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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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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下面学习啦给大家分析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恰好是中国由农业经济形态突飞猛进到工业经济形态的历史时期,这段时期,人口突增是世界各已完成工业化的国家都出现过的。

  原因:计划生育关乎国计民生

  1、人口现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世—重要国情之一

  2、人口现状特点 ①基本特点:基数大,新增多,素质偏低 ②一般特点:

  3、人口问题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表现在表现在表现在表现在:①直接影响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 ②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 ③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①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必要性:发展的问题 ②目的—控制数量,提高素质 ③要求: 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

  解放后计划生育政策的演进过程:

  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1980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 稳定阶段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1980年出现计划生育发展史上标志性的事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郑重向全国发出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

  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自此国家正式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

  计划生育的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等行政机关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证》。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或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生育服务证》由市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因丢失或不慎损坏等原因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加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系,双方应建立新生儿入户情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群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服务,育龄夫妻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计划生育主管机关负责将有关情况登记在《生育服务证》上。

  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以下情况能生“二胎”(各地规定可能略有出入,须参考本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夫妻双方都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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