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 > 创业指南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2017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

2017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

时间: 小花821 分享

2017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

  从2017年6月1日开始,中国海关总署《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施行,明确规定5类入境行李不予放行,执行针对入境旅客的行李和入境快件的全面监管。

  2017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等规定,现就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海关实施扣留的物品。

  二、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一)易燃易爆的;

  (二)有毒的;

  (三)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

  (四)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三、对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办理暂存的,海关应当向旅客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样式详见附件),旅客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四、交由海关暂存的物品有瑕疵、损毁等情况的,海关现场关员应当在《凭单》上予以注明,并应当由旅客签字确认。对于贵重物品或疑似文物等物品,海关可以采用拍照、施封等办法进行确认。

  五、旅客办理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旅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凭单》原件、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旅客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七、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doc

  下载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89113.htm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14日

猜你喜欢:

1.2017海关新政有关代购

2.2017年6月新规有哪些

3.2017年海外代购新政策

4.2017年6月新规有哪些

5.人肉代购被限是真的吗

6.2016年6月起实施的12条新规盘点

7.2017年6月新规有哪些

343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