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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的由来以及其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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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调解在中国更加是解决婚姻纠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离婚调解的由来以及其作用,一起来了解吧。

  中国法律制度上的离婚调解

  1950年婚姻法规定,一方请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离婚案件中,必须先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才能准予进入法院审理程序。而在此之前,村或工作单位通常已进行了非正式的调解。另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前也应先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尽快判决。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双方自愿离婚的则无需先行调解和好,在双方对离婚的意愿一致的案件中法院的作用主要限于调解离婚的具体条件。法院可以主持在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的调解,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面达成一致,法院可以制作离婚调解书结案,而不必进入可能更加费事的离婚诉讼,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离婚调解的历史发展

  50年代以前旧式封建婚姻,如重婚、童养媳、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风气还盛,建国初期对破除封建婚姻就很迫切,当时法院离婚调解就相对宽松。只要法院确信婚姻属于上述封建婚姻范畴中的一类,无需法院先行调解即可准许离婚。

  50年代后,旧式封建婚姻被认为已大概成功消除,在6、70年代,调解成为非常严格的程序要件。对于有不同意离婚一方的离婚请求,法庭一般全都驳回,而先争取调解和好。1980年的婚姻法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离婚调解的要求。它允许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不必须先行经过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调解。然而,仍要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导致对离婚的限制在进一步松弛。改变了通奸方请求离婚而配偶反对时一律驳回离婚请求的审判习惯,规定当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应当许可,即使请求的当事人是有婚姻过错方。不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一个新的修正案?再次加强了在九十年代一度放松的对单方请求离婚的限制。

  离婚调解的作用

  离婚调解利用道德劝诫、物质刺激、以及党政国家和法院的强制压力来抑制单方请求的离婚,从而尽量减少夫妻矛盾,挽救值得且可以挽救的婚姻,其构造性的观念基础是感情。我国离婚调解的实践逻辑是既要结束没有感情的旧式婚姻,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基于感情基础的新式婚姻。这些直到今天仍是我国婚姻法司法制度的特色,仍是离婚司法实践的核心。

  而双方同意的离婚,法庭的调解仅仅是帮助双方理清财产以及孩子的归属等问题,在法庭的主持下令双方做出必要的让步,需要法庭积极的干预,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顺利达成离婚协议。

  父母的离婚,无疑会给子女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打击,尤其是对年幼的子女。也面临着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或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阻止对方看望孩子的可能,这些情况下最大的受害者还是孩子。而离婚调解下对这些双方达成一致,减少了对双方婚姻的怨念,执行起财产和抚养费给付等内容起来也比较容易,减少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和谐。

  中国官方在其法律制度中特别强调法庭调解,认为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依靠调解解决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优良传统。调解都被奉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中国特色。在一方请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中,调解的作用就更为突出。一方面可以挽救婚姻,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离婚对家庭对社会的伤害最小化,法律快车小编对离婚调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很赞同。

  离婚调解的方法

  1、 调解环境。

  一般情况下,我们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诉前,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律师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在加咖啡屋或茶馆进行。这些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律师事务所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律师很难说清楚。

  2、 调解语言。

  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律师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委托人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

  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

  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

  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

  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律师,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

  (3)陪伴法。

  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但是,对于明显不辩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亲属,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应尽量排除调解时在场,以防止矛盾扩大和冲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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