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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贵州农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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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了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需求,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创新,其健康发展依赖于政府的扶持政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贵州农业扶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十大农业补贴政策

  1、农业支持补贴

  主要是针对种粮的农民进行直接的补贴,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的承包权的农民,以及生产经营者。

  2、农用机购置补贴

  为了解决农业落后的耕种模式,推进农村农业的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生产力,为农民增收。

  3、玉米生产补贴

  由于在2016年玉米价格的低迷,造成不少种植户的心慌,因此对玉米进行补贴保障优势玉米产区的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4、马铃薯种植补贴

  加快推广马铃薯的种植面积,将马铃薯作为主粮产品进程产业化开发。

  5、大豆棉花种植

  大豆种植补贴由原来2016年的60远/亩提高到130.87/亩,玉米改种大豆补贴150元/亩。

  6、退耕还林补贴

  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

  7、土配方施肥补贴

  8、农业保险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

  9、秸秆补贴

  在2017年的秸秆补贴办法中,以下三种处理办法:秸秆粉碎机补贴、秸秆养畜以及秸秆生物燃料化。都可以获得补助。

  10、轮作休耕补助

  鼓励农民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措施。农业部接下来将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轮作休耕试点的规模范围、补助标准、操作方式。

  贵州养殖扶持政策

  贵州省农村养殖业补贴新政策【1】

  一、国家惠农优惠政策类

  水电等政策

  1、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展养殖

  2、免收地下水资源费

  3、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二、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2、畜禽疫病捕杀补助政策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4、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三、农机补贴政策

  一般农机单台不超5万,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四、项目补贴类

  1、良种补贴

  补贴对象:母猪、奶牛、肉牛养殖场(小区、户),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能繁牦牛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

  补贴标准:

  母猪40元;奶牛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母牛20元;肉牛母牛10元;

  绵羊、山羊种公羊800元。

  牦牛种公牛2000元。

  2、苜蓿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合作社1年以上。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奶牛养殖企业(场)须存栏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每3000亩补贴180万元。

  3、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奶牛存栏300以上

  蛋鸡10000只以上

  肉鸡年出栏10万以上

  育肥牛500头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

  母羊存栏,农区250只以上,牧区400只以上

  肉羊出栏,农区500只以上,农区1000只以上

  注:项目本身没有补贴资金,但拿到这个牌子很重要。

  以后可以更方便地申请国家、省市县相关扶持资金。

  4、畜禽渔业标准化健康养殖

  扶持对象:规模养殖场、农民合作社

  补贴要求:生猪0.5-5万头;蛋鸡1-10万只;肉鸡5-100万只;肉牛100-2000头;肉羊300-3000只

  池塘类 养殖场200亩(西部地区1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3000平方米以上。

  资金额度:25-100万元

  5、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300—499头80万元

  500—999头130万元

  1000头以上170万元

  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条件:存栏生猪500头以上

  补助标准:

  500-999头20万元

  1000-1999头40万元

  2000-2999头60万元

  3000头以上80万元

  注:云南、贵州两省安排部分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补助10万元

  7、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

  申报地区: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肉羊:300—499头15万元;500—699头25万元;700—999头35万元;1000头50万元。

  肉牛:100-299头30万元;300头以上50万元。

  农业发展—贵州省扶持政策【2】

  一、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下经济)

  1享受对象:

  从事林副产品加工、花卉苗木培育和林下种养殖等各类林业经济组织。

  2享受标准:

  3200万元/年。

  3申办流程:

  按项目申报程序申报。

  4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0号)、《贵州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黔财农〔2010〕141号)。

  5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二、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

  林场、专业合作社、大户和所有林农。

  2享受标准:

  (1)公益林补贴:中央、省、市、县全额补贴。

  (2)商品林补贴:中央、省、市、县补贴80%。

  3申办流程:

  由保险公司与参保对象签订投保协议后,由财政逐级申报。

  4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中国保监委贵州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

  5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1享受对象:

