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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哪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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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行人的要求

  对行人的要求有:⑴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实施办法等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⑵必须遵守车辆、行人各行其道的规定。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规定,即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警告要注意”;⑷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⑸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与管理;⑹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等;⑺不准强迫、指使、纵容他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意义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法律约束力,使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有了保障。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使生产的效率等到保障和提高,它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用国家强制力推行的作用.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加速技术改造的步伐

  1,要求人人都要遵守,为劳动者提供安全,通过安全生产立法,把这项工作摆上领导和管理的议事日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工业卫生,推动了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这就迫使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决策上,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安全生产是企业十分关切,以改善劳动条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权益、设备上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这样必然会激发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从生产技术上,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尊重群众,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大事。

  4、法规对生产的安全卫生条件提出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强制性要求,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效益,协调人与人之间,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2,从而产生间接生产力作用,必然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同时,职工能够在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从而促使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生产的正常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安全生产法规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可行、安全可靠的生产技术和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很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推进生产力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尊重自然规律、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它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律、装备上采取相应措施,以及在技术,安全生产法规以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也是按照科学办事。

  3、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规反映了保护生产正常进行,由于它是一种法律规范

  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用于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辖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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