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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与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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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与使馆

  外交(diplomacy),是一个国家、城市或组织等在国际关系上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建立能够满足彼此需求的关系;外交使节在所驻国家的办公机关,根据外交使节的不同分为大使馆和公使。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外交与使馆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与使馆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知识点讲解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建立应以双方协议进行。国家通过协议决定有关建交的事项,包括建立何种外交关系及如何设立使馆。建交协议的具体形式可以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与使馆

  外交关系是国家间以特定的形式进行交往而表现和存在的国家关系。现代国际实践中,建立外交关系一般是与相互设立常驻外交机构、互派外交代表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外交关系的建立也往往是由国家之间的这种互建常设外交机构的行为形成和体现的。

  在外交关系建立并互设使馆之后,由于某种原因,一国也可以单方面暂时关闭使馆,甚至断绝与另一国的外交关系。如果两国关系改善或恶化,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将已有的外交关系升格或降级,经另一方同意后实现。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

  使馆的职务知识点讲解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以下五项:①代表。作为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代表,在处理派遣国和接受国间的交往事务中,全面代表派遣国。②保护。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及其人民的各项利益。③谈判和交涉。代表派遣国政府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各项事务的谈判和交涉。④调查和报告。可以以一切合法的手段,调查接受国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派遣国作出报告。⑤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合作。

  此外,使馆经约定还可以执行国际法允许的其他职务,如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还可以受托保护未在接受国派有外交代表的第三国国家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利益。当然,对这种情况,接受国有权决定是否同意。

  司法国际法考点三

  使馆的组成和等级知识点讲解

  使馆由使馆馆长、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等组成。

  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大使、公使、代办三级。以馆长的级别不同,使馆相应地分别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

  大使是派遣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最高一级的使节,他代表本国及其元首与接受国办理相关外交事务。大使享有使馆馆长中的最高礼遇。

  公使作为馆长是一国元首向接受国元首派出的第二级使节。享有与大使相同的职权,只是礼遇上稍逊于大使。近代派遣公使作为馆长,多是出于国家间的某种不平等。而当代国际实践中,任何国家都可以通过协议确定互派馆长的等级,其中最普遍的选择是互派大使。另外,经双方协议,在大使馆仍可以派有公使。这种公使只是一种职衔,与作为公使馆馆长的公使是不相同的。

  代办馆长是派遣国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外交部长 的使节。他代表本国和外交部长力、理有关外交事务。现代实践中,相互派遣代办、的情况比较少见。

  我国学者将代办关系称为“半外交关系”,是指两国代办级关系通常表明,在政治上两国关系此时不是处于完全友好健康的状态;或者是说代办级关系作为一种政治运用,是两国关系中存在或出现某种问题或危机时的一种过渡手段,当问题解决后,国家关系应该升格到大使及。但是,从外交关系法来看,代办级关系在法律上仍然是外交关系的一种。

  另外,当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称为“临时代办”。因此,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识务概念。

  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级使馆馆章除位次和礼仪外,不应依所属级别不同而有任何其他差别。这意味着在位次和礼仪上,大使最先,公使次之,最后是代办。在同级馆长中,位次一般以其到任的先后排定。我国的实践是依照递交国书时间为到任时间,而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的时间依馆长到达的日期和时间先后而定。

  除馆长外,使馆的一般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包括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参赞(政务、商务、文化等)是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人员;武官(陆、海、空)是作为武装力量的代表,专门处理有关军事合作事务的人员。并非所有的国家间都互派武官。秘书是按照馆长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及文书的外交官,分为一、二、三等。随员是最低一级的外交人员。

  行政技术人员包括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服务人员包括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

  司法国际法考点四

  外交代表的派遣知识点讲解

  使馆人员由派遣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直接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则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

  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对于使馆的其他人员,接受国可以宣布其为“不能接受”。

  对于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使馆人员,如果在其到达接受国境内以前被宣告,则接受国可以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入境;如果在其入境以后被宣告,则派遣国应酌情召回该人员或终止其使馆人员的职务。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甚至令其限期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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