“要恪守、捍卫宪法”。任何部门的法律法规都是从宪法这个公理集中根据规则推导出来的。换句话说,当立法机构在制定部门法或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时,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违宪审查”,看看新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与宪法不一致的情形。一致性要求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致的、无矛盾的,避免法律体系内部冲突。完全性要求法律法规要尽量完备,尽可能做到任何不能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都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要“有法可依”。有效性要求有违法行为但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可能的,即“违法必究”。可靠性要求违法行为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执法必严”。

  科学立法除了要求法律体系合乎上述四个逻辑系统特性之外,作为一种法治行动,立法还必须建立在好的立法论证基础之上。如何评价立法论证的好坏呢?针对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其立法论证应当视为一项系统工程:首先,要论证颁布这项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其次,要论证颁布这项法律法规的可行性;第三,要论证每一个法条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论证必要性是为了避免法律体系的冗余性,论证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为了确保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一个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法律法规,一条缺乏必要性和可操作性的法条,做到司法公正、执法严格、守法全民是不可能的。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起码要求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最低要求。司法不公正的法治是一种“人治笼罩下的伪法治”,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我国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之所以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其目的就是要避免出现“伪法治”的局面。

  公正司法最根本的要求就是要把司法裁决建立在好的司法论证基础之上。不好的司法论证正是导致不公正司法的直接根源。如在刑事审判中,“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虽然在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条原则执行起来非常不容易,其根源在于“有罪推定”思想还很难从司法者头脑中清除,以至于在刑事侦查阶段仍然存在某些“刑讯逼供”或者“类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得证据的非理性手段。

  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深度指标

  “执法”是一种法治行动,其主体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一切机关或组织。严格执法主要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它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行使职权。根据党的报告提出的要求,“严格执法”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换句话说,“严格执法”必须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四大准则。

  从实践操作角度来讲,严格执法就是要在“法”、“情”和“权”之间找到一种理性的选择机制,特别是在社会冲突解决中,严格执法显得更加重要。执行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常常面临着法、情、权三者之间存在的不一致甚至冲突。当三者出现冲突时,理性的选择应当是“法至上,情次之,权最下”。然而现实是,有些工作人员在三者发生冲突时,往往考虑的不是“法至上”,而是“权至上”。因此,出现某些雷人的名言如“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这是明显缺乏基本法治观念的表现,把“权”置于“法”之上。而“我爸是李刚”事件,则代表着一股“情至上”的社会不良思潮。“严格执法”就是要求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至上,权最下”的逻辑优先原则。前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后者是“人民公仆”的表征。

  作为一种法治行动,任何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履行行政行为时,首要应当想到其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也就是说,首先要进行执法论证,将自己的行政行为建立在好的执法论证基础之上,这是衡量严格执法水平的逻辑标志。

  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广度指标

  严格执法是相对于官来讲的,而全民守法则是相对于民而言的。当然,官也是民中一员。“全民守法”既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广度指标,又是一种理想的境界。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最理想状态就是任何公民都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强烈的公民法律意识,要求任何公民在做出某一具体行为时,最好事先想想“如果这样做了,是否违法?”也就是要做一个守法论证,看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难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现象:某人做了违法行为,当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他竟然说我并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这种现象在官民之中都是常见的。如某常务副县长被反贪人员审讯,结果这位常务副县长非常配合地交代了许多连检方都不知道的受贿行为。后来有人问他为什么如此老实?他的回答是:“我以为我交代了,把钱退了,然后可以回去继续做我的常务副县长呢。”又如,某镇党委书记何某为了帮助下属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让主管财务的副镇长吴某从公款中累计借用34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然而,这名副镇长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罪行被立案调查,这位镇党委书记也就因此被当作“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起诉并被判刑。何某在自我辩护词中说:“在这个事件上,我并没拿一分好处,我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依法治国并不推崇“不知者无罪”的理念。试想,如果何某在做出这种“关心群众”的行为之前,事先有一个针对自己行为的守法论证,牢狱之祸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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