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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法总则修改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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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2017民法总则修改亮点有哪些?下面小编整理的民法总则亮点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总则十大亮点

  6月8日上午,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共同举办的中央和国家机关系列法治讲座第三讲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了《深入贯彻民法总则全面建设法治社会》专题报告

  杜万华说,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坚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大举措。今年3月15日,《民法总则》由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第一阶段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纲领,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纲领,其颁布施行,对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市场经济、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治秩序,推进“五位一体”建设,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杜万华分十个方面进行了讲解。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民法总则》第1条明确了民法的任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党的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提出的价值取向,既是对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凝练、对各国先进文化的吸收,也是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反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总则》的首条规定,明确了整部民法典的核心和灵魂,体现了我国德治与法治并重的社会治理理念,继承了我国优良法律文化传统。学习理解适用民法,既要关注技术层面的内容,更要关注道德理念等核心层面的内容,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民法的精髓。

  二、确立民法基本原则、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民法总则》第4条至第8条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守法原则。这五大原则是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应遵从的基本原则,为民事主体划定了行为界限,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和理念品格。《民法总则》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规定守法原则。这与当前部分群众权利意识高涨,但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的社会环境有关。如果法律得不到普遍遵守,再好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如果民事义务得不到履行,再多的民事权利也得不到实现;如果没有法律责任作保障,法治秩序得不到维护,再完善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难以维系。民事主体守法,一是要遵守国家法律,二是要遵守合同约定,三是要遵守公序良俗。

  三、确立绿色原则、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民法总则》第9条确立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是中央“五大发展理念”中“绿色发展理念”的体现,是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要求。民法不仅要解决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要解决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绿色原则体现了社会发展新需要和人民群众新需求,扩展了民法的保护范围,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纵览各国民法,只有我国《民法总则》对绿色原则作了规定。这既是中国民法之特色,更是中国民法对世界民法的发展和贡献。

  四、确定民法法源、寓法治于民俗习惯

  《民法总则》第10条确定民法法源,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法源有二:一是法律,二是习惯。法规原则上不能作为民法法源,因为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属于中央立法权限,地方没有立法权,应当坚持民法的统一性,而且我国要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适用全国统一的法律。司法解释不是独立的法源,而是依附于被解释的法律,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民法总则》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写下民法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均,民族众多、民俗各异,如果完全按照国家法律统一规范民事生活,实难统一、效果不佳。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不能与法律和公序良俗相冲突。宗教规则、封建恶俗,特别是侵害人基本权利的所谓“规范”都不能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五、明确监护原则、促进社会主义家庭建设

  《民法总则》在设计监护制度时,坚持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基本原则。有人主张应由社会和国家承担更多的监护职责,但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家庭成员的监护仍应主要由家庭承担,社会和国家还不具备完全承担监护职责的条件。家庭确实不能监护的,可由社会承担。应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监护。社会监护仍不足以保护受监护人权益的,则由国家兜底。监护有时也称为监护权,但监护制度以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宗旨,其行为性质对监护人而言,体现为负担,具有义务属性。就享有监护之资格而言,可称为权利。因此,监护权人不能任意放弃、处分监护。《民法总则》明确了监护的原则和性质,有利于确定家庭成员的义务责任和角色承担,增进家庭和睦、维护家庭稳定、推动家风建设。

  六、健全法人制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

  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我国民法典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础法律。建立法人制度,明确法人内部管理关系与对外交易关系的效力,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国情,《民法总则》共规定了三大类、十小类法人。三大类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三类,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捐助法人三类,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类。捐助法人中较为特殊的是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不能具有营利性。在处理法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时,应坚持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原则。法人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法人内部人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无效,但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基于该民事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七、强化权利保护、奠定人权保护民法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保护取得巨大进步。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就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民法总则》第3条确立了保护民事权利原则,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总则》积极贯彻党中央关于人权和产权保护的要求,不仅保护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传统民事权利,还保护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类型民事权益。《民法总则》兼顾公益与私益保护,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征收、征用动产或不动产,并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民法总则》为加强对特殊人群保护,在第128条中强调要依法适用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 民事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相生相对。一人之权利必然为他人之义务。因此,《民法总则》只对民事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并未专就民事义务作详细规定。但这并不表明民事义务不重要。《民法总则》第131条和第176条确定了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民事主体应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增强遵约守法意识,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自身权利而不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八、确立法律事实制度、将纸上法律转变为生活中法律

  民事法律事实是连接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的纽带,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是将纸上法律转变为生活中法律的桥梁。没有具体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民事主体就不会获得民事权利,民法就不能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方式、成立、效力等问题作了全面规定。《民法总则》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意思表示行为的属性,增加了对虚假行为、隐藏行为的规定,体现了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和鼓励交易的价值取向。

  九、确立民事责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民法总则》第八章对民事责任方式、免责情形、共同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民事权利的享有以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为条件。在《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民事责任,既是按照法律规范理论完善民法逻辑体系、遵从民法理论架构的要求,也是对我国部分群众义务和责任意识淡薄、只谈权利、逃避责任等现象的回应。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条款”。“好人条款”包括两条规定。一是第183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是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原来的草案中,本条还一句但书:但是实施救助的人有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在实施救助时很难判断救助方式是否合适,这样规定不利于鼓励救助行为、弘扬助人风尚,故最终删除。“英烈条款”是第185条的规定,起源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纠纷系列案和邱少云名誉纠纷案,由人民代表提出,体现了人民的呼声。英烈保护,不仅涉及私益,还涉及公益。民法要维护中华民族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保家卫国的优良传统和民族精神。此外,《民法总则》第187条还确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了我国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从立法上解决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关系问题。

  十、完善诉讼时效制度、强化权利司法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总则》除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等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外,还进一步对诉讼时效制度予以完善,加强了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力度。一是将诉讼时效统一延长为三年,从时间上扩大司法保护的范围。二是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三是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持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四是对除斥期间制度,采用了通俗易懂的“存续期间”的表述,便于普通群众理解掌握。

  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基本原则。本章重点规定民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法的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规定关于民法的适用和解释。其中包括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以及民法适用的规则和民法的解释规则。

  第三章 规定民事权利。本章要列举几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对分则中没有规定的权利以及一些新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规定,如成员权等做出规定。智力成果、工业标志、集合财产以及一般人格权等也需要在本章中做出规定。

  第四章 自然人。其中要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五章法人。其中要规定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性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法人的终止和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第六章合伙。本章要规定合伙的设立和分类,并且要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章 法律行为制度。本章规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意思表示的概念、发出、到达和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本章要规定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权的设定和行使、复代理、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九章民事责任。本章要规定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民事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聚合、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 时效和期间。本章要规定时效制度的概念、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期间与期日。

  十一章附则。本章规定本法生效的时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

  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草案同时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并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设专章作了规定。

  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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