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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四川网约车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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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四川省的网约车有什么规定?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四川网约车新规,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四川网约车新规如下

  “即将出台的文件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有一点变化是,要求网约车平台在一个省备案就行了,其他省不用再申请,征求意见稿上是要求网约车平台在各个省都要备案。”上述人士表示。

  司机恶意骚扰乘客等一些网约车平台恶性安全事件频发,让专车新政的出台提上日程。近期,深圳市交通、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网监等部门约谈滴滴、优步、易到、星星、神州等网约车平台,并首度披露了网约车平台管理存在的几大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招录普遍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市民乘车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网约车交通违法多、交通事故多;乘客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出租车驾驶员和企业强烈反映,网约车平台采取补贴、低价等促销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对私家车把关不严格方面,深圳公安部门的排查数据显示,深圳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2015年12月,公安部门破获某平台两名网约车驾驶员非法买卖枪支案。一些被注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仍利用被注销的驾驶证再次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

  虽然民众欢呼网约车带来的交通便利,但是对安全的担忧从未减少。交通部去年征求意见统计显示,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在823条意见中,认为应将网约车平台纳入管理的意见有497条,认为不应该纳入管理的有326条。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在846条意见中,认为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的有440条,持相反意见的有379条。关于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在205条意见中,有126条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认为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意见有66条。

  网约车纳入监管

  我国首部网约车管理办法施行,严把网约车司机和平台准入“门槛”;国家卫生计生委新规要求完善医疗安全管理,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责任;800公里以下短途航线票价自定,乘客出行有望迎来更多“特价票”……这个11月,一批即将施行的民生新规,让法治愈发完善,让生活更加安心。

  有暴力犯罪等记录

  不得驾驶网约车

  11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网约车”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自此进入法治轨道。

  根据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并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这些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有关部门应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医疗质量管理

  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办法明确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同时,要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800公里以下航线票价自定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深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规定,800公里以下航线和800公里以上部分航线的票价将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这意味着广大乘客将迎来越来越多的“特价票”。

  通知规定,航空公司制定、调整市场调节价航线的具体票价种类、水平、适用条件,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在全票价基础上,航空公司各航线票价上调幅度累计不得超过10%,每航季票价上调航线不得超过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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