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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盘点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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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经典案例分析盘点2017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案例分析,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公司关闭门店,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11年12月11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12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600元。

  后因公司计划关闭职工所在店面,故与职工协商将其调动至天津另一门店工作。双方就此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7月4日,公司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现双方均认可双方于2013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职工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转移保险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起诉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 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10年8月25日到公司工作,为喷砂操作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4日,后劳动合同期限续订至2014年8月24日。职工称,其入职时公司未告知岗位系有毒有害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也没有注明,同时在上岗前及上岗后公司也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公司也未提供任何防护措施。在2013年11月7日,职工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口角,后公司要求职工写下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此内容并非职工真实意思表示,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仍未按法律规定给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为此,职工申请仲裁。因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医药费2000元,医疗补助费18000元工资21690元,特岗津贴2574元。

  案例三 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11月30日入职万邦公司,张某在职期间,万邦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1日张某以“待遇不合理”为由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万邦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万邦公司认为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额违约金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2年10月30日入职物业公司,岗位为中控室值班员。2013年3月25日公司与杨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杨某参加空港辖区消防部门组织消防初级证取证培训,时间从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5月2日。公司支付培训费用,杨某学习结束后,至少在公司服务至2015年4月2日,如超过劳动合同规定时间的,劳动合同顺延至服务规定时间。培训学习结束后,如杨某主动辞职,或因自身原因(如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等)而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应按费用说明中的B条款退还相关培训学习费用。”现劳动双方因工资抵扣培训费用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例五 员工因因欠薪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3日职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职工至某天津分公司处工作。在2014年3月,接受派遣的公司以与职工签订的《2014年度绩效管理手册》为由,单方降低工资。2014年8月职工申请仲裁,要求裁定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认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支付工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职工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职工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月工资4450元,两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欠发工资5334.48元,连带支付克扣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5334.48元。

  案例六 员工因公司不交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王某自2004年10月份起在华润超市处工作,自2010年7月30日起转岗为见习组长,实行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以季度为核算周期的综 合计算工时制。2013年6月16日因公司长期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长期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接触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赔偿金。

  案例七 妊娠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8日职工入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职工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7日。2013年1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3000元。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职工怀孕,现仍在妊娠期间。2014年2月27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与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4年3月20日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定,公司撤销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支付2014年2月28日至3月20日工资1034.48元,支付2013-2014年冬季取暖费335元。职工不服此裁决,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案例八 劳动者因工出差,在途时间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案情简介:

  职工2012年2月21日入职,双方签订期限为2012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1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2月19日。2014年4月19日至5月15日期间职工因公前往西藏出差,公司安排职工2014年5月16日倒休一天。职工主张其在2014年4月19日、20日、26日、27日、5月1日、3日、4日、10日、11日存在加班。公司表示原告并未在上述时间提供劳动,不予认定。职工于2014年6月2日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及福利待遇为由,提出解除。

  案例九 员工违法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职工于2005年8月1日入职,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定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双方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11年6月6日,职工因个人原因于提出辞职。2011年7月13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批准了职工的辞职,并向职工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已签收。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职工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公司于2011年底得知,职工现就职的公司业务性质与本公司属于生产同类产品、实属竞争关系的公司。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在《每日新报》发布公告,要求职工告知从业情况,并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

  因提醒无果,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要求,职工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0492.75元。

  案例十 企业可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调整职工待遇

  案情简介:

  职工1981年入职,1992年该厂成立为有限公司,职工被派到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1995年11月30日职工与该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后该厂重组成立了某集团有限公司后,职工一直负责处理公司会计报表工作。2003年公司停产、停业。2013年6月19日公司作出了组织机构调整的通知,撤销了公司等三家单位的会计岗位,财务报表工作并入公司财务部。2013年6月20日,公司作出了《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待业的制度规定》,载明,“进入待业期1-6个月的职工,享受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待遇,另支付生活补贴300元”。公司据此自2013年7月起,将职工工资调整为每月1500元,实际发实际发放数额为2013年7月1993元、8月1500元、9月1500元、10月1600元、11月1600元。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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