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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养殖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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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养殖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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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安徽养殖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

  (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负责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扶持。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对畜牧业养殖用地优惠政策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把畜牧业列入农业农村工作年度考核内容;2009年4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畜牧工作现场会议,设立了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今年,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鲁政发〔2010〕33号),要求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由畜牧大省到畜牧强省的跨越。

  在省、市政策的大环境支持下,我市畜牧业生产有了长足发展。2009年,全市畜禽规模饲养场户达到1.85万个,饲养小区313个。生猪、蛋鸡的规模化饲养比重分别达到66%和89%,比2007年分别提高18.3和4.7个百分点,奶牛、肉鸡、肉鸭的规模饲养比重均达到90%以上。2009年新增规模养殖场45个,由于新增规模养殖场现代化程度高、规模都比较大,需要占用的土地面积多,所需资金额度大,所以在新增初期,大部分都遇到了土地和资金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畜牧业的发展。

  1、畜牧业用地情况

  长期以来,畜牧业作为农村家庭副业,农民主要利用庭院饲养畜禽,不存在用地问题。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畜牧生产由庭院饲养向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转变,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建设使得企业和农户对畜牧用地的需求明显增加,用地矛盾日趋突出。近年来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使得规模场在某些区域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可供发展畜牧业的场地大多地理位置差、远离水源、交通不便,条件不甚理想。一些大型的现代化畜禽养殖场都需要建设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如管理房、畜舍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对土地用途的划分,建造建筑物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这又导致了畜牧业用地和农业用地的矛盾。就我市来说,全市较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都没办相关的土地使用手续,主要原因是所用的土地被划定为基本农田。而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畜禽养殖场在栏舍建设中不破坏耕作层,不对地面硬化,只能用石棉瓦、油毡等建造简易棚,这样的栏舍抗御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

  通过调研了解到,各养殖场户占用的土地面积在几十亩到二百亩,大部分以租赁和土地流转的形式取得。租赁年限一般为30年,租赁费用每亩每年在400~800元,大部分预付了10年的租金。有些养殖场户用地因遇到基本农田调整,导致养殖用地与基本农田发生冲突,无法在国土部门备案。如岚山区宏宇牧业公司原场因市政修路需搬迁,重新选址在碑廓镇三朱曹村,以每年每亩800元租地120亩,已预交15年租赁费100万元,该地90年代为果园,现为林地,该场到国土部门备案时才发现该地块被调成基本农田。虽区镇两级原则同意先建一部分牛舍把奶牛迁来,但遇到国土执法卫星照片检查,到时还需拆除,由此,导致该场的新场无法正常建设,致使该场不能及时搬迁,最后只能贱卖奶牛。

  2、调研发现的破解土地和资金方面成功的典型

  (1)土地流转,用土地整合规划五大产业区。

  岚山区黄墩镇后大坡村现有耕地2145亩,山场河滩地2480亩,其中各类经济园林500亩。该村早在2005年就开始积极宣传土地流转,逐家逐户做通工作,征求村民意见,3次修改规划方案,于2008年将全村土地整体流转,划分为粮食种植区、畜禽养殖区、沿河蔬菜大棚区、茶园发展区、千亩黄烟区等5个区域,解决了各产业的用地问题。养殖区今年引进大江养殖场,以每年每亩600元租地30亩,已建成3栋标准化鸡舍,7月份正式投产;另有占地20亩的生态养猪场已引进3个养猪户。

  (2)废地利用,打造统一标准的养殖小区。

  五莲县潮河镇刘官村利用河滩地76亩,村里投资50万元进行整平,并建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按照村委统一规划,入区农户预交1.5万元保证金后,统一建设环保养猪舍,并实行退园入区,拆除村内原有猪圈,成功解决了养殖用地和村内环境治理问题。该村还计划成立养殖合作社,对区内养殖户进行统一管理,同时村委积极协调贷款,由贷款户向信用社提出申请,实行5户联保,并由村委提前对贷款户做信誉和还款能力评估,签字把关反馈给信用社后,再由信用社详细评估,发挥了村委协调职能,降低了贷款风险,全村贷款户按期还款,被信用社评为贷款信用村。

  (3)废弃厂区再利用,乡政府协调流转低产田。

  长岭镇政府将位于莒县长岭镇前小河村的废弃窑场进行平整,招引莒县养鸡协会在此建设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以每年每亩500元租赁土地65亩,建有10栋标准化鸡舍。莒县正德养鸡专业合作社在寨里河乡政府的协调下,在大门庄村西流转了10余户农民的低产田42.8亩,以每年每亩400元租赁,已建成投产9栋标准化鸡舍,批存栏商品鸡15万只。

  二、制约因素

  1、畜牧业用地总体规划滞后

  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部分企业家看到了畜牧行业的商机和潜力,投资热情高涨,畜牧业用地问题亟待解决。为此,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2008年4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畜牧兽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要求国土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以实际情况来看,我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却相对滞后,表现为农业用地规划以规划种植业为主,没有畜牧业用地计划,致使畜牧业无论扩大规模还是搬迁,都困难重重。

  2、基本农田调整严重制约养殖项目用地

  调查得知,晓岭村养殖小区、岚山宏宇牧业有限公司、莒县恒胜种猪场投资建设在用地方面都遇到与基本农田冲突的问题,导致不能建场。晓岭村传统产业是养殖业和林果业,想建养殖小区时发现村里土地被规划为基本保护农田,小区建设难办,制约了其畜牧业的发展。宏宇牧业有限公司和恒胜种猪场在与村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发现,林地和河滩地最近几年被调整为了基本保护农田。

  三、措施和建议

  1、明确畜牧业用地指标,合理规划土地结构

  各级政府应在政策上加以扶持,明确将畜牧业用地指标列入农业用地的总体规划。越是经济发达的乡镇,发展畜牧业的潜力也越大,用地矛盾也越突出。各级政府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时,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如各地畜牧业占农业的比例,畜牧业对农民收入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考虑用地指标,结合当地养殖发展情况,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畜牧业专项用地。在畜牧产业基础较好、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当地群众发展畜牧业积极性高的地方优先安排土地,合理安排畜牧养殖项目,形成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样板,发挥示范作用。

  2、明确畜牧业用地手续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修编前,应继续实行“村协议承包,乡镇监督使用,畜牧主管规模审批,土地主管备案”的畜牧业用地核准政策,真正保护畜牧业规模经营者的积极性。

  3、推进合村并居工程,促进各种产业有机结合

  通过推进合村并居工程,实现农民集中居住、畜禽集中养殖、污染集中处理,发展畜-沼-菜(粮)循环经济模式,节约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促进各种产业有机结合。

  同时鼓励畜牧业与种植业、林果业有机结合,允许在耕地、山地、园林中建设相应的配套牧场,如每千亩基本农田规划配套一个千头猪场(或百头奶牛场、万只养禽场),每万亩规划配套一个万头猪场(或千头奶牛场),实现养殖场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有效控制,形成田中场、园中场等新格局。

  4、积极探索节约用地的畜牧业发展新模式

  一是探索多层式、立体化的畜舍饲养技术。借鉴多层立体鸡舍的笼养原理,采用现代机械化设备,按照不同畜禽饲养要求,改单层畜舍为二层以上的多层,向高空要土地,发展立体畜牧业。二是进一步研究畜禽散养技术。如利用低缓坡度的草山草坡、果园、茶园和竹园发展散养畜禽等,尽可能少建或不建硬化设施的畜禽栏舍,节约畜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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