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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生育保险有些新的规定,上海生育保险新规定有哪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申领内容

  一、生育生活津贴

  (1)计发基本原则

  注: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2)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的确定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案例

  本市职工白小姐一直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她于2016年1月22日顺产诞下二胎,享有产假、生育假合计128天。白小姐所在公司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她将获得多少金额的生育保险待遇?

  ①她将获得的生育生活津贴为:8000元÷30天×128天=34133.34元

  ②她将获得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③她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总额为:34133.34元+3000元=37133.34元

  温馨提醒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刚恢复,近期办理人员可能比较多,而此项待遇没有申领限期,不会过期作废,女同胞们不必着急,可错峰办理哦!

  办理地点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PS:在上海发布微信对话框界面(不是直接评论、留言)回复“社区中心”,可获取本市各区县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名单。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 《关于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上海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生育保险享受标准

  1.生育生活津贴:

  ①从业妇女

  (1)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应发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5*128天

  (2)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②失业妇女: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2.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具体说来,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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