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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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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手续,一起来看看吧!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手续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隐患整改报告;

  8、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新导则编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11、按时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的认定判定

  一起是否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条件是确认某一种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中第三条,有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识别方法。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进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进《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治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分确定并公布。

  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2003年6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视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公布。 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首先是区分物质和物品。

  例如一氧化碳是一种物质,但它并不一定是物品;空气一般情况下不是物品,它也可以成为物品。判定是否是物品关键是,物品是人们生产的具有使用价值、用于某些用途的东西,或者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具有危险性而需要处理的废弃物。而物质则不具有上述特殊的含义。

  判定一种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不是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定义来判定,而是对照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来判定。 使用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时,物品名称必须是完整的品名,如氧气[压缩的]、空气[液化的]。

  由于,氧气、空气固然可以成为物品,但假如不是压缩的或液化的,则也不能成为危险物品。 对于未列进《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假如确实具有危险性,则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进行技术鉴定,最后由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等部分确定。

  使用危险易燃品安全操纵规程

  1、不许将易着火的物质放置在明火四周和试验地区四周。

  2、在贮存易着火的物质的四周不应有明火作业;点着的煤气(酒精)灯、燃着的火柴和其它等;

  3、使用在蒸溜或升华易着火的物质应留意:

  (1)不许用明火加热,加热可用水(油)浴器,电热板或电砂浴,四周也不应有明火;

  (2)试验仪器应当严密不漏气;

  (3)在蒸溜装置下面 , 应有一金属浅盘,( 边高 80-100 公厘);

  (4)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透风,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5)工作时要戴上眼镜。

  4、在实验室内存放各种可燃性物质总量不许超过三公斤,每种不得超过一公斤。随用随取 , 用后送回专门的贮放地点。

  5、遇水易着火的物质(如黄磷、过氧化钠、金属纳、钾等)禁止丢进废液桶内。凡能引起火的物质(如废油、废有机溶剂)应集中在专门的容器内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6、 一旦发生失火事故,首先应撤除一切热源,封闭煤气和电门,然后用砂子或石棉布盖住失火地点或用四氯化碳等灭 火机灭火。除酒精外,化学物品失火,不许用水灭火。

  7、应经常检查防火设备:灭火机、黄沙、石棉及毛毡。

  8、当加热、蒸溜及其它有关用火的工作进行时,要有专人负责治理,不许随便离开,用完后即关掉热源。

  9、可燃的尤其是易挥发的可燃物,应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不许用无盖的开口容器贮存。

  10. 易着火的物质有:

  醇类;醚类;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过氧化纳;金属钾、钠、镁等;碳化钙。

  11. 做蒸馏提纯或蒸馆实验,必须用明火加热时,则每次蒸馏物的数目不得超过一百毫升 ,四周不许存放易燃物质,同时, 应有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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