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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广州关于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今年广州的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的政策需要我们关注的?广州养老保险政策有没有变化?小编为你带来了“广州养老保险新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广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最新发布

  一、办理流程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登记:

  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办理缴费登记。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缴费登记,登记岗发放《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及相关指引。

  凭ETS协议一式3份到开户银行办理ETS签约手续后,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报到。

  变更缴费登记:

  缴费人变更如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类型”等缴费登记资料,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变更户籍类型需提供)。

  停、续保手续:

  办理停保、停保后需续保的,缴费人都须到登记岗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业务申报表》(见底下附件)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如需退保的须先办理停保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缴费人缴费已满规定年限如不需继续缴纳的,可办理停保。

  二、参保险种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参加住院保险的同时须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须在参加住院保险的前提下才可选择参加。情况如下: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险种组合 (可任选以下一组参保)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院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院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补充医疗保险

  4.住院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5.住院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补充医疗保险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采取各种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参保人2009社保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个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确定。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高于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2. 住院保险

  该保险适用于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1)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

  (2)自由职业者。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费比例:4%

  该险种200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费比例暂调整为3%。

  3.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缴费人须在参加住院保险的基础上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费比例:0.26%

  4. 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缴费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该保险。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费比例:0.5%

  三、缴费方式

  当期的社保费费款须当期缴纳。目前社保费的缴费方式有两种:ETS缴费、门前开票缴费。

  1、ETS缴费。缴费人需确保ETS银行账户正常且有足够费款的余额。

  (1)银行自动划扣当期费款。地税部门每月通知银行进行批量划扣。

  (2)门前ETS缴纳当期费款、清缴历史欠费。缴费人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门前ETS缴纳费款。

  2、门前开票缴费。缴费人无法通过ETS缴纳当期费款或清缴历史欠费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费款。现金方式缴费可到任意工行网点办理,转账方式缴费需到开户银行办理。

  四、多缴、错缴的退款处理

  对多缴、错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需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再凭地税部门的《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费退款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五、争议处理

  缴费人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须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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