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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什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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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The owners of the Committee),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业委会的职责是什么?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业委会的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作为业主,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业委会选举,参与和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2、业主可否查物业公司的账吗?

  专家认为,物业管理行业运作有其特殊性,其行业的利润是按为业主提供服务所支出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因此,管理费用的开支成为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在批准管理公司的年度收支预算之后,监督各项费用按计划支出成为物业管理财务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是不是每一位业主都可以以监督账务账目的名义检查管理公司的账目呢?确切地说,业主作为费用支付人,有财务监督的权利,但行使此项权利的方式并不是通过业主私人检查管理公司的账目。查账的目的是监督管理公司财务支出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是否符合预算项目,有没有在支出方面弄虚作假欺骗业主。

  作为监督方与被监督方都需要就检查结果做出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结论。而一般的业主不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即使是专业财务人员也无法以个人身份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审计证明。因此,当业主以个人身份查账时,管理公司有权拒绝,否则每个业主都可以滥用自己的查账权,这样只能严重干扰管理公司的正常运作。业主如果要行使此项权利,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私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二是提请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事务所检查。只有国家法律承认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有效的审计报告以达到查账目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真正地帮助业主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3、业委会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委员会在涉及物理管理的诉讼中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但目前一些法院的做法要求业主大会授权才认可业委会的主体资格,增加了业委会起诉维权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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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法律规定: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比如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成房发[2007]87号】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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