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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楼市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楼市政策

  2017年,关于楼市出台哪些新的政策,哪些关于楼市的消息值得关注。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楼市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福州楼市政策

  权威人士解读福州“调控八条措施”

  昨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通知》中的8条措施作了解读。

  出台背景

  去年9月份以来,我市密集出台并实施了三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启动实施商品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实行“限地价、竞配建”土地出让方式,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巡查整规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明显成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平稳回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数环比不涨,并趋于稳定。

  进入今年3月份以来,福州房地产市场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二手房市场热度有所上升,交易呈现活跃态势,为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严厉打击市场投机行为,我市出台了这一《通知》。

  新建商品住宅控价

  《通知》中为何规定“严格执行榕政办〔2016〕221号文件,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该负责人解释,这是为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控价工作,实现商品住宅销售价格“零增长”的总体控价目标,继续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上调二套房首付比例至5成

  记者了解到,此次限购令之前,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 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 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此次《通知》对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做了进一步完善。规定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另外,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上述负责人解释,这是为保障住房刚性需求,进一步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新增加“限售”内容

  《通知》规定,从3月29日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之前福州限购政策为限购、限贷,此次新增加了“限售”内容。

  有编码的才能过户

  为防止部分业主和中介机构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误导市场交易等行为,《通知》明确,业主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必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也就是说,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发现没有二手房的信息编码,是不能交易过户的。”该负责人说。

  房产中介违规将顶格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当前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通知》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强调要继续全面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整规工作,包括集中约谈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严厉查处市场中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直至停止网签,责令停业整顿。

  2017年珠海楼市限购最新政策

  珠海楼市最新消息:珠海楼市限购最新政策2017(附全文) 4月8日,珠海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新政策,珠海限购范围升级至“全市”及“所有户型”,非本市居民购房从需要1年个税或社保改为5年,新购房屋3年内禁止交易。

  非本市居民购房须连缴5年个税或社保

  此前,珠海限购的户型为全市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8日的《通知》提出,从发布之日起,将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型住房全部纳入限购范围。

  对于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珠海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

  与以往不同,珠海此次除加强限购外,还出台“限售”政策。其中,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3年之后方可以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必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而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则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或转让。

  最低首付款比例最高提至70%

  珠海此次调控在现行限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付款比例最高提至70%。

  具体而言,居民家庭名下在珠海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而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对于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珠海明确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还明确,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附通知全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7〕7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完善土地出让机制

  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优化住宅用地出让节奏和规模,平衡全市各区住宅用地出让计划,防止区域分化进一步拉大。加大共有产权房、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平衡市场供给。进一步完善全市各区域“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的土地溢价率和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配建标准的设定工作,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管。

  二、优化土地出让模式,加强土地购置资金监管

  研究试行“限地价、限房价”等新型土地出让方式,稳定市场合理预期,促进土地市场理性稳定。

  强化对土地购置资金的监管,提高竞买土地保证金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竞买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60%;企业和个人参与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前,承诺土地购置资金来源不属于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违反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竞地保证金。

  金融监管机构严查企业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用地资金的来源,税务部门严查偷税漏税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强化“限购、限售、价格备案”政策

  (一)加强住房限购、限售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加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限购、限售政策。规定如下:

  1.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型住房,全部纳入限购范围。

  2.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

  3.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3年之后方可以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必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4.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转让)。

  5.下列需购房的非本市户籍的高层次人才,按非户籍居民家庭标准执行购房政策,但不需要提供纳税和社会保险证明:

  (1)新引进院士,国家“__”,广东省领军人才等;

  (2)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青年优秀人才;

  (4)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以上高层次人才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要严格按照调控政策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前期价、周边价和区域价逐级进行比选,不得超越比对级次、比选高价进行价格备案。

  四、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四)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发挥联席会议联动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的工作力度,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六、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

  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税务稽查、工商经营检查、金融检查。产权登记、税务、人社等部门要严格审查购房居民的购房资格,严厉查处规避限购政策、偷税漏税、虚假广告、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并积极指导各企业进行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加强对“房子住而不炒”的属性以及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倡导住房理性经营和消费观念,禁止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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