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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省征兵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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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省征兵政策内容

  由于2017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6以及之前最新的兵役政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陕西省征兵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陕西省征兵政策

  一、系统网址

  全国征兵网的网址为http://www.gfbzb.gov.cn。各级就业管理部门请通过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办公信息网(以下简称就业办公网)访问预征报名相关统计信息。

  网址为:http://jy.chsi.com.cn(公网)和http://jy.chsi.cn(教育网)。

  二、预征对象要求

  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当年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

  三、预征报名流程

  以下为学生从报名到预征入伍的简要流程:

  1、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详细了解相关政策,确定是否参加报名

  2、学生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系统进行注册

  3、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兵役登记、应征报名、并确认报名

  4、学生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预征登记表》),其中《预征登记表》中个人简历填写小学至大学期间就读的学校名称班次、时间、证明人。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偿代偿申请表》)。分别交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5、高校所在县级征兵办会同教育、院校、卫生、公安部门组织报名人员政治初审、身体初检;参加初审初检时,学生将《预征登记表》、《补偿代偿申请表》交给初审初检工作人员。

  6、为便于大学生参军入伍,高校比较集中的地区一般会将征兵时间提前到6月份开始组织实施,在学生毕业离校或放假前,完成初检、初审和预定兵工作。经初审初检合格,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预征登记表》、《补偿代偿申请表》,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7、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后,高校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学生的学费和院校地助学贷款信息,并在网上进行同步审核确认。

  8、大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参军入伍的应征地。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大学生本人,大学生可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以及审核盖章后的《预征登记表》、《补偿代偿申请表》直接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

  9、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步合格者,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基层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

  10、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

  11、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12、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

  13、县级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生源地预征对象的生源地贷款信息,并在网上进行同步审核确认。学生确定入伍后,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补偿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陕西士官退伍转业政策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后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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