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
辽宁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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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辽宁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辽宁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有望实现“十三连涨”。
在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介绍辽宁省社保、就业、维权、低保、救助、卫生医疗、财政支持等重点民生工作情况,其中对民生热点养老金问题进行了解答。
据了解,去年,辽宁省企业养老、城镇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99.1万人、2376万人、665.4万人、886.4万人、789.4万人。
省人社厅表示,辽宁省从2004年起,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均增幅在10%左右。经过连续12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已经从2004年的581元提高到2016年的2304元。
省民政厅介绍,截至2016年12月底,全省有城乡低保对象138.5万人,全年累计发放低保金51.98亿元;医疗救助215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7.7亿元;临时救助28.2万户次,发放救助金1.54亿元;2016年至2017年供暖期,全省取暖救助85万户,发放救助金4.5亿元。
去年提标后,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522元/月,比2015年提高6.1%,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3903元/年,比2015年提高13.4%。全省建立健全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制度,对城乡低保家庭等城乡困难家庭区分取暖方式给予救助。集中供暖的一般按60平方米以内全额救助; 分散取暖的城市不低于500元标准,农村不低于200元标准。
2017年,我省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省平均提高6%左右,新的保障标准拟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继续提高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去年,全省企业养老、城镇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699.1万人、2376万人、665.4万人、886.4万人、789.4万人。
2016年,辽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同步提高了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其中,按略高于6.5%的标准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月人均水平达到2304元。同时,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由380元提高到420元,全省月人均失业金提高到101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70%。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居住就医联网结算,14个市、186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联网结算系统,截至去年底,全省已有4610人次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
省人社厅表示,我省从2004年起,连续12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均增幅在10%左右。经过连续12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已经从2004年的581元提高到2016年的2304元。
辽宁省养老金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综合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来看,通过12连涨后,辽宁养老金上调工作也将进行稳步推进当中,在过去的上涨幅度中,辽宁养老金人均已经达到2304元,而按涨幅10%来算,2017辽宁养老金标准上调人均超2304元,达到2500元左右。其实除辽宁省外,各地养老金上调方案也在酝酿当中,养老金问题可谓是全面开花。养老金上调后又会给市场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呢?据分析称,从养老角度来看,养老消费市场将扩大,从投资角度来看,养老板块股票将受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辽宁省人社厅厅长李树民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表示,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计划于今年6月份左右启动推进。
针对有些人担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待遇降低的问题,李树民表示,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基本可以保障原来待遇不降低。”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在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20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维持现行缴费基数暂不调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再按规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和调整。
2、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各参保单位申报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但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参保单位进行新的缴费基数申报后,由信息系统产生20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台账,并完成2015年1月以后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二次计发业务。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自行选择缴费基数。(2014年底省社保中心将如期公布)
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企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企业参保单位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调整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保持一致,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同时产生2015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补缴台账和补注个人账户。
2、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省社保中心公布的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最低档执行。
3、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4、未在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结构不一致的单位,待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按规定申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1、参保单位缴纳2015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月。
2、大病统筹保险缴费基数仍按2808元/月执行。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由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但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最低和最高不得低于和超过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39元的85%和300%,即3008元和10617元、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2015年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数一致,即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最高缴费基数为9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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