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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佛山购房限购政策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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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佛山市政府官网消息,佛山人民政府办公室今日晚间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称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对部分区域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2018年佛山购房限购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2018年佛山购房限购政策

  通知表示,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其中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通知称,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017年佛山限购政策最新公告及解读

  2017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对2016年10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

  以下是通知全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购房人(夫妻双方可只提供其中一方)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以及《购房人申明陈述书》。

  (三)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同时提供2017年3月25日零时前已签订的认购书及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

  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内容继续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佛山3.24限购政策解读:

  一、政策解读

  (一)继续在东部区域执行限购

  继续把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大沥、里水,顺德区大良、陈村、北滘、乐从等11个镇街作为限购区域。

  (二)收紧了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

  对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由原来可在限购区域购买两套新建商品住房,改为只能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骗购行为

  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首付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虚假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四)差别化住房信贷等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

  二、政策出台背景

  自2016年10月佛山部分区域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以来,佛山市房地产市场热度得到持续抑制,房价总体平稳。今年3月以来,国内各大城市密集出台加码房地产调控政策,特别是佛山临近城市出台楼市升级版限购政策以后,外市大量购房需求外溢涌入佛山,佛山房地产市场升温,市场出现波动,调控压力进一步增大。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响应“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佛山市及时研判房地产发展形势,迅速出台调整了在佛山市的房地产调控措施,进一步收紧了限购政策,以实际行动践行佛山“产业强市”的发展路线,为佛山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政策特点:

  (一)收紧限购,抑制投机炒房行为。对毗邻广州的11个镇街加码限购政策,收紧非本市户籍家庭购房资格,进一步抑制市外投机炒房行为,让住房进一步回归居住属性。

  (二)立足实际,促进区域平衡发展。针对广佛交界房地产过热,中西部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本次调整始终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立足佛山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采取“控东部、稳中部、扶西部”的总体方针,对佛山东部的11个镇街进行政策加码,有效促进中西部房地产市场发展,实现全市均衡发展。

  (三)促进市场降温,保持房价合理。本轮房地产政策调整,向社会传达政府加强房地产调控的决心,给市场传导稳定房价的明确信号,消除关于佛山市房地产市场过热的不实言论,进一步抑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房价合理,让市民能够乐业安居。

  (四)有效平衡供需关系,缓解库存短缺突出问题。本轮调整通过进一步收紧非本市户籍家庭的购房资格,能进一步抑制周边城市的外溢购房需求,有效平衡供需关系,为下一步加大土地供应,加快项目上市,平衡供需矛盾争取时间。

  本轮房地产市场调整,是佛山市落实中央、省关于房地产调控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市住建部门将牵头与有关部门立即贯彻落实,持续加强房地产调控,加大市场监测力度,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附: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继续充分发挥佛山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指导、协调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各区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精神,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目标,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完善住建、国土、规划、发改、统计、工商、金融、宣传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对稳定房价不力的区,市人民政府将启动问责。

  二、对部分区域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自即日起,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在上述区域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在上述区域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上述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5.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6.购房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二)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在上述限购区域执行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我市非限购区域仍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自2016年10月8日起,对上述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加强商品住房销售监管

  (一)引导合理定价。

  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商品住房价格一经备案,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

  各区应加强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的指导。对项目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在售项目价格或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影响区域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二)加强实时监测。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各区实时进行价格监测。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提价的项目,立即停止网签并责令整改。

  为保持房价总体稳定,必要时,以项目为单位加强监测。若当日项目成交价明显高于本区域同类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由该区暂停该商品住房项目网签30日。

  四、严控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佛山市发展改革局佛山市工商局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佛建管〔2016〕173号)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预售款入账和使用、销售中介、房地产广告、房地产金融、价格方面的监管。严打捂盘惜售、虚假宣传、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销售、价外收费、一筹多认、非法金融、违规炒楼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五、科学管控土地出让

  (一)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增加住房供给。

  科学合理制订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快落实2016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缓解因土地供应不足而造成的房价上涨压力。各区要按照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实施更新、棚户区改造和加大土地整备的力度等多种方式,增加土地供应量,落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保证住房供应量,平衡市场供给。

  (二)加强研判,防止局部过热。

  要适当控制上述限购区域的土地供应节奏并适当提高土地竞买条件。在严格执行土地竞买保证金及首付比例的同时,土地全额出让金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对出让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的(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要采取熔断机制或由竞价转为竞配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面积等方式,有效防范局部土地市场过热。要切实加大佛山市中西部区域的土地供应力度。结合全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市场的购房需求向佛山市中西部区域转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和组团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加大土地市场的执法力度,提高土地市场的履约水平。

  结合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土地市场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建设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

  六、正确舆论引导

  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房地产销售应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控媒体、商家各方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市场信息的,暂停其代理的项目网签备案。对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坚决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以上措施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由市住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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