  退耕还林农户。

  2享受标准:

  1500元/亩(其中:造林和种苗补助300元、退耕农户直补资金1200元)。

  3申办流程:

  征求农民意愿→将符合政策的25度以上坡耕地纳入规划范围→开展分户丈量→张榜公示→合同签订→整地造林→检查验收→登记造册→5年内分三次下达补助资金。

  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5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地方公益林管护

  1享受对象:

  天然林保护工程承担地方公益林管护的集体或个人。

  2享受标准:

  3元/亩/年(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和设购置费等)。

  3申办流程:

  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县林业局审批→签订管护协议→直接兑现给管护人员。

  4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4〕375号。

  5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五、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

  1享受对象:

  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承担公益林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2享受标准:

  人工造林30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

  3申办流程:

  列入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县林业局组织进行作业设计→单位或个人组织施工→县林业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直接兑现给承担公益林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4政策依据:

  《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林业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5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六、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1享受对象:

  亏损或微利、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差、以培育和保护生态公益林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

  2享受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和科技推广及培训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现行市场价格标准核定。

  3申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提交项目建议书,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筛选并审核后,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扶贫资金投资计划将任务分解至有关国有林场→有关国有林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收到批复后按《贵州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立即开始组织项目实施,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等程序。

  4政策依据:

  《关于提前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4〕2012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5年财政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78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76号)。

  5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七、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享受对象: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享受标准:

  权属为国有的每年每亩4.75元。

  集体或个人的每年每亩14.75元。

  3申办流程: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提出资金申请→省林业厅汇总并会同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资金申请文件→财政部下达补偿资金→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分解下达补偿资金到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区划界定的公益林,落实管护责任,根据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兑现补偿资金。

  4政策依据: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

  5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八、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享受对象: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享受标准:

  每年每亩8元,由省、市、县三级按4:3:3的比例安排资金。

  3申办流程: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提出资金申请→省林业厅联合省财政厅审核并分解下达补偿资金到县→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区划界定的公益林,落实管护责任,根据管护责任落实情况兑现补偿资金。

  4政策依据:

  《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85号)。

  5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九、中央财政造林补贴

  1享受对象:

  国有林场、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

  2享受标准: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3申办流程:

  造林主体申请→林业局现场检查,统计本县造林合格面积→向省林业厅申请计划→省林业厅根据国家下达资金及各县申报任务下达计划→实施→检查合格后分批兑现到造林主体。

  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省林业厅关于抓紧编制2015年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省级财政造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林计通〔2015〕199号)。

  5备注说明:

  (1)必须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不能以株折亩。

  (3)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4)造林地块要符合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造林地块与其他林业项目造林地不得重叠,同时不得与近三年内已安排的国家工程项目造林地块重叠(经省林业厅认定的因灾受损造林地除外)。

  6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十、省级财政造林补贴

  1享受对象:

  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企业、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2享受标准:

  人工造林:乔木林、竹林和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生态林)每亩补助120元。

  3申办流程:

  造林主体申请→林业局现场检查,统计本县造林合格面积→向省林业厅申请计划→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计划→实施→检查合格后分批兑现到造林主体。

  4政策依据:

  《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黔财农〔2012〕114号)、《省林业厅关于抓紧编制2015年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省级财政造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林计通〔2015〕199号。

  5备注说明:

  造林地块要符合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造林地块与其他林业项目造林地不得重叠,同时不得与近三年内已安排的国家工程项目造林地块重叠(经省林业厅认定的因灾受损造林地除外)。

  6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联系电话:0851-86580015。

  十一、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1享受对象:

  农户。

  2享受标准:

  2015年:1.06元/百公斤。

  3申办流程:

  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各市、州财政部门在每年10月1日前,将辖区农户上年度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数据库及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测算、分配、发放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省财政将审核的基础数据逐级下发到财政部门并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反馈到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通过省信用联社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折通”账户。

  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09〕4号)。

  5解释部门: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851-86850358。

  十二、农资综合补贴

  1享受对象:

