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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处理有什么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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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处理有什么特别规定

  你知道经济适用房吗?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适用房处理的特别规定

  问题咨询

  小何,1993年出生,爷爷名下有一套经济实用房,面积53平方米,此房位于市区。爷爷2007年出售给别人,但没有产权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爷爷去世几年,奶奶健在,共同生育5个子女,其中1叔子去世。本人现在想赎回此房,咨询是否可以?


经济适用房处理有什么特别规定

  律师解答:

  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综合上面的意见,涉案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卖的,从2007年距今已达9年之久,出售此房屋没有法律及政策上的障碍。

  其次,从合同角度讲,爷爷生前于2007年出售房屋,钱也拿了,房也交了,这么多年下来,奶奶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可能不知道卖房事实,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所以此合同是合法有效,应当得到全面履行。但在办理过户时得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如果想赎回此房,只能和对方协商,对方同意则可,如果不同意很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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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房申购办理流程

  第1步:办理申购登记

  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而每一次销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如果公告的房源有适合你需要的,而且你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那你就可以在公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相应职能部门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你的年收入、住房条件等材料的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这一点是为了保证申购人的具体住房和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因为在公示其间,如果有人认为你的材料有虚假成分,均可举报,并由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则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第2步: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

  为了确保住房最困难的人可以优先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市住宅发展中心将依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

  第3步:确定入围和候补名单

  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均可取得参加摇号资格不同的是,2004年12月31日之后动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先确定入围名单和候补名单,然后才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所以,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按照前一环节的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

  在按排序确定入围申请人名单时,如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这时市住宅发展中心会采取摇号等公开方式来确定谁入围。

  第4步: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入围名单确定以后,有关部门将以公开摇号的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在公证部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5步:核发购房证明

  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确定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对结果进行第三次公示,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该在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逾期未办理购房证明的,视作弃权。

  第6步:按顺序轮流选房

  正式入围的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及市住宅发展中心开具的购房证明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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