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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时间: 晓敏706 分享

广东省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广东养老保险是有什么最新政策的呢?如今有没有出台相关的养老保险政策?小编为你带来了“广东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广东出台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

  日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广东省实际,规定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跳槽要继续参保

  劳动保障部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解除合同要保留养老关系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病残职工可领生活费

  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广东养老保险四大新规

  1.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

  2.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4.成建制跨省搬迁的城镇企业,应在全部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搬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由企业转出地继续确保发放。

  广东养老保险如何补缴

  一、参保条件

  在我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的最长年限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止。

  一次性月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一次性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一次性缴费后,统一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一次性缴费指数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核定结果征收。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四、关于一次性趸缴政策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同时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的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可在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申报,并按年递增5%。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含年递增5%部分)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本人申报趸缴的月缴费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五、办理凭证

  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参保缴费的,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

  六、本通知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通知实施后,申请按省相关文件(详见附件)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缴费指数、缴费时效均统一改按本通知第三条的标准确定,其他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各市经省批准出台的早期离开国有和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也按此原则衔接。

  七、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并非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补缴

  一听到能一次性补缴社保了,大家是不是很激动?淡定!这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没错,下面这些就是套路↓

  可享受政策的人群范围:

  ①现为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但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人员;

  ②法定退休年龄前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但未领取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农转居基本养老金;

  ③2006年7月(含当月)之后达到退休年龄,2016年4月(含当月)前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

  可享受政策的补缴时段

  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未参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农转居养老保险时段,男性不早于45周岁,女性不早于40周岁,同时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人员需向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如区社保中心)申请。

  【计算方法 】

  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其中,一次性月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至2016年6月30日,上下限范围为14958元~2408元)。

  李女士到2016年12月满50周岁,2012年1月到2013年12月间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共计24个月,其余时间没有参保。那么根据新政,李女士一次性缴费核定起始时间就是其满40周岁之月,即2006年12月,而到2016年4月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此终止时间为2016年4月,这样合计是112个月,剔除已经参保的24个月,则最多可申请一次性缴费月数为88个月。

  假如李女士选择按照现行缴费基数下限缴费,那么其一次性缴费额=2408×20%×88=42380.8元

  注:一次性缴费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如7月份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则申报的缴费工资需要在新的上下限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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