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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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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要关注自己切身利益,更要关注关于自己的信息。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欢迎阅读。

  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篇一

  城乡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值此2017年新春来临之际,元宝山区民政局向一直以来关注、支持、配合元宝山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全区城乡居民朋友们表示感谢。按照上级要求,我区于2016年8月出台了《元宝山区城乡低保综合评定工作方案》,经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等环节,目前已近尾声。

  低保是动态的,不是永久不变的。2014年到现在我们已经利用家庭经济核对平台取消城市低保对象10963人,农村低保对象5834人。

  为了让广大居民对国家的低保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方便今后及时申报,现就低保政策及其他救助政策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1.什么是低保?

  低保是政府对贫困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并不是下岗、失业、待业、占地、残疾、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就可以无条件享受低保待遇。低保金是救助金,不是下岗职工的生活费、失业保障金;不是征(占)地和房屋拆迁的补偿金;不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人员的养老金。低保是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救助,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福利。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对象,才能给予低保救助。低保救助是暂时的、动态的,救助对象生活摆脱了困境,低保救助就随之结束。

  2.什么是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工作是通过统一低保核查口径,全面综合户籍、年龄、疾病、残疾、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医药费、学费等合理性支出等因素,结合在实践中测定的劳动力系数计算方式,将各项因素进行量化,结合全面实施低保民主评议、公示监督,衡量一个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综合评定量化了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简化了操作流程,扩大了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3.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申请低保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具有元宝山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元宝山区辖区范围内的居民;

  城镇户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497元;农村户口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495元。

  4.如何申请城乡低保待遇?

  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5.申请对象应提供哪些资料?

  ①申请书;②户口薄、居民身份证;③收入证明;④身体健康状况证明;⑤其他证明(学生证、结(离)婚证等)⑥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申请对象应将原件提供给受理机构查验,提交复印件。

  6.低保的办理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户主申请(或者委托村委会、居委会代为申请)→镇乡街受理→村(居)委会配合镇乡街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联网核查→镇乡街主持在村(居)委会召开民主评议→村(居)委会、镇乡街张榜公示→镇乡街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批→村(居)委会、镇乡街张榜公示→按月发放低保金。

  7.哪些人没有低保申请资格?

  (1)男18周岁至50周岁(含)、女18周岁至45周岁(含)且家庭成员均为正常人(有合理性支出扣减的家庭除外);

  (2)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机动车家庭(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3)拥有空调等高档消费品、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4)有工商注册的个体经营户;

  (5)虽然没有工商注册记录但有经常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

  (6)拥有商厅、2套(含)以上住房、近2年内购买商品房、自建房屋(因城市拆迁、自然灾害坍塌、年久失修已成危房需要重建的除外)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

  (7)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庭;

  (8)本人或配偶有一方领取了财政或社保离退休金以及享受遗属待遇、收入超标的家庭;

  (9)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10)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11)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2)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3)以套取低保金为目的新分户;

  (14)经核查,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低保初审听证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15)不定期核实、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

  (16)无理取闹,阻碍低保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17)符合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农村五保(吃、穿、住、医、葬)、孤儿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分别申请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相关救助,不重复享受低保待遇;

  (18)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8.民政部门对困难家庭还有哪些救助政策?

  低保不是唯一救助途径,除低保政策外,民政部门对困难家庭还有其他救助政策:

  (1)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符合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和孤儿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审批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2)受灾人员救济: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3)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4)临时救助:因火灾、车祸、病、残等情况出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5)残疾人两项补贴救助: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9.对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况如何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者当面举报等方式向受理机关进行举报。我们将严格按规定入户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区民政局举报咨询电话:城市低保3555570 ;农村低保3555571。

  城乡低保综合评定工作目的在于“政策把握到位,程序操作规范,对象审批准确”,希望能得到全区城乡居民朋友的理解和支持,争取达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阳光低保”的目标,努力实现全区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运行,切实让真正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得到应有的救助,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祝全区城乡居民朋友们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元宝山区民政局

  XXXX.X.X

  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篇二

  尊敬的广大城乡居民:

  您们好!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为让您了解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顺利缴纳医保费用、舒心享受医保服务,从而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您的手中。

  我们特向您宣传市委、市政府的一项惠民政策,欢迎您踊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由2016年的120元/人,调整为150元/人;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仍维持190元/人的标准不变。

