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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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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公共场所正常的生活秩序,喝的你的地区都会制定一些安全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分享了公共场所安全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安全制度

  一、公共场所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各公共场所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公共场所必须保持通道畅通,必须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设置应急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器具。

  三、公共场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损坏,违者处罚。

  四、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严密火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玩火。

  六、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具备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整改隐患,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执勤人员,做好值勤工作,维持秩序,处理违章或应急事件。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谨防在公共场所丢失、失窃。

  八、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各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哄闹、肇事、打架斗殴、偷窃赌博、酗酒、流氓、有伤风化、损坏公私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院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交通道路等均为学院的公共场所。

  二、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举行集会、游行等,承办者必须提前一天把召集人、参加人数、集会游行时间、内容、安全措施等报学院后勤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报告会、研讨会等大型社团活动,必须隔天报学院后勤保卫处备案。

  3、大型的文体活动,由院领导批准,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由本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文娱活动必须健康,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准搞淫乱等违法活动。

  4、各类通知、海报,必须统一张贴在海报栏内。

  5、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影响他人。

  6、相关车辆听从保卫部门指挥,停放在指定区域。

  三、组织者必须指派安全负责人,有足够的保卫力量确保安全。

  四、未经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批准,未到后勤保卫处备案的,学院后勤保卫处有权终止举办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办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规定有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昆明市公共场所安全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社交活动和娱乐生活提供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影剧院、音乐舞会(厅)、茶座、电视录像放映点、公园(游乐场)、文化宫(馆、站)、运动场(馆)、展览馆、电子游戏室、文娱茶室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包括临时举办的各种大型联欢活动、商品展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第三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场所,不论是国营、集体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还是专营、兼营,定期或不定期经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

  二、开办公共场所及组织大型临时性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新建或改建公共场所时,施工设计方案必须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方能实施建设。

  第六条 建筑物、消防、电器电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持有建筑施工和技术部门的鉴定书。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必须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及火源等保持安全距离。在居民区开设应以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八条 主要活动场所面积必须与所开展的活动人数相适应,至少要保持每人1.25平方米的活动标准。容纳150人以上的场地,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出入口(2000人以下按250人设一个,2000人以上按400人设一个)。

  第九条 各种车辆要有专门停放地点,并应设置小件物品存放处。

  第十条 必须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三级治安承包制。

  三、开办公共场所的要求及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开办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采取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参加活动群众的人身、财物安全。公共场所在明确权属关系的条件下,可以实行承包,未经批准,私人不得开办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开办公共场所或临时组织活动,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建筑施工和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机关申办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办茶室、电视录像厅(室)、彩排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县(区)所属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展览馆(厅)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区)公安(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安全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影剧院、舞会、音乐茶座、公园及省、市属文化宫(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举办各种大型联欢、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等等活动,必须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安全许可证”后,才能举办各

  种活动。

  四、公共场所职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经核准开办的上述场所,凡扩大经营范围、歇业、转业、合并、转让、租给他人经营等,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属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具体领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不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影剧院录像放映音乐舞会茶座运动场展览展销场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要接受公安机关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防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工作制度,组织职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职工进行法制、安全、文明、卫生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的自觉性,维护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控制、减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2、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组织职工对公共场所的建筑结构、电器电路、消防设备、票房、小件物品保管、疏散道路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有责任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和保障来本场所参加活动群众的人身、财物安全。承担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所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4、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公共场所门前和周围的交通治安秩序。

  5、定期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共场所的治安情况,发生灾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场务人员的职责:

  1、佩戴标志,坚守岗位,礼貌待客,经常巡视负责区域内的安全和治安情况,做好群众进场前和散场后的安全检查。

  2、积极向参加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宣传“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坚持凭票入场。

  3、调解好责任区内因口角、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治安事件、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

  4、发生治安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件物品保管员的职责:

  1、积极宣传小件物品保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小件物品保管制度。

  2、对保管物品要一问、二摸、三看,发现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寄存物品做到摆放整齐,号牌明显,取物品时要认真查对牌号,防止错领、冒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保管室内。

  第二十三条 票房人员的职责:

  1、维护票房窗口的治安秩序,坚持顺序购票。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售票房,不准内外套购票证。

  3、票房营业款当天存入银行。对票房的防盗设施进行经常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机房、配电房工作人员职责:

  1、坚守工作岗位,并做好交接班手续。

  2、保证电器、电路的安全用电和机房、配电房的正常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不带领其他人进入工作场所,不在工作场所内抽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 门卫人员的职责:

  1、要佩带标志,要坚持凭票入场。宣传公共场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严禁提包、挂包及其它危险物品带入场内。

  2、积极维护公共场所门口、售票窗外的交通治安秩序,注意观察出入人员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及时报告。

  3、积极参加公共场所周围的治安联防活动。一旦发生治安问题及时制止。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五、对参加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影剧院录像放映音乐舞会茶座运动场展览展销场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和公园(游乐场)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勒令退场,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生不得参加营业性舞会,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会场所,要予以劝阻。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等同胞,只能到经批准接待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的舞会内活动。

  六、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公共场所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奖惩采取单位内部月检查、单位之间季评比和年终总评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奖惩主要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控制和减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工作成绩,发现不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力得当。

  第三十二条 奖励:

