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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年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象

  1、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取得收入,无代扣代缴义务人  、

  2、公司股东,取得年终分红

  3、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4、,无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某些业务时需要提供个税完税凭证

  5、收入来自境外,无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落地

  十年一剑 税延养老险政策落地

  税延型养老保险,也被叫做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支付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纳税后才能购买商业保险有所不同。这也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税收优惠模式,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正是政府鼓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一种鼓励。

  税延养老险第一次出现在市场面前,是在10年前。2009年,国务院就曾明确提出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在2014年颁布的“新国十条”中,又进一步提出应“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受制于各部委自身利益及社会整体福利的考虑,税收优惠制度迟迟未能出台。可谓十年磨剑,却始终“只闻其声,未见其形”。

  而在这个过程中,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性却日渐凸显。当前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第一支柱,近年来持续面临支出增速倒挂收入增速的尴尬局面。

  数据显示,2016年末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占比10.8%,联合国预计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比例将达到32.8%。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2016年末参与职工人数仅为2325万人,主要集中于国企和央企,且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2.62%。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前景广阔。

  但在保监会副主席黄洪看来,虽然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是持续增长的势头,但中国的商业养老险起点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商业养老保险可用十二个字概括:速度偏低、总量偏小、占比偏低。对于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占比,占比最小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说“又矮又瘦”。

  但在市场人士看来,这一现状或许会随着《意见》的出台而改变。《意见》出台一天后,黄洪公开表示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基本形成,需要上报国务院。“但也要看到,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是一个顶层设计,是一个全新的制度,从理论到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比如个人税收保费缴纳、信息系统设计等等,监管必须积极又审慎。”

  税延养老险是“强力加速剂”吗?

  在《意见》出台第二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了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在他看来,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在总体思路上,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是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

  在具体思路上,一是坚持‘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收益保证,是指税延保险产品在存续期内向投保人提供保证收益或最低保证收益,确保养老金安全稳健增值,有效防范投资风险;长期锁定,是指在产品存续期内,投保人积累形成的养老资金锁定于养老用途,使用目的明确,除特殊情况(如投保人死亡、全残等)外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终身领取,是指税延保险可以提供从投保人退休起开始每月或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的服务,也可以选择保证领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期限,有效化解投保人在养老金领取期所面临的长寿风险。

  其次是产品透明。老百姓的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的收费等信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此外,产品选择也要自有。让老百姓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

  而产品设计的底线,是确保资金的安全,“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这一点,在《意见》中也有体现:支持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服务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活性服务新业态等发展,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增量保费可观

  东北证券研报数据显示,当前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规模占比仅为4.5%,未来想象空间巨大。2016年,在全部具有养老功能人身保险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保费深度为109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4.4%。

  当前我国缴纳个税人口约为3000万人,总人口占比不到2.2%。在悲观/中性/乐观假设下,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参与率为30%/50%/70%,每月可抵扣保费平均为500元/700元/900元下,预计每年将会带来540亿元/1260亿元/2268亿元增量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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