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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低保户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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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低保户的一封信

  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致低保户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阅!

  致低保户的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全县低保户:

  你们好!衷心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们低保工作的大力支持!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申请低保必须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我县标准为:城镇低保322元/人/月,实际补差人均260元/月;农村低保2105元/人/年,实际补差人均110元/月)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凡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能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新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子女择校就读的、赌博吸毒的、违反计生政策未依法处理的、虚报隐瞒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家庭有汽车等高消费品的、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县民政局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的,都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低保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审核的主体,户主必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县民政部门是审批主体,负责对乡(镇)政府上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发放低保金。

  按照低保法律政策规定,享受低保的家庭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该保障的保障,该退保的必须及时退保,做到“有进有出”。所有低保户必须向县民政局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自觉接受有关国家部门对自身家庭经济变化状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凡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死亡、出嫁、考取国家公职人员的;生活改善后购买空调、汽车等非生活必须品的;必须主动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衷心希望你们对我们低保工作一如既往的支持!

  XXX

  20XX年XX月XX日

  致低保户的一封信范文二

  尊敬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

  你们好!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是党和政府为了妥善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城乡低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保障面的不断扩大,保障对象的增多和就业途径、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导致了部分“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

  为了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低保工作的公信力,全市启动了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将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张家口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操作规程(试行)》,通过与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协作,对所有低保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财政供养,车辆和房屋拥有、社保金和退休金的交纳领取、户籍信息、工商执照领取、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同时,进一步加大入户调查力度,规范核查、审批和公示程序,维护低保工作“应保尽保”、“应退即退“的良好秩序。从即日起,对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而不主动报告,被民政部门通过信息比对查出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并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的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根据《张家口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保家庭,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低保对象死亡的;低保对象或其家庭成员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收入较为稳定单位工作的,或在高收入行业单位工作的;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城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倍及以上的)、非生活用房或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的;无特殊情况,申请低保前3年之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因征地拆迁原因的除外),以及对住房进行高标准装修的;拥有营业执照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等等,以及因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欢迎全市广大城乡居民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如实准确地向县区民政局或市民政局反映,我们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感谢大家对全市低保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祝大家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XXX

  20XX年XX月XX日

  致低保户的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低保户:

  您们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是党和政府坚持以民为本,切实保障城乡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一项惠民工程。多年来,县民政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全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城乡低保管理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了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好的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这一惠民政策,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更好地接受广大群众对全县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现将低保申请和审批程序予以公示,请广大城乡居民予以监督。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和范围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持有我县户籍,居住在本县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和年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保障标准340元/月.人,农村保障标准2020元/年.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低保。

  (二)保障范围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居民;

  2.因病、伤残不能正常劳动及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居民;

  3.因家庭成员为幼儿、未成年人、病人或伤残人员,虽有劳动能力,但需照顾家庭成员的居民;

  4.因生存条件差、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

  5、因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而影响正常生活的居民。

  二、办理程序

  城乡低保按照个人申请,镇(三农发展中心)民政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民政局入户抽查、会议审定、审批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

  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名义向镇(三农服务中心)民政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交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家庭困难的材料,申请人还应填写制式的申请审批表,并明确承诺,授权低保经办机构可以对其家族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镇(三农发展中心)民政工作站审核

  1、入户调查。镇(三农发展中心)民政工作站受理低保申请后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填写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盖章)。调查时还应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和社区走访2—3户,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2、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三农发展中心)民镇工作站干部主持,评议人数不少于9人,主要有老党员、老干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村(居)民代表、村组(或社区)干部、信息监督员组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和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主持人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初步结论,提交镇(三农发展中心)行政会议审定。

  3、审核公示。镇(三农发展中心)行政会议审定后,由民政工作站负责将拟上报审批的对象按照统一格式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或社区)固定的民政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无议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申请人低保申请档案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审批

  1、材料审查。县民政局接到上报文件和低保档案后,应及时查验所报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凡资料不全或不合程序的应退回补办或重新办理。

  2、入户抽查。对上报待审批的低保对象,县民政局要组织人员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看申请人的实际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和镇上报的相符,了解是否进行过入户调查,是否进行了公示,是否按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家庭实际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予审批,程序不到位的要返回完善程序。

  3、会议审定。县民政局在抽查复核完成以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提交局务会审定。明确批准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和金额,实行分类施保。不予批准的,责成各镇(三农发展中心)民政工作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公示

  县民政局批准后,镇(三农发展中心)民政工作站将低保对象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无异议的,县局以文件形式批复到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对象的义务

  城乡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村)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资格;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要在其申请就业时,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和镇(三农发展中心)民政站、居(村)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其介绍的职业,可取消其低保资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6个月以上的;

  (二)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拥有消费类或经营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四)拥有门面房;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新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五)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的;

  (六)有撂荒地的;

  (七)家庭成员经商办门店的;

  (八)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抚养能力而不尽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

  (九)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五、动态管理制度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保障了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障面的不断扩大,保障对象的增多和就业途径、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欢迎全县广大城乡居民正确把握和理解低保政策,对城乡低保工作进行监督,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或工作程序不到位的现象,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如实准确地向县民政局反映,我们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确保城乡居民这一兜底工程真正落到实处,为贫困群众服好务。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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