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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放开二胎政策放宽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放开二胎政策放宽

  2015年出台的全面开放二胎政策掀起全民舆论的热潮,这次二胎政策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的人口结构问题。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放开二胎政策放宽,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放开二胎政策放宽

  全面放开二胎

  上世纪70年代,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1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

  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政策已出,但是落地还需要时间,政策落地需要多长时间?在政策落地前“抢生”者如何处理?

  政策落地需要多长时间?

  应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过程,首先要修法。

  国家卫计委下属的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姜卫平表示,全面落实该政策还需等待各地人大修改地方的法律之后,方可最终落地。

  姜卫平透露,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落实应该是参照“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他强调,首先有个修法的过程。

  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当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会提交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12月末的全国人大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了各地落实“单独二孩”的实施方案。首先,各省(区、市)的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接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即国家卫计委)备案。之后,各省人大或其会修订地方性法规。

  姜卫平介绍,我国正式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后,多地相应地修改了计划与生育条例。这导致了各地政策落地出现了时间差。如1月,浙江、安徽、江西率先启动“单独二孩”政策,3月至6月多数省份集中实施,9月政策全面落地。

  全面放开二胎落地前抢生如何处理?

  对于政策落地之前“抢生者”的处理,各地也有不同。

  此前媒体曾统计,江西、浙江、天津、北京等17个省、市、自治区明确规定,在政策落地之前“抢生”单独二孩者属违法,仍需按规定进行罚款。而安徽省的政策相对比较灵活,若单独二孩在政策过渡期内,即在16月12日至1月23日安徽修改计生条例之间出生,单独家庭只需按规定补办《生育证》即可。

  对此,国家卫计委曾在答复地方时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省级人大会作出决定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或地方条例修订公布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立足于批评教育,原则上不作实质性处理。

  2017年二胎政策放开最新消息

  全面开放二胎的政策

  由于生育率低,国家人口规划指出要完善生育政策”。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社会大趋势下,有学者赞同或明确支持逐步放开二胎政策。

  到十二五”末还有两年时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应该还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完善空间。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的前提下,日趋灵活的人口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一项受到学界一定认同的测算显示,如果2016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全面开放二胎的条件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宣布了单独二胎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这标标志着延宕多年的单独二胎”政策将正式实施。单独二胎”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单独二胎政策将不会分省试点,而是一次性全面放开,接下来是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个省份的人大或人大会修改各自的《计划生育条例》,将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确认。这一步骤预计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即可进行。

  国家计生委表示,2015年生二胎的条件正在拟议中,其中不排除全面开放二胎。即十二五’结束之后放开二胎’政策,即届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二胎标准及流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怎么确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第一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五条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条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者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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