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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生育假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天津生育假政策

  生育是个体家庭延续、民族发展、国家繁荣的必要条件,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天津的生育假有哪些新的政策,关于生育假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天津生育假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天津生育假政策

  天津产假国家规定

  天津新计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30天,合计128天。

  2017天津女职工产检假规定

  产检假记为劳动时间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根据天津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女职工按医疗部门的要求,领取《天津市孕产妇保健手册》,记录约定的产前检查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产前检查时间记为劳动时间(含路途及候诊时间)。

  产检假天数、工资

  【产检假】:目前天津市相关政策并未对产检假天数进行明确规定。部分企业规定产前检查天数为半天至一天,但国家劳法法对产检假规定如下:怀孕1-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个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如需详细了解产前检查假天数可以咨询单位行政部门。

  【工资】:产前检查假是计入劳动时间的,所以属于带薪休假,按照正常工资发放。

  天津女职工产检费用报销标准

  根据天津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1100元。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天津社保局服务热线12333。

  产假福利规定

  1、孕期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3、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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