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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队伍建设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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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队伍建设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公务员是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所以公务员的队伍建设很重要。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公务员队伍建设现状分析及建议,希望对大家有用。

  公务员队伍建设建议

  一、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分析

  以武隆县为例,通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几次机构改革、严格实行凡进必考、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切实加强培训交流等工作,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良好成绩,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整体结构得到明显改观,能力素质得到明显增强。从学历上看,目前全县2014名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56人,占2.8%;本科生564人,占28%;专科989人,占49.1%;中专208人,占10.3%;高中及以下的197人,占9.8%,学历层次得到了较大提升。从年龄上看,30岁以下的252人,占12.5%;31至35岁的304人,占15.1%;36至40岁的459人,占22.8%;41至45岁的354人,占17.6%;46至50岁的379人,占18.8%;51岁以上的266人,占13.2%,属于基本合理的范围,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公开考录,机关新进了一批综合素养较高的年轻公务员,对改善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整体能力素质状况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感到,当前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也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许多地方和部门都还存在着整体行政能力不强、水平不高、效能不优等问题,值得引进高度重视。

  1、是专业素养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据抽样统计,目前乡镇机关公务员中熟悉农业生产技术和农村经济管理的仅为39%,在县直单位中专业对口的不到30%,在县直专业部门班子成员中非专业人员普遍达到30%至50%。在许多基层机关单位中,人员数量不少,但真正能干事的人十分缺乏,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专业素养不高问题比较严重。用非所学,干非所长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外行大量充斥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中。

  2、是发展能力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在县乡两级,掌握现代经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外贸、金融、旅游、环保和各类法律法规知识,懂经济、会管理的复合型行政管理人才极度匮乏。目前,基层公务员不缺乏发展的意识,但缺乏发展经济的能力和本领。有的思想滞后,抓不到发展机遇,有的方法不对,盲目蛮干,造成了巨大损失。

  3、是行政水平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一方面,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基层公务员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偏低。由于改革开放和各种改革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断出现,面对复杂局面,有的公务员不去认识、不懂分析、不会处理,片面地、孤立地看待和处理复杂局面,经常把问题上交,把问题扩大化,从而导致“到县、赴市、上京”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4、是精神状态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官多兵少矛盾突出。近些年来,在基层两级公务员人才队伍中领导职数过度膨胀,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官”、“兵”结构倒置现象。以武隆为例,目前,在县一层次的1053名公务员中,科员及以下职务人员191人,仅占18%,在乡一层次的627名公务员中,科员及以下22人,仅占3.5%。在许多县直单位甚至已经出现了班子成员比一般公务员多几倍的现象。骨干力量过度流失。

  三、加强基层公务员人才队伍建设的对策

  1.建立健全选用激励机制,增强能力导向。在基层公务员的选拔任用上,要坚持以能力为标准,牢固树立“能力为本”的用人导向,变注重“政治素质”向“政治素质”与“能力素质”并重转变。一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员招录机制。严把“进口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机关工作的实际需要,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急需的各类合格人才,在源头上确保公务员的高素质,使得公务员增量的上升与质量的上升同步。二是建立定期转岗的流动机制。要加强基层公务员转岗交流工作。除科级领导干部实行定期轮岗外,还应规定一般公务员在某一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必须转岗,以岗位的变化带动公务员求学的积极性,多职位的锻炼,不仅可以提升公务员的全面素质,而且使机关内部保持一种有序的活力。加强基层公务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转任力度,实行一般公务员和单位的双向选择,增加外在压力。三要进一步健全竞争择优的选用机制。加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工作力度。四要疏通公务员“下”的渠道,健全公务员汰劣机制。实行基层公务员任期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坚决调整那些缺乏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实绩平平、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公务员,以能力用人,能者上、平者让、劣者下,促进基层公务员能力建设,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开辟通道。

  2.切实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促进能力提升。要建立鼓励学习机制和强迫学习机制。立足于公务员完善现有素质的需要,针对公务员自身的素质、经历的明显缺陷,进行“补课型”锻炼。对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安排其下基层锻炼;对有基层工作经验,但缺乏在综合部门工作经验的公务员,安排到上一级机关锻炼;对长期从事单一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轮岗锻炼。立足于对公务员增长某一方面特殊才干的需要,为其安排更能发挥特长的岗位和环境,进行“扬长型”锻炼,使其特处更特、长处更长。立足于公务员担当重任的需要,把基层公务员放到顺境、逆境中交替工作,特别是要通过选派公务员到矛盾多、困难大、条件差的地方去工作,进行“考验型”锻炼,提高其组织领导和应变能力。立足于把公务员培养成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采取跨行业、跨地区轮岗交流等形式,将公务员放在业务、环境陌生的地方和单位工作,进行“轮岗型”锻炼,使其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3.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强化能力激励。建立绩效挂钩的薪酬机制,强调基层公务员内部工作绩效的不同,同职级不同岗位间工作难度、责任的差别等,逐步将工作量的大小、工作难度的高低、工作质量的优劣等因素引入收益分配。要尽快制订和落实工资制度向基层主要领导倾斜的相关政策。对连续在基层工作达一定年限的,可以高定工资级别档次等。对长期在基层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同志,还可以考虑设立相应的基层工作津贴,鼓励优秀人才扎根基层工作。

  4.探索完善考核考评制度,加强能力考核。要按照分类指导、科学合理、易于考核、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适用于基层公务员能力建设的考评机制,促进能力建设的落实。首先,要构建能力考核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基本能力、岗位能力和绩效能力等三个方面。第二,要制定能力评价标准。按照基本能力、岗位能力和绩效能力三个层次,分别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确定具体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考虑基层公务员能力建设的相关因素,如公众对基层公务员能力的认知和认同程度、能力建设的效率与成本、实际工作效果。要注重从人的能力到注重体制的能力的转变,通过切实科学有效的制度建设,来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并通过制度来塑造和提高基层公务员的能力。第三,要建立能力评定机制。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类别,在继续运用和完善传统的公务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方法的同时,借鉴现代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建立科学有效的能力考核评价和认定工作机制,促进公务员能力的提高。

  公务员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社部负责解释。

  公务员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二)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四)心理、身体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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