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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时间: 邢纳1094 分享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现代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一起来看看吧!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公安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

  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公安娱乐场所的惩罚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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