  调整的原因:一是省委省政府有要求。为了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省政府专门出台了《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全省各地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各个档次筹资标准和政策待遇的统一。二是上级部门有规定,省人社厅和财政厅都发出了2017年度全省各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的文件通知。三是广大群众有呼声。医保用药更多、目录更宽、待遇更好,既是广大城乡居民的期盼,也是我们工作所追求的目标。

  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将享受到“三大利好”。一是门诊待遇更高了。参保居民在基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一档从35%调整到50%、二档从40%调整到55%;日报销封顶额村级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从10元提高到2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20元提高到30元;年最高支付额一档从200元提高到400元、二档从300元提高到500元。二是用药品种更多了。打通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二档及城镇职工医保的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统一执行最高标准的城镇职工医保的“三个目录”。例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员以前住院只有700种药品可以纳入医保报销,现在却有2700种药品可纳入报销,足足增加了2000种。三是住院待遇更好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更高,城乡居民一档、二档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55%、7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75%、80%。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如果您是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5类特困群众”,身患27种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目录内医疗费用一律给予100%报销;如果您是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政策范围内的合规住院费用比规定的报销比例提高10%!

  医保政策还有很多很多,我们将会通过一户发放一张政策简表、全面更新医保网站、广泛开辟宣传专栏及进村入户宣讲等多种多样的形式,让您知晓、帮您弄懂。请广大城乡居民在2016年12月底之前,到就近的村或社区参保缴费,为您及家人购买一份平安、落实一大保障、创造一个美好的未来。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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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篇三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解决我县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工程,是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重要举措,城镇居民医保实施后,可以在您最需要的时候及时给予支持。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具有覆盖范围广、大病有保障、个人缴费低、政府补助高的特点。填补了我县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的空白,使我县城镇居民沐浴在“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阳光下。除个人缴费部分外,其余的保险费用由政府统一补助。另外,政府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全额补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殷切关怀。

  为使广大应参保的城镇居民能够及时参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特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

  1、各类学生、入托幼儿(含民办学校学生、私立幼儿园入托幼儿)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2、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居住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3、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原主管部门参保登记、缴费。

  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县医保中心统一核发《枣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保IC卡,由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幼儿园或主管部门及时发给参保人员,作为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二、登记时需携带的材料

  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枣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上幼儿园之前的儿童可不提供照片);

  5、重度残疾人员、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人群需提供相关证明。

  三、参保缴费标准

  1、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医保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缴纳5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各级财政补贴110元。

  2、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19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各级财政补贴110元。

  3、参保人员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

  2009年7月至9月份征收非学生类居民下半年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为: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个人缴纳25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个人缴纳95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25元)。待遇享受期为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2009年征收各类学生、入托幼儿医保费,个人按50元标准缴纳一学年费用(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待遇享受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四、缴费时间和待遇享受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

  1、各类学生、入托幼儿按学年缴费。每学年初10月1日至31日为参保缴费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待遇享受期。

  2、其他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缴费。2010年1月份为2010年度参保缴费期,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待遇享受期:以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1、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1)非学生类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和特殊重病门诊费用;

  (2)各类学生、入托幼儿、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含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和特殊重病门诊费用。

  2、报销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超出目录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居民住院费用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4、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

  5、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属于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和属于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属于医保限价支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医保限价标准执行),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居民医保基金分担。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每个结算年度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为每人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负担,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7、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5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六、参保人员特殊重病门诊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1、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的特殊重病门诊费用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费用。

  2、各类学生、入托幼儿、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的特殊重病门诊费用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发生的门诊费用。

  3、特殊重病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

  4、特殊重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按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

  我们将按照“就医方便、手续简便、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原则,严格规范运作程序,切实加强基金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让居民朋友们放心参保、舒心就医,真正享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优惠和便利。

  居民朋友们,我们殷切希望您从健康出发,从长远打算,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参保,为父母投保,表达一份孝心;为儿女投保,体现一份爱心;为自己投保,寻求一份安心。让我们一起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并肩前行,共建共育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怀支持下,经过我们的努力工作,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越办越好,广大参保居民一定会感受到生活的健康平安,人生的和谐幸福!

  最后,我们真诚地祝福广大城镇居民朋友们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枣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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