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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政治辨析题与主观题做题方法

时间: 郑晓823 分享

  初一政治的辨析题与主观题的做题方法都有哪些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初一政治辨析题与主观题的做题方法,希望会给大家带来帮助。

  初一政治辨析题与主观题做题方法(一)

  第一步,辨别正误。这是关键的一步,如果判断不正确,后面的分析就会做无用功,正确的是什么,错误的是什么。

  切记:我们只在脑海判断,不可写在试卷上。

  第二步,分析说明。这是解题的重点所在。分析正确的为什么正确,错误的为什么错误,运用所学的概念、原理等分析清楚。

  第三步,总结评价。在辨明是非、对错,分析事理的基础上,亮明自己的观点,说明我们应该怎样做,以达到照应题目,深化主题功效。

  主观题(材料题)

  首先,把材料认真地读一至两遍,联系所学知识,心中勾画出一些重点关键词、关键句。

  其次,根据这些关键词、关键句,联系题目的设问,回归教材组织答案。 第三,在回答问题时,书本知识与材料内容都有所运用。一般来说,先答出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再给出材料加以说明。有的时候,题目的答案就在给出的材料中,只要把语言重新组织一下就可以了。

  第四,还要多问自己几个“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该怎么做”,这样可以把题目答得更全面,确保万无一失。

  初一政治辨析题与主观题做题方法(二)

  一、关于辨析题(每道题4分或5分):就是分析题目正确与否, 错误的话要给出理由。

  举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没有区别。”

  答案:错误。具体分析: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的要素,二者的区别是相对的,是程度问题,二者存在共性。在规则与原则间有一个不明晰的边缘地带,甚至有些法律要素究竟属于规则还是原则是难以定位的。

  二者区别:①对事及对人覆盖面方面:法律原则较宽,更大宏观指导性,又称“超级规则”;法律规则较窄。

  二、对于案例分析题,答案只是提供一个思路,大家在论述时一般只要不偏离大的方向(比如本来是原则不能答成规则这样的),那么即使你的个别观点有问题,但论述得很有道理,很充分,很清楚,论证有理有据,那么就容易得高分。如果对一个大题,你只答几句话,那肯定是不够充分的;或者前后观点矛盾,没有自己的立场,也不好。所以一般应先表明你的观点是什么,以总分总的方式来进行论述,同时结合案例自身的情况,将理论与案例材料熔合,这样就比较好。 期末考试案例分析也是3个题目,基本每个题都是10分左右。

  在期中考试题目后面我附上了关于论述和材料分析题一般的答题方法的总结.(当然我们的考试没有具体要求写“文章标题”等,还有这次也没有字数的要求)

  期中考试案例分析题(共30分,每题10分)

  (一)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和蒋某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某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某认识了一个张姓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

  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所学法理学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答案——思考提示:

  1、本案主要反映的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办案法官在考虑了司法判决的社会后果的前提下,越过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这里所涉及的问题是:法官是否正确运用了司法自由裁量权。从法理上说,在法律的司法适用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而且,有明确规则时应当适用规则,而不是运用自由裁量权越过规则适用原则。《继承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作为“规则”已经对遗赠行为已经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按照法理,本案法官应当适用《继承法》中的规则认定黄某赠与行为的合法效力。

  2、本案的特殊性(考虑个案的正义性问题)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僵硬地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精神办案,就有可能造成不正义,而对于适用特别法中的明确规则会产生明显不正义的后果时,法官是否应当适用一般法中的原则判案的问题,这在我国法律理论中和司法实务上都还存在着分歧。

  3、本案中需要平衡的主要是两种利益和权利,即个人的遗嘱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护。

  黄与张从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和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如果让张因这种违《刑法》的行为而顺理成章地得到遗产,就会在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自由权和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势必出现了与我国《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所保护的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相冲突的情形。对于重婚行为,即使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也没有提起自诉,而如果民事判决出现了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判决,那么,这种判决的精神就会和《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精神相冲突。

  4、对本案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之评价。

  本案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掌握是适宜的。法官在平衡利益时应该将其个人的好恶置之度外,而必须以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法律的目的在此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在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近年来的社会现实无情地表明,由于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已经变得如此脆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安在?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本案判决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明显的漏洞时,运用其自由裁量权,适用民法通则原则,依据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结果。通过这一判决,合理地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判决并未超越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对于本案的处理可能存在其他合理选择,然而,本案判决不失为一种通过法官的论理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努力,也是适用法律原则衡平利益的一种努力。

