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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对事假的续假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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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对事假的续假规定介绍

  休假不仅关系到官兵切身利益,而且关乎一支部队战斗力的生成。今天学习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收集了一些部队对事假的续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部队对事假的续假规定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10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03〕33号、绵人发〔2003〕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办发〔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03〕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1987〕162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10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军队师以上机关政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教师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3.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4.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到工资科领取批复。

  部队对事假请假制度

  机关请假管理制度

  一、职工因事、婚、丧、探亲等必须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呈递请假申请书(并产假需指定保健医生开具证明),说明请假理由,逐级审批。

  二、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同意后,在科室考勤员处备案方可休假。

  三、请假三天以上者,需科主任或护士长、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院长、院长分别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备案,方可休假。

  四、请假人接到准假通知后,必须将工作交待妥善,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必须按期返院,到科室销假,对超假或不销假者,均以无故矿工论处。对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开岗位,连续15天者,单位按自动离职予以除名。

  五、各科考勤员要及时登记请假人员及日期,月终报人力资源部。

  六、各类休假规定:

  1、探亲假

  ①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指3月底以前转正的)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体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② 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③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④ 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⑤ 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⑥ 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

  ⑦ 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在路途多耽误的时间科研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⑧ 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⑨ 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2、病假

  ①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

  ②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并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

  ③ 凡探亲、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取病假条并办理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予报销医药费。

  ④ 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并经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⑤ 职工病假期间,停发所有各项津贴,工龄10年以内发给职资30%,工龄10--20年发给职资40%,工龄20--30年发给职资50%,工龄30年以上发给职资60%。

  3、事假

  ① 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假和节假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因事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严格执行审批权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同意,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科主任、护士长请事假需经分管院长批准,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知主管职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况,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的待遇按本院规定执行。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② 职工事假期间,不论工龄长短,一律停发本人工资及各种津贴,事假期间的养老保险全部由个人缴纳。

  4、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

  产假、婚假、节育手术假,均按拾计划生育条例”执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计生办审批,人事科备查。

  5、丧假

  工作人员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3天,超过三天按事假对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

  6、公伤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部队休假规定条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上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级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规定执行。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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