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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小学语文必考文学常识知识点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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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司马迁《史记》 司马迁,字子长,西汉伟大的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尊称“史圣”。最大的贡献是创作了中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太史公书)。与司马光并称“史界两司马”,与班固并成为“班马”。《史记》记载了上自上古传说中的黄帝时代,下至公元前101年,共3000年的历史,被认为是中国史书的典范。《史记》与《汉书》(班固)、《后汉书》(范晔、司马彪)、《三国志》(陈寿)合称“前四史”;与司马光的《资治通鉴》并称“史学双壁”;被鲁迅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史记》全书包括十二本纪(帝王传)、三十世家(王侯传)、七十列传(名人传)、十表(大事年表)、八书(典章制度),共130篇。

  9 、汉乐府 古代民歌又一次大汇集(诗经),与《诗经》不同,开创了诗歌现实主义的新风。最大、最基本的艺术特色是它的叙事性。女性题材占重要位置,由杂言趋向五言,是中国诗史五言诗体发展的重要阶段。《陌上桑》和《孔雀东南飞》都是汉乐府民歌,后者是我国古代最长的叙事诗。《孔雀东南飞》和《木兰诗》合称“乐府双璧”。汉代《孔雀东南飞》、北朝《木兰诗》和唐代韦庄《秦妇吟》并称“乐府三绝”。

  10、《古诗十九首》 组诗名,是乐府古诗文人化的显著标志。为南朝萧统从传世无名氏《古诗》中选录十九首编入《昭明文选》而成。在汉代民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五言诗。习惯上以句首标题,代表作有《行行重行行》《青青河畔草》《青青陵上柏》等。

  11、三曹 指汉魏间曹操与其子曹丕、曹植的合称。建安文学代表。曹操是建安文学新局面的开创者,开创了建安文学的新风气,风格清俊通脱。曹植是第一个大力创作五言诗的作家,他把文人五言诗的发展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标志着文人五言诗的完全成熟。他的散文和辞赋也表现出了很高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洛神赋》美不胜收,《与吴季重书》和《与杨祖德书》是两篇有名的散文诗札。

  12、建安七子 建安年间七位文学家的合称,包括:孔融、陈琳、王璨、徐干、阮瑀,应玚、刘祯。孔融成就主要在散文,诗歌成就最高者为王璨、刘祯,王璨的赋也很好。徐干诗文兼善。陈琳、阮瑀在章、表、书、记方面的成就比其诗歌创作要高。应玚现存诗作只有数首,难以对其判断。

  安徽考编必背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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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一)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2016安徽考编必背知识点汇总(4)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9、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教育法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10、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11、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12、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14、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15、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16、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17、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8、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9、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20、9部教育法颁布7倍,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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