  农户。

  2享受标准:

  2015年35.51元/百公斤,2016年视中央下达资金确定。

  3申办流程:

  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为依据,确定每个农户享受的补贴额→各市、州财政部门在每年10月2日前,将辖区农户上年度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数据库及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省财政厅,作为省级财政测算、分配、发放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省财政将审核的基础数据逐级下发到财政部门并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反馈到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通过省信用联社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一折通”账户。

  4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09〕4号)。

  5解释部门: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851-86850358。

  十三、农作物良种补贴

  1享受对象:

  全省种植农户。

  2享受标准:

  水稻、棉花每亩计15元。

  小麦、玉米、油菜每亩补助10元。

  马铃薯原种生产脱毒种薯100元/亩。

  3申办流程:

  由县按照方案直接补给农户。

  4政策依据:

  《关于下达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107号)。

  5解释部门:

  省农委,联系电话:0851-85288078。

  十四、农机购置补贴

  1享受对象:

  全省所有农业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2享受标准:

  定额补贴,农业部直接确定补贴额或委托有关省份确定补贴额。

  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3申办流程:

  补贴对象自主购买农机具,凭购机发票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县财政局审核补贴资料,拨付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银行账户。

  4政策依据:

  《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黔农发〔2015〕70号)。

  5解释部门:

  省农委,联系电话0851-85288078。

  十五、移民购置农机具补贴

  1享受对象:

  各地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2享受标准:

  在农机具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现金补贴。

  3申办流程:

  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乡移民站、财政所或乡有关机构审核确认→县移民、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涉农补贴“一本通”兑付。

  4政策依据:

  《贵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具实施补贴>的通知》(黔移发〔2014〕60号)。

  5解释部门:

  省生态移民局,联系电话:0851-86856321。

  十六、差别化政策

  1享受对象:

  50个国家级贫困县“三大会战”规划内小型水库(不含烟草援建项目)建设项目地群众。

  2享受标准:

  册亨、望谟、道真、威宁、赫章5个县继续执行省级以上补助工程审批投资的90%,市县配套10%,其余国家级贫困县统一执行省级以上补助工程审批投资的80%,市县配套20%。

  3申办流程:

  50个国家级贫困县列入水利建设“三大会战”规划内小型水库(不含烟草援建项目)项目→完成前期工作→优先安排资金建设。

  4政策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水利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批复》(黔府函〔2015〕191号)。

  5解释部门:

  省水利厅,联系电话:0851-85612979。

  十七、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享受对象: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的单位或个人。

  2享受标准:

  免征契税。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4解释部门: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0851-85215781。

  十八、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享受对象:

  个体或个体户。

  2享受标准:

  免征。

  3申办流程:

  自行享受。

  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5解释部门: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0851-85215617。

  十九、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享受对象:

  农民。

  2享受标准:

  免征。

  3申办流程:

  自行享受。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5解释部门: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0851-85215617。

  二十、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1享受对象:

  企业。

  2享受标准:

  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申办流程:

  备案。

  4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解释部门: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0851-85215617。

  二十一、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1享受对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地广大村民。

  2享受标准:

  通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产量和产品附加值。

  3申办流程: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当地政府申报→省质监局初审→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保护。

  4政策依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

  5备注说明:

  我省已获得地理标志公告保护的农产品共45个。

  6解释部门:

  省质监局,联系电话:0851-86511254。

  二十二、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县、市)

  1享受对象:

  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内广大村民。

  2享受标准:

  树立有机产品生产和认证标杆,以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取市场认同,通过有机产业的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

  3申办流程:

  区(县、市)人民政府提交申报→省质监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与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国家认监委在各局初审基础上,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核→国家认监委择优授予“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县、市)”的荣誉称号。

  4政策依据:

  《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2011〕34号)。

  5备注说明:

  我省已创建了凤冈县茶叶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和麻江县蓝莓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6解释部门:

  省质监局,联系电话0851-865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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