  (二)2006年8月15日,一名县教委的办事科员,一名5岁男孩的父亲,一名曾当过中学教师的文学系毕业生,一名爱好舞文弄墨的瘦弱文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公民,8月15日,在茶余饭后、闲暇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写好《沁园春·彭水》后,秦中飞把诗词输入手机,在接下来的十几天里,他发了10-15条短信,并在QQ上发给了4-6个网友。

  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一位收到短信而被两次问话的中学老师称。

  公安机关相信,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词中所“隐射”的三个主角之一,彭水县前任书记马平,2001年调任重庆铜梁县委书记,今年8月30日,因涉嫌职务犯罪,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已被检察机关逮捕。

  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律师李纲认为,“从秦中飞的《沁园春·彭水》来看,并不构成诽谤罪”。李纲认为,词里面所写的并非捕风捉影。“你可以从字面理解到任何意思,但不能因此认定诽谤了谁。缺乏了主观意图,诗词中没有指名道姓,也没说什么坏话,只是描述了彭水的现状和事实。”

  阅读以上材料,运用所学法理学知识对此案件进行评析。(要求结构完整、论述清楚、观点明确、理由充分、中心突出。)(本题10分)

  思考提示: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不过,我们应当看到,法通过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可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1.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法不针对思想,并不等于它毫不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法律上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是建立在行为基础之上的推定。

  2.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即法律调整的是人们之间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3.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

  现代法律与古代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不直接调整人的思想,不直接对人的意识和观念发生影响,并且法律也不调整单纯表达思想的行为。现代社会不存在类似古代社会的思想犯。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最后,就彭水案中的秦中飞短信事件来说,秦中飞短信所反映的是彭水的现状和事实,是用具有讽刺意味的文字来发泄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并没有侵犯相关人的名誉权。 也就是说,一方面秦中飞对彭水现状的描述并非散布虚假事实,

  不构成诽谤罪;另一方面秦中飞在短信中并未使用侮辱性文字,只是运用隐喻的方式进行讽刺。因此,秦中飞的短信事件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反映的是人的思想和观念。

  (三)在法学领域,包括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在内的各种部门法学,甚至是那些边缘性的交叉学科,譬如犯罪心理学、法医学等等,大体上都包含了一个相对确定的知识体系。也就是说,这些部门法学或交叉学科的知识边界,基本上是清晰的。相比之下,法理学或“法学理论”则构成了一个明显的例外,它就像一个大大的筐,似乎什么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

  在一些通行的教科书中,法理学的主要内容,常常被分割成这样一些相对固定的知识板块:法律的概念论、法律的历史论、法律的价值论、法律的运行论、法律的社会论,以及法治理论,等等。但是,在教科书体系之外,在法理学者的专题论著中,法理学的面孔就变得五花八门、色彩斑斓了。举凡“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政治学”、“法律人类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电影”、“法律与科技”、“法律与文化”,“法律的现代性”、“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符号性”、“法律的本土性”,等等之类的宽泛主题,几乎不能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来加以穷尽。这些形形色色的“法理学话语”,不仅内容散漫无边,而且还可能附带了一个致命的缺陷:无论是严肃认真的高头讲章,还是生动风趣的散文小品,大多不能有效地、具体地解决某个实践中的法律问题,也很难为人们解决纠纷或保障秩序提供一些直接的、形而下的指引。在我们这个追求实效、讲求功利的时代,法理学范围的不确定性,法理学话语的非专业性、非实用性,已经让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萌生出这样的疑惑:法理学到底是干什么的?它还有用吗?倘若它什么实际问题都不能解决,为了避免浪费学者们的智慧、学子们的青春,干脆把它取消,岂不更好、更干脆?

  根据上述材料,请你分析一下法理学这门学科的价值或者法理学的使命。 法理学的使命:解释法律的所以然

  1、法理学的性质和地位:

  法理学的对象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法律制度运行机制。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学的方法论、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较少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因,主要在于法理学自身的特性:它既可以归属于法学领域,但似乎又不是一门纯粹的法学学科。一个更恰当的定位也许应当是:法理学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一门交叉学科,譬如,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法社会学是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正义理论是法学与伦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等等。从某种程度上看,正是通过法理学的这种交叉性、牵连性,各种具体的部门法学才得以方便地汇入到人类创造的整个知识体系当中。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