  1、通过单位内部月检查,对坚持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得好、在责任区域内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个人,单位要结合经济效益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县(区)公安机关、通过组织公共场所半年一评比,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得好,治安、刑事案件下降,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的单位,要发给安全流动红旗并给予奖励。对连续三次获得安全流动红旗的单位,要发给年度安全场所锦旗,对被选出的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安全防范工作成绩显著,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协助抓获重大案犯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惩罚

  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2、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不落实、漏洞多、问题突出发案多的场所,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改的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收回“安全许可证”。

  3、对忽视安全防范,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给国家、集体或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要给予负责人和当事人治安处罚,酌情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社交活动和娱乐生活提供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影剧院、音乐舞会(厅)、茶座、电视录像放映点、公园(游乐场)、文化宫(馆、站)、运动场(馆)、展览馆、电子游戏室、文娱茶室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包括临时举办的各种大型联欢活动、商品展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第三条 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场所,不论是国营、集体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还是专营、兼营,定期或不定期经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监督管理。

  二、开办公共场所及组织大型临时性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新建或改建公共场所时,施工设计方案必须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方能实施建设。

  第六条 建筑物、消防、电器电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持有建筑施工和技术部门的鉴定书。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必须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及火源等保持安全距离。在居民区开设应以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为原则。

  第八条 主要活动场所面积必须与所开展的活动人数相适应,至少要保持每人1.25平方米的活动标准。容纳150人以上的场地,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出入口(2000人以下按250人设一个,2000人以上按400人设一个)。

  第九条 各种车辆要有专门停放地点,并应设置小件物品存放处。

  第十条 必须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三级治安承包制。

  三、开办公共场所的要求及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开办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采取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参加活动群众的人身、财物安全。公共场所在明确权属关系的条件下,可以实行承包,未经批准,私人不得开办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凡在我市开办公共场所或临时组织活动,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建筑施工和技术部门的鉴定书,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机关申办有关证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办茶室、电视录像厅(室)、彩排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县(区)所属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展览馆(厅)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区)公安(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安全许可证”。

  第十四条 开影剧院、舞会、音乐茶座、公园及省、市属文化宫(馆)、展览馆、俱乐部等,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举办各种大型联欢、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等等活动,必须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安全许可证”后,才能举办各

  种活动。

  四、公共场所职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经核准开办的上述场所,凡扩大经营范围、歇业、转业、合并、转让、租给他人经营等,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所属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具体领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法规和政策,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不断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影剧院录像放映音乐舞会茶座运动场展览展销场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要接受公安机关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防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工作制度,组织职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职工进行法制、安全、文明、卫生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的自觉性,维护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控制、减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2、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组织职工对公共场所的建筑结构、电器电路、消防设备、票房、小件物品保管、疏散道路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有责任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和保障来本场所参加活动群众的人身、财物安全。承担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所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4、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公共场所门前和周围的交通治安秩序。

  5、定期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共场所的治安情况,发生灾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场务人员的职责:

  1、佩戴标志,坚守岗位,礼貌待客,经常巡视负责区域内的安全和治安情况,做好群众进场前和散场后的安全检查。

  2、积极向参加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宣传“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坚持凭票入场。

  3、调解好责任区内因口角、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治安事件、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

  4、发生治安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件物品保管员的职责:

  1、积极宣传小件物品保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小件物品保管制度。

  2、对保管物品要一问、二摸、三看,发现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寄存物品做到摆放整齐,号牌明显,取物品时要认真查对牌号,防止错领、冒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保管室内。

  第二十三条 票房人员的职责:

  1、维护票房窗口的治安秩序,坚持顺序购票。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售票房,不准内外套购票证。

  3、票房营业款当天存入银行。对票房的防盗设施进行经常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机房、配电房工作人员职责:

  1、坚守工作岗位,并做好交接班手续。

  2、保证电器、电路的安全用电和机房、配电房的正常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不带领其他人进入工作场所,不在工作场所内抽烟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 门卫人员的职责:

  1、要佩带标志,要坚持凭票入场。宣传公共场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严禁提包、挂包及其它危险物品带入场内。

  2、积极维护公共场所门口、售票窗外的交通治安秩序,注意观察出入人员情况,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及时报告。

  3、积极参加公共场所周围的治安联防活动。一旦发生治安问题及时制止。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五、对参加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参加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影剧院录像放映音乐舞会茶座运动场展览展销场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和公园(游乐场)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勒令退场,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生不得参加营业性舞会,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会场所,要予以劝阻。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等同胞,只能到经批准接待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的舞会内活动。

  六、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公共场所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奖惩采取单位内部月检查、单位之间季评比和年终总评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一条 奖惩主要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控制和减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工作成绩,发现不安全隐患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力得当。

  第三十二条 奖励:

  1、通过单位内部月检查,对坚持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得好、在责任区域内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个人,单位要结合经济效益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县(区)公安机关、通过组织公共场所半年一评比,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得好,治安、刑事案件下降,治安秩序明显好转的单位,要发给安全流动红旗并给予奖励。对连续三次获得安全流动红旗的单位,要发给年度安全场所锦旗,对被选出的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安全防范工作成绩显著,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协助抓获重大案犯的,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惩罚

  1、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2、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不落实、漏洞多、问题突出发案多的场所,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改的令其停业整顿,直至收回“安全许可证”。

  3、对忽视安全防范,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给国家、集体或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要给予负责人和当事人治安处罚,酌情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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