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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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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四、《婚姻法》部分

  35、男女双方订婚未结婚,一方提出解除婚约,订婚彩礼是否返还?

  答: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是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赠予行为失去效力。现原、被告双方终止交往,订立的婚约已实际上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6、“同居”是“事实婚姻”吗?在我国现阶段如何判断“同居”与“事实婚姻”?

  答:“同居”与“事实婚姻”不是一回事,判断的标准在于男女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37、“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决定的还是一方决定的?

  答: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女方在妊娠期间,女方可以终止妊娠。

  38、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如何界定的?离婚时双方应如何分割?

  答:(一)婚前财产与婚后产界定的标准是男女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为婚后财产。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1、离婚时婚前财产归本人所有; 2、离婚时婚后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9、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怎么办?

  答:根据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在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首先应向法院提供对方实施上述行为的证据,证明夫妻财产的价值。如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可以将上述全部判归受害一方,或少分给侵权一方;如果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受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适用上述规定。

  40、子女对父母赡养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父母将怎么办?

  答: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1、办结婚登记时虚报了年龄,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以由婚姻当事人随意改变的。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例如,黄某丧偶,已58岁,再婚时填表只写50岁。因为这种报假年龄的行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的规定相抵触,发现后指出其错误,予以批评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责任。

  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相抵触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是骗取结婚证的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说明,有意虚报结婚年龄,用违法手段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42、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答:《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43、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44、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能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该怎么办?

  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45、男女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具备什么条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时可判决准予离婚?

  答: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下之一的,如果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5)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多年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外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6、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7、哪些案件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是否还可以起诉?

  答: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受诉法院不能判决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6个月,无论是否有无新情况、新理由,都可以再行起诉。

  48、结婚登记是否可以托人代办?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答:不可以。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手续,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需要两个人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无争执情况下办理。

  手续: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人二寸照片各2张。

  法院办理起诉离婚,需要写诉状,并根据财产情况交纳起诉费,法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或判决离婚。

  49、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50、男女双方一方被监禁,另一方应到何地法院起诉离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

  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另一方应到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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