  通过法理学,有助于实现部门法学与人类其他知识的融合,这还仅仅是就

  法理学对于人类知识体系的价值而言的。但是,法理学的意义决不能仅限于此。事实上,法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法之理”的学科,还承担了一项更重要的使命,那就是,解释法律的所以然。因为,法律作为我们须臾不能离开的一种社会现象,有待于我们从两个不同的层面上来加以认识:一方面,我们需要“知其然”,但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知其所以然”。大致说来,“知其然”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各种部门法学。譬如,关于审判的程序、关于合同的要件、关于犯罪的构成等等方面的“知”,都有助于实现“知其然”的目标。至于“知道法律的所以然”,即,弄明白法律为什么是这样,在法律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是哪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导致了如此这般的法律现象……之类的问题,则有待于法理学来回答、来阐释。从这个角度上说,法理学话语尽管纷繁复杂、异彩纷呈,彼此之间也许根本就找不到相互对话的平台,甚至也没有什么直接的关联,然而,所有的法理学话语都担负着一项共同的使命,那就是,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解释法律的所以然。法理学的基本价值与主要使命,其实就在这里。只要“法律的所以然”还没有被彻彻底底地揭示出来,法理学的价值与意义就是不容置疑的。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虽然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分别承担了“知其然”与“知其所以然”的不同使命,但是,两者之间的界线也并不像“楚河汉界”那么清晰。一方面,部门法学的任务,虽然主要在于实现“知其然”,然而,倘若它们能够深入到“知其所以然”的程度,也可以纳入到法理学或所谓“部门法理学”的范围。另一方面,法理学的使命,虽然主要在于解释法律的所以然,但是,如果这些解释能够直接用于回答“知其然”的问题,那就表明,法理学已经把自己的手伸到某个部门法学的领域之内了

  附:

  论述题与材料分析题的做题技巧:

  论述题的基本类型

  论述题包括哪些类型呢?通过对过去几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论述题主要有两种类型:

  1.材料分析型

  这种类型的论述题的题干部分往往是具体的部门法案件或者法律现象,要求学生结合这个材料写一篇文章。这类题目的答题思路是“就事论事”,强调结合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材料分析题的可能范围:诉讼法、民商法、行政法。

  2.理论分析型

  这种类型的论述题不提供具体案例,仅给考生一些背景资料或者一个法学命题,然后要求学生按照要求进行写作。这类题目的答题思路是“就理论理”,强调结合命题运用法学原理来分析、说明。

  理论分析题的可能出题思路:法学名言、法律制度、法学争议命题。

  论述题的答题技巧

  1.文章标题

  简单地讲,题目不要太长,简洁明了就好;不要太学究气,一上来就是“论什么什么”;题目也不要公文化和生活化,一看就像机关里的工作报告或报纸上的八卦新闻,没有法律人的犀利和严谨。关于题目,我的建议是:文章题目应当能够表明你的立场,一语道破你的观点;应当使用法律语言,应当准确,但并不排斥轻松和活泼。

  2.确立合适的中心观点

  首先,观点必须鲜明。也就是说,作者不能持一个左右摇摆、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观点,说了半天,让阅卷老师还是不明白你到底支持什么反对什么。

  其次,观点必须切题。也就是说,你的观点应该和考卷给出的材料或案例紧密结合,是可以从材料或案例中合理而自然地引申和归纳出来的,而不是风马牛不相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观点必须正确。所谓观点正确,主要是指观点要符合**法治的精神,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有利于保障**和实现社会公正,同时也必须符合当代中国的社会现实,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说服阅卷人——如何进行有力的论证

  其一,规范论证或制度论证。就是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论证你的观点,这是律师在法庭上最常用和最有效的论证方法。

  其二,法理论证。法理论证或法哲学论证是论述题中最经常使用的论证方法,这种论证不依赖和局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是运用法学的一般原理进行证明或反驳,这里的法理包括部门法法理和一般法理。

  其三,比较法论证。简单地讲,就是引用和借鉴外国的法律经验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

  其四,社会现实论证。法律人不是艺术家,法律中也不允许出现不切合实际的浪漫遐想,所有的想法都应立足现实,符合社会需求,不超越真实生活。

  4.文章的结构——三段论

  论述题写作作为一篇小文章,应该具备三个部分:引题、论述和总结,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三段论的写作模式。

  引题是第一部分,一段,大概用一百字左右,从材料中引申出你的观点或者问题,给文章一个中心。

  论述是第二部分,可以分为几个小段,字数最好在三百到五百字之间。这一部分主要是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建议,或者论证自己的观点。

  总结是第三部分,一段,字数大概在一百字左右,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最后概括,结合社会实践对问题